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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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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查询土地登记的申请、对土地登记查询申请的审查、查询和鉴证、查询收费。

  一、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

  查询人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中要载明所查询宗地的具体位置、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其他已知条件、信息,便于土地登记机关按条件查询。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对查询申请的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查询的宗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申请查询的宗地不在本登记区内的,承办查询的土地登记机关就没有该宗地的土地登记资料。

  2.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3.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4.审查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三、查询和鉴证

  查询申请人可以自行阅读或者抄录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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