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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仪器是指:固定资产类:GPS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各种全站仪、测距仪、电子经纬仪、普通经纬仪、电子水准仪、普通水平仪、断面仪、轨道精调标架、轨道检查小车等;低值、易损、易耗类:花杆、塔尺、测伞、钢尺、脚架、垂球、皮尺、国产对中杆及棱镜组、温度计、气压计等。
测量仪器类别划分
单件套价值2000元以下的测量仪器设备为低值、易损、易耗设备;单件套价值2000元以上的测量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设备。
测量仪器调拨或购置
项目部施工需要的测量仪器由项目工程部提出测量仪器调拨报告,报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公司测量队,公司测量队依据公司现有测量仪器情况,提出调拨或购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测量仪器由公司测量队调配、购置、租赁和调拨,严禁各项目部私自购置、外租、外借测量仪器设备,一经查实,将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总工各罚款1000元。不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低值、易损、易耗测量仪器设备可由项目部自行购置,并建立低值、易损、易耗测量仪器设备台账,列入测量仪器管理。
测量仪器维修
仪器损坏维修时,原则上应送至最近的原仪器厂家的维修部门进行修理。
测量仪器调拨进入项目部后,项目部应认真检查测量仪器状况,办理测量仪器调拨交接手续。对测量仪器存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与公司测量队取得联系,以便公司测量队及时处理。测量仪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测量仪器设备调出本单位时,应进行维护和保养,对调拨后发现有重大缺陷、损坏的,由公司测量队维修、配备后,费用按实列转原使用单位。
测量仪器检定
使用中的各类测量仪器计量检定工作应按要求按就地就近原则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经检定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及时送修。维修或维修价值超过使用价值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应将仪器设备报送公司测量队,由公司测量队按有关规定办理封停、报废手续。
测量仪器的使用和保管
项目部测量仪器设备应设立相关管理台账,并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日常保养。调转时须随人携带。并及时与公司测量队办理调拨交接手续。
外业测量前,应由测量技术人员负责对仪器的技术状态进行一般性检验和校正,并符合要求。
测量仪器实现租赁管理制度。公司属各单位所有测量仪器均由公司测量队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公司对测量仪器实行租赁管理制度,按以下标准收取测量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标准:(单台套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大型设备取K值,单台套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按小型设备取值)
1.大型设备的K值取值表
使用年限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至6年
| 第7年及以后
| 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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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设备的K值取值表
使用年限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至6年
| 第7年及以后
| 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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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设备原值*系数K*使用天数/365。
测量仪器折旧费用标准
测量仪器设备折旧费率表
仪器设备
| GPS接收机(每台套)
| 全站仪(每台套)
| 水准仪(每台套)
| 1″自动
| 1″普通
| 2″
| 电子
| 普通
| 日折旧(元)
| | | |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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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复测(含每年一次的施工复测,高铁、客运专线每半年一次的精测网复测)、首次加密测量、竣工测量等常规复测需要使用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的,不收取折旧费用。公司范围外的项目测量使用本公司测量仪器的,须收取仪器折旧费用。
2.非正常复测周期的复测或加密测量等需要使用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的,除收取上述折旧标准外,按本管理办法第23条执行罚款。
3.办理测量仪器租赁和调拨的,仍按租赁费率收取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测量仪器设备属于公司固定财产,任何人不得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一经查实,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丢失测量仪器的,属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仪器的全部赔偿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损坏测量仪器的,属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仪器维修费用的全部赔偿并处以500元罚款。不能明显界定责任的,对所在项目部进行处罚。
测量仪器的封存及报废
测量仪器的封存:对收回的仪器,未投入使用前,由测量队封存。封存仪器启用时,超过周期检定的时限时,应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测量仪器的报废:进口GPS、全站仪、电子水准仪正常使用年限为8~10年,进口经纬仪正常使用年限为5~7年,国产经纬仪、进口水准仪正常使用年限为3~5年,国产水准仪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已经不能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封存时间应扣除)。未到使用期限的仪器,出现故障,应予以修理。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经修理不能达到精度,亦可申请报废。仪器使用单位将待报废仪器交回测量队,由测量队提出申请,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仪器超期不交,按全站仪每年每台5000元,经纬仪每年每台1000元由公司财务收费作为公司仪器大修费用。折旧费已提完但仍可使用的测量仪器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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