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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铜板
1、提交材料
(1)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请示(红头文件)。
(2)申请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
(3)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
(4)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
(5)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
(6)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无偿提供的,需提供声明)(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8)企业章程(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9)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10)拟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12)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
2、办理程序
(1)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2)企业将核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政务办理中心统一接件。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开发办领导。
(4)市开发办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城乡建委。
(5)市城乡建委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根据市城乡建委审批意见制证,并移交窗口发证。
3、其它事项
(1)一级资质办理相关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2)暂按三级资质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三级和暂按三级资质开发企业资质的变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并制证。
(3)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4)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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