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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 地籍和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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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地籍管理
一、初始地籍的建立
    初始地籍的建立通过初始地籍调查来实现。
    初始地籍调查是指第一次较系统地对所辖范围的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位置、范围、来源、面积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立档。
    (一)依据与原则
    1?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2?《广东省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定》
    3?《深圳市初始地籍调查规程》
    (二)初始地籍调查的基本要求
    1?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以宗地为单元进行调查和建档;
    2?地毯式调查:调查要覆盖全市范围,不留一片空白;
    3?城乡一体化:综合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调 查方法,全市统一标准;
    4?计算机化:调查成果全部数据化,管理实现计算机化。
    (三)初始地籍调查的基本内容
    1?确定各宗地的权利人和土地权属;
    2?确定各宗地的土地等级、用途和使用年限;
    3?确定各宗地的位置与坐落;
    4?核定和测量各宗地的界址与面积;
    5?调查各宗地上的附属物、建筑物情况;
    6?调查并记载土地利用规划和利用现状情况。
    (四)初始地籍调查的主要工作和程序
    1?搜集整理地籍资料
    (1)基础测绘资料:如大比例尺地形图(含电子数据)、等级控制点资料等;
    (2)地籍测绘资料:如宗地图、界址点坐标表等;
    (3)房地产权资料:如《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登记表等;
    (4)地政资料:如红线图、蓝线图、土地使用合同或批文复函、国有山地资料;
    (5)征地资料:如征地批文、征地协议、征地返还用地资料;
    (6)各类保护用地资料:如菜蓝子工程用地文件等;
    (7)其它相关资料:如土地勘界、行政勘界资料等。
    2?宗地划分及编号
    (1)宗地划分的基本原则
    ①保留所有已有产权登记资料、地政资料、用地资料、征地资料的现状宗地;
    ② 对无上述资料的地方,可以一个权属或界线明确的封闭的一块地为一宗地、或以一个权利人拥有的一份地产为一宗地、或将由多个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块地而又难以在实地划清各自用地界线的地块为一宗地、或按当前实际用地范围划分为一宗地(如水库、湖泊、河流、道路、历史用地等)。
    ③对较大范围的山地与平地应按不同用途、不同的权属依实际情况或自然界线进行分宗。
    (2)宗地编号办法(见第四编)。
    3?界址点确定和编号
    (1)凡有合法用地资料 的宗地(含临时用地),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的,均以合法用地资料上宗地坐标为准确定界址点,不再进行界点测量。
    (2)对历史用地、违章用地,应进行现场指界和地界测量,按实际使用范围确定界址点。
    (3)界址点编号办法(见第四编)。
    4?确定土地利用分类
    为了满足我局城市规化及土地管理等日常式作的需要,同时又能满足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深圳市的土地利用分类同时执行下述三套分类标准,即对每一块宗地,须按照下述三套分别予以归类和记载:
    (1)《广东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简称国家土地局标准,国家土地局 、广东省国土厅颁布,见附录 );
    (2)《建设部房屋用途及用地分类标准》(简称建设部标准,国家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颁布,见附录 );
    (3)《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简称深圳市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1997年3月发布,见附录 ) 为适应我市“房地合一”的房地产管理模式,满足全局从土地出让、土地规划、建筑报建、产权登记到地籍管理的各环节的需要,减少由于在用地分类体系上各自为政而引起的分类混乱,经过全局各部门的充分研究讨论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专家的论证,我局推出了新的土地三级分类标准:《深圳市土地用途分类标准》。等这一新的土地分类标准颁布实施后,我市的土地利用分类改为执行新 的土地分类标准(见附录 )。
    5?建立宗地档案
    宗地档案包括:
    (1)宗地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调查表;
    (3)土地房屋测绘资料;
    (4)用地单位提供的土地资料和房屋资料;
    (5)宗地图(红线图);
    (6)土地使用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
    (7)地籍卡。
    6?编绘分幅地籍图
    (1)分幅地籍图比例尺为1:1000,山区部分可采用1:2000比例尺,
    (2)分幅地图要求以现状地形图为背景,重点表示宗地边界、界址点、权利人、管理性质、土地等级、土地面积。
    (3)分幅地籍图上对宗地间出现裂隙、重叠等情况不做处理,如实反映。
    7?编绘地籍总图和专题地籍图
    (1)地籍总图是为了反映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宗地的全貌。
    (2)地籍总图可按区、镇两级编制。区的地籍总图比例尺一般不应小于1:2000;镇的地籍总图比例尺一般取1:5000至1:    10000。
    (3)地籍总图的内容:宗地号、界址点、界址线、街区及注记、行政区域及注记、土地利用等。
    8?建立系列地籍档案
    系列地籍档案包括地籍册、地籍总册、坐标总册、分幅地籍图、地籍总图和专题地籍图。
    (1)地籍册由每一宗地的活页地籍卡装订而成,每一宗地对应一张地籍卡。
