一、审批机关 1.甲级:省自然资源厅为甲级测绘资质核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的审批机关。 2.乙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府令第270号),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乙级测绘资质核准事项(含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二、事项调整情况 1.“测绘资质核准”划分为“测绘资质核准(甲级核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乙级测绘资质核准”两个子项。其中,“测绘资质核准(甲级核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实施层级为省级;“乙级测绘资质核准”根据省政府令270号职权调整决定,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为市级。 2.取消“甲级测绘资质初审,乙、丙级测绘资质初审,丙、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测绘资质初审和丙、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3.“乙级测绘资质核准”子项的权利义务等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职权调整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3号)要求执行。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广东省测绘条例》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府令第270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 四、审批系统 五、办理要求 1.受理 省级和市级按审批和管理职责依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处理测绘资质申请。 2.公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的要求,按照《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试行)》(附件1)的格式及时将申请单位主要申请信息在本机关网站公开。 3.审查 (1)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2)通用标准审查要点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的《通用标准审查细则(试行)》(附件2)执行。 (3)专业标准的关注要点详见《专业标准关注要点》(附件3)。 (4)甲级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类别需由厅地理信息管理处等处室出具会办意见。 4.决定 (1)依据审查结果,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或者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作出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其文件编号为“粤自然资测不予〔年份〕**号”。作出不予批准乙级测绘资质的,其文件编号为“粤自然资(地市名称)测不予〔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空白公文稿纸印制,格式模板详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不予测绘资质许可决定的通知》(附件4)。 (3)公章和空白公文稿纸使用管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广东省自然资源审批专用章和省自然资源厅空白公文稿纸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电〔2020〕6号)执行。 5.证书发放 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样式,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由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审批专用章1-22。 6.许可信息公示 依法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或者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双公示”。 7.资料归档 依法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或者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将审批资料及时归档。应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下载打印、归档申请材料,做好纸质申请材料的存档。 8.变更等其他事项 (1)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测绘资质核准。 (2)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对应的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3)具有甲、乙级双证证书的,在甲级证书换发后,由属地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换发乙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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