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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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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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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贵宝地咨询一个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问题

1.基本情况: 在某县,某村,有一个50平方左右老房子,198*年的老房子,院子有900平方,座落在村里的荒山上。
2.疑问: 这样的房子+院子,如果来确权 房子应该属于农村宅基地。是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即不动产证? 院子,怎么来确权?
3.现在难处: 没有任何证件,土地证、建房申请都没有
4.解决办法: 找县国土局,去哪个科室咨询? 找村委会,要什么证明。


望各位不动产专家百忙之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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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以前的50平方老房子本集体成员原则上补齐材料予以发证(一户一宅),国土局地籍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900平院子原则上发不了证,若未改变农用属性(地面未硬化),满足相关政策条件可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业局经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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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1987年以前的50平方老房子本集体成员原则上补齐材料予以发证(一户一宅),国土局地籍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900平院子原则上发不了证,若未改变农用属性(地面未硬化),满足相关政策条件可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业局经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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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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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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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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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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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5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fjhych 发表于 2019-4-24 16:47
1987年以前的50平方老房子本集体成员原则上补齐材料予以发证(一户一宅),国土局地籍科(不动产登记机构) ...

感谢老师,耐心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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