(    2)地籍总册是地籍的总表和索引,包括宗地号、权利人名称、土地来源、土地权属、土地分类(按三种分类)、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等内容。地籍总册分区造册。
(    3)坐标总册是以1:1000比例尺地形图为单位的地界点坐标卡组成,分区造册。
    9?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二、日常地籍管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2?国家《日常地籍管理办法》
    3?国家、省、市日常地籍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日常地籍管理的主要工作
    日常地籍管理是指在初始地籍建立的基础上,对地籍数据进行的不断更新和整理,以保证地籍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和现势性,并通过与局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融合的地籍系统,向局内各业务科室和局外用户提供地信息和地籍档案的查询服务。 日常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有:
    1?收集、整理局内各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各种地籍变更信息;
    2?收集、整理非局内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产生的地籍变更信息;
    3?对各种地籍信息进行确认和分类;
    4?对不能由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自动更新的地籍变更信息进行人工处理,对相应的图形和属性数据进行即时更新;
    5?对新增宗地进行建档,对变更宗地的地籍档案进行相应的变更处理;
    6?向局内相关业务部门和局外用户提供地籍信息和数据的查询服务;
    7?根据国家和省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年度进行变更调查;
    8?在每年末进行年度地籍数据的汇总、统计、备份、归档。
    (三)局内业务部门产生的主要地籍变更信息
     1?用地信息
    (1)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信息(合同、补充合同、土地出让情况登记表);
    (2)国有土地招标出让、拍卖出让信息(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情况登记表);
    (3)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信息(各种用地批文、红线图);
    (4)临时用地信息(用地协议、蓝线图);
    (5)收地信息(收地文件、宗地资料);
    2?产权登记信息
    (1)土地、房产初始登记信息(初始登记申请表、产权证复印件);
    (2)土地变更登记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产权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移登记信息(指一宗地上整个房产的转移)(转移登记申请,产权证复印件)。
    3?土地征地信息 土地征地补偿协议书。
    4?地政监察信息
    (1)违章用地信息;
    (2)违章建筑信息。
    5?规划报建信息
    (1)建筑报建信息;
    (2)竣工验收信息;
    (3)市政信息(路网图)。
    6?地形修测信息
    (1)地形变化信息(地形图修测数据、图件);
    (2)地表建筑变化信息(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7?其它变更信息
    (1)水源保护用地(线红图、坐标表、批文);
    (2)农业保护用地(红线图 、坐标表、批文);
    (3)菜篮子工程用地(红线图、坐标表、批文);
    (4)沙滩保护用地(红 线图、坐标表、批文)。
    (四)地籍数据的日常更新
    1?地籍数据的自动更新 目前可自动更新的地籍信息有:
    (1)地政用地信息;
    (2)产权登记信息。 对可自动变更的地籍数据,地籍管理部门可通过调用地籍变更资料对变更数据项进行抽查的方式,来检查变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地籍部门可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调出近期新出让的土地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对地籍数居库中的相应数据项进行抽查。
    2?地籍数据的人工更新 对不能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自动更新的地籍数据项,应采用人机交互的手工方式,来实现对地籍数据的变更。 对不能通过办公自动系统自动更新的地籍数据,地籍部门要根据上一节所列的局内业务部门所
产生的主要地籍变更信息表,与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衔接与约定(见下一节),及时接收与收集 相关的变更资料,实时地对变更地籍进行更新。
    3?对宗地的地籍档案进行人工更新 地籍部门对新变化的宗地,要打印一份地籍卡、并将新 的土地出让合同、产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存入相应的地籍档案中。 对地籍册、地籍图等 作出相应变更,并在“宗地说明”数据项中记录变更过程,在地籍档案中保存红线图原件等相关历史资料,以备查询。
    4?地籍数据的定期调查更新 通过定期调查的形式(根据情况以一上或半年为时间单元)对辖区内的变更地籍数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清理,特别是对临时建筑、违法建筑、非法用地、修建道路和地物地貌的变化数据,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方法。地籍管理部门在每年在9月15日之前,视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全年度的地籍数据的集中调查、更新和整理工作,为国家统一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准备好数据。
    (五)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
