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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强化水文公共服务职能 《安徽省水文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我省水文立法的空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去年8月21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水文条例》。 《条例》明确,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凸显了水文的公共服务职能,从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全省水文工作进行详细规定,以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保护为重点的水文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水文服务社会的能力。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水文执法体系,对省水文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了授权规定;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水文机构、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讯员 赵梅 记者 聂建春); R7 ^6 x, }- [
来源:《安徽日报》/ @/ t( t& r9 v9 y" N# ?4 u
创建时间:2011年1月02日8: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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