    日常地籍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它的变更数据来源于分局的各业务部门,通过地籍管理部门的更新,这些数据又服务于各业分科室。从这个意义上,地籍管理工作是分局业务工作中信息的出发点,又是信息的归宿。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分局各科室、国土所间的相互协作。各科室与国土所应服从大局、服从整体,遵守与重视日常地籍变更信息的录入与报送制度,共同做好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
    1?各业务科室必须在产生地籍变更数据的业务办结以后的当周末,将相应的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格式另附)填好后送地籍主管科室处理。地籍主管部门和国土所地籍管理人员在收到变更数据后,必须保证在3天内将地籍变更数据按前述要求处理完成。
    2?有关地籍资料的接收发送,各科室、国土所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实行签收制。
    3?地籍信息的处理必须按照严格的技术规范进行,地籍要素的录入及变更 必须由科、所长签字后,由主办人员变更,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删地籍数据。
    4?地籍主管科室和国土所要建立严格的地籍管理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地籍系统的管理、地籍资料的归档、查询和提供使用。
    5?分局信息档案室在收到地籍资料后必须及时归档、保存。做好系统中数据的定期备份。
    6?每年年底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各种用地情况 的统计工作,制作区、镇地籍图和专题图,全区的工作由地籍主管科室负责,国土所负责本 辖区的工作。
    7?日常地籍信息系统安装于我局的各业务科室(队)、所,按不同的密级使用。
    (六)日常地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报表 日常地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结构分析与评价;
    2?土地类别统计:统计辖区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用地数据;
    3?土地使用状态统计:统计辖区未出让地、红线用地、合同用地、产权登记用地等各类土地状态数据;
    4?出让土地统计:统计辖区每年出让的土地数据;
    5?发证土地统计:统计辖区每年登记发证的土地数据;
    6?到期土地统计:统计辖区每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土地数据;
    7?土地使用费征收统计:统计辖区每年要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土地数据;
    8?按辖区范围(以国土管理所为单位)打印地籍总册和地籍卡。
    (七)日常地籍档案管理 日常地籍档案在分局地籍管理部门及时统一向分局档案信息部门 移交归档,档案目录报市局测绘产权处备案。档案管理规范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地籍档案不作定期销毁。
三、土地调查与清理
    (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关于土地利用现 状变更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由国务院部署、国家土地局组织的、历时多年的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工作,全国一盘棋,统一规程,统一方法,以县(市)为单位分别组织落实。 土地利用现变更调查是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年度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及变更,以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深圳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于1995年,其后各年度分别进行了土地变更调查。所获得的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后被国家备案,成为深圳市不可随意更改的控制面积数据。 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的基本比例尺为1:10000,调查单元为影象图斑。为与深圳市的地籍管理及地籍数据系统相衔接,在2000年 度的变更调查中改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仍采用国家土地局(暨广东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
    2?变更调查的依据
     (1)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2)国家《日常地籍管理办法》
     (3)广东省《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定》
     (4)国家及广东省关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文件
    3?土地变更调查的方法与流程
     (1)将已全面完成年度更新的地籍数据(含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在规定截止日期考贝二份,一份用于工作数据,一份用于存档。   
     (2)将地籍图缩小到1:10000比例尺,制作成与深圳独立坐标系1:10000比例尺分幅体系一致的变更调查工作底图(薄膜    图)。
     (3))将最新的卫星影象数据进行坐标变换,放大至1:10000比例尺,并以深圳独立坐标系分幅;
     (4)将本年度的工作底图与卫星影象图叠加,将分类有疑问的宗地 、宗地边界与影象轮廓界不一致的宗地分别标识出来,并到实地进行核实和进行必要的界点 测量;
     (5)根据核定和测量结果,更新地籍数据库,重新生成新的变更工作底图;
     (6)将 新的工作底图与上一年度地籍变更成果图进行叠加分析;
     (7)两套图叠加后,对两宗地边 界不重合的(含新增宗地),进行分类确认、权属确认、边界确认;
     (8)对有变更宗地(地类 变化宗地、边界不重合的宗地)按照国家规程进行变更面积量算,并填写变更一览表(见附则 97);
     (9)分镇、街道办将变更一览表录入国土资源部统一下发的变更调查软件中,进行平 衡检查和分区汇总;
     (10)各区将汇总结果制作成上报数据盘报测绘产权处进行全市汇总;
     (11)由测绘产权根据全市汇总结果制作成上报数据盘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土地清理土地清理是用地管理过程中实施城市规划、监督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严格土地执法不可缺少的工作,是土地后续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地政和地籍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政府通过土地清理,一方面可随时掌握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另一方面可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并完善用地管理体系,推进土地出让地价体系的全面并轨,使城市土地利用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土地清理工作主要包括清理拖欠地价款的合同用地,清理闲置行政划拨土地、闲置合同用地,另外也逐步清理已建行政划拨土地、自用性质的有偿用地向市场并轨。
    1?拖欠地价款合同用地的清理
    市局综合计划部门负责,会同地政、法制、市场、地籍测绘等部门,对欠交地价款清理工作小组,组织各分局全面清理拖欠地价的合同用地。
    对清理出的拖欠地价款的合同用地,可采用催缴通知、登报通知等方式,责令受让方限期缴纳地价欠款。对仍不按期缴纳地价欠款的用地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司法途径催缴地价或依法和依据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相关资料抄批地籍部 门进行相应的地籍变更。
    2?闲置土地的清理
    (1)已发出建设用地方案图,但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所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一 律失效,土地使用权视为未出让。
    (2)已签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未按期开发的土地,如目前城市规划暂允许短期闲置,
    自确认闲置之日起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及办法另行规定);不属于规划允许闲置范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督促其限期开发,超过规定时间仍然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至今闲置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股份公司闲置土地外,一律依法收回。
    闲置土地清理由市局地政部门组织,分局和管理所负责落实地籍管理部门配合,及时清理 上报市局审定,清理结果抄报地籍管理部门做相应的地籍变更处理。
    3?已建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自用地的清理
    (1)已建行政划拨土地、自用地,除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外,其余一律须按市场地价规定标准补交地价,纳入市场范畴;对一次性补足市场地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深圳市土地使用费规定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但房地产性质仍为自用。
    (2)行政划拨用地以已建房地产建筑面积为单位,按市场地价标准一次性补足地价后转为 市场商品房,不再签订出让合同,直接办理红皮房地产证。
    (3)有偿的自用土地按已建房地产建筑面积和相应市场地价标准一次性补足市场差价后转
为市场商品房,办理红皮房地产证。
    (4)对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自用土地的改造,经批准自行改造的,一律按市场地价标准一次性补足地价,纳入市场商品房范畴。
    用地的转让、合作经许可后全部到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 地籍测绘
一、依据
    1?国家与行业规范、标准
    (1)城市测量规范 CJJ8-85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
    (2)地籍测绘规范 CH5002-94 (国家测绘局,1994-11)
    (3)地籍图图式 CH5003-94 (国家测绘局,1994-11)
    (4)房产测绘规范 GB/T 17986-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22)
    2?地方规定
    (1)深圳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
    (2)深圳市地籍测绘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
    (3)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
    (4)深圳市建设用地定界测量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8年11月)
二、工作程序
    地籍测绘是城市地籍、房产、规划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涵盖于我局的各项业务工作,主要可以概括为地界测量(测点、放桩、制作宗地图)、房屋建筑面积(预售、竣工)测绘、规划管理测绘(工程验线、规划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地界测绘
    1?地界测点
    测绘部门根据地政部门拟定的用地方案及有关的地籍档案,通过实地测量现状图,核定其与周边用地界有否矛盾,并将有关情况及调整意见返回地政部门,由地政部门重新确定用地方案。
    地界测点的成果是确定用地方案图、征地、拆迁的基础资料之一。
    (1)业务材料
    地政部门的用地方案。
    (2)工作程序
    A?内业核对。根据用地方案的要求,在相关地籍图上展绘相关界址点,核对与相邻地块的位置关系。
    B?外业测量。实地测量现状图,核对与相邻地块的位置关系。
    C?编写《深圳市地界测量报告》。根据实地测量情况,提供方案调整意见。
    D?审核《深圳市地界测量报告》。
    E?归档出件。
    (3)成果
    《深圳市地界测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地测量(起算数据、测量仪器等)、现状图、拟订界桩点坐标成果表及调整意见    等。
    2?地界放桩
    测绘部门根据地政部门确定的用地方案图及有关的地籍档案,通过实地测绘,埋设界桩,向委托单位交验桩位。
地界放桩的成果是建设工程验线、征地、拆迁的基础资料之一。
    (1)业务材料
    地政部门:用地方案图(红线图)。
    测绘部门:
    (2)工作程序
    A?内业核对:根据用地方案图要求,在相关地籍图上展绘相关界址点,确定核对与相邻地块无矛盾;
    B?外业测量:实地测量放桩,交验桩位;
    C?编写《深圳市地界放桩报告》;
    D?审核《深圳市地界测量报告》;
    E?归档出件(转地政部门)。
    (3)成果
    《深圳市地界放桩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地放桩过程的说明、所使用的起算数据和测量仪器的说明、界桩点坐标成果表和放点依据资料等。
    3?制作宗地图
    宗地图主要反映本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宗地图要求界址线走向清楚、面积准确、四至关系明确、各项注记齐全、比例尺适当。
    宗地图是《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1)业务材料
    地政部门:用地方案图(红线图)。
    测绘部门:《深圳市地界放桩报告》。
    (2)工作程序
    A?宗地和界址点编号;特区内的宗地和界址点编号由测绘中队负责,特区外的由测绘中队编好每个镇的带号后,交管理所续编片号、宗地号以及界址点号。
    B?编绘宗地图。
    C?审核。
    D?归档出件(转地政部门)。
    (3)成果
    宗地图一式十五份,图幅规格为18×22厘米,界址点用1.0毫米直径的圆圈表示,界址线粗0.3毫米,用红色表示。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产测绘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其测绘成果是城市产权管理(登记发证,预售审批)、规划管理(工程报建、规划验收)、地政管理(征地拆迁)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根据测绘的对象与方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分为预售测绘与竣工测绘两大类,前者包括工程报建、预售审批、预售变更、方案分割等,后者分为竣工验收与产权登记等。
    工程报建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建筑施工图,计算报建工程的建筑面积,以确定各种建筑指标,如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其测绘成果为是我局规划与建管确定工程设计要点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预售审批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已经通过我局报建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计算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以确定各种建筑指标,如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其测绘成果不仅是我局房产市场管理、产权初始登记的主要技术指标,也是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
    预售变更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已经通过我局审批的建筑施工修改图,对已经预售或正在预售的工程项目,测算各项建筑面积指标。
    方案分割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现有房产的分割设计方案,测算各项建筑面积指标。
    竣工验收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对建筑工程的实地对照与测量,测算房屋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其测绘成果是我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发证的主要技术依据。
    产权登记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对现有建筑工程的实地测量,测算房屋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其测绘成果是产权登记发证的主要技术依据。
    征地拆迁中的房屋建筑测绘是指测绘部门根据拟订拆迁建筑的实地测量,测算房屋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
    (1)业务材料
    A?工程报建
    a?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及设计软盘;
    b?《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c?《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预售审批
    a?经报建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及设计软盘;
    b?《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c?《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合作建房的分割协议书;
    f?分套名称及编号。
    C?预售变更
    a?经报建审批的且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的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及设计软盘;
    b?《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
    c?经修改审批且业主同意的建筑施工图(修改部分);
    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e?《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f?《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g?合作建房的分割协议书;
    h?分套名称及编号。
    D?方案分割
    a?分割方案平面图;
    b?《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
    c?《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d?《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f?合作建房的分割协议书;
    g?分套名称及编号。
    E?竣工验收
    a?经报建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及设计软盘(经过预售的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
    b?《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c?《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合作建房的分割协议书;
    f?分套名称及编号;
    g?《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经过预售测绘的需要提供)。
    F?产权登记
    a?《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b?《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合作建房的分割协议书;
    e?分套名称及编号。
    G?征地拆迁
    a?《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b?《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合作建房的分割协议书;
    e?分套名称及编号。
    (2)工作程序
    包括:收文登记(局内部转文)、任务派发、方案拟订、方案检查、方案审定、测量、检查、审核审批、归档、出件等过程:
    A?收文审查(局内部转文)。审查材料是否符合业务要求。
    B?任务派发。测绘部门领导依据来文工作量大小及各测绘科(部)已有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作业人员依据工作量安排作业人员。
    C?方案拟定。经办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材料详细审查,并拟订测绘方案,重点为规划设计要点及用地规划许可证列明的不分类面积、核增面积、核减面积、奖励面积及单独列出的不同用途建筑面积,如居委会用房、自用部分、出售部分等,并填写分类面积说明表。
    D?方案检查。技术检查人员对拟订的技术方案详细检查,签署检查意见。
    E?方案审定:技术主管审查检查意见,审定拟订的技术方案。
    F?测算。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内容及方案要求进行外业测量与内业计算,并编写《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G?检查。职技术检查人员对《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内外业详细检查。
    H?审核。技术主管审核检查意见并抽查《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有关重要内容。
    I?审批。测绘部门主管领导检查审核意见,并签署审批意见。
    J?归档:档案管理员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接收、检查、归档材料。
    K?出件:办文员通知缴费,出件(转建管部门)登记。
    (3)成果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三)规划测绘
    1?工程验线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要检查建筑定位(或桩基定位)是否与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相符,并检查建筑物退红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开工验线前,应在现场将建筑物总平面上的各轴线放好(定桩),并保证地址界桩点完好,如有缺失,应先进行界址恢复。
    (1)业务材料
    规划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测绘部门:《深圳市地界放桩报告》。
    (2)工作流程
    包括测绘部门的收文登记(局内部转文)、任务派发、准备、查验、外业施测、检查、内业修改、审核、审批、归档、出件等工序。
    A?收文登记。测绘部门收文人员检查材料是否符合业务要求。
    B?任务派发。测绘部门主管领导依据来文工作量大小及各测绘科(部)已有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作业人员,在业务工作表中填写承接作业人员姓名。
    C?内业准备。经办人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相互关系(包括控制轴线坐标之间的相对关系,建筑物与红线之间的关系)进行验证,如发现数据矛盾,应反馈至审批部门调整;调查附近控制点资料,拟定野外施测方案。
    D?现场查验。实地查看建筑物放样轮廓与总平面图是否相符;并查看批准布置形状、数量与桩基布置图是否一致。
    E?外业施测。对控制轴线交叉点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对有关轴线边长或两检测点之间长度进行测量。所有数据均应独立测量两次,取中数作为测量结果,应现场绘制施测草图。
    F?内外业检查。检查人员应检查有关记录格式及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填写反馈意见表。
    G?内业修改打印。作业人员根据检查者反馈意见(当有修改及意见时)修改并打印统一格式的测量报告。
    H?审核:测绘部门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报告》的有关内容是否齐全;依据外业测量成果填写有关内容,签署验线意见(“验线合格”或“验线不合格”)。验线合格者,在验线报告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上签署意见(“验线合格可以开工”),并加盖“建设工程验线专用章”。验线不合格,应责成建设单位重新放桩并重新验线。
    I?审批。单位领导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归档出件。
    J  归档。档案管理员将一份报告收档,一份转办文员。
    K?出件。办文员将来文办结出件(转建管部门)。
    (3)成果
    《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报告》。
    2?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各层面及地面已施工完毕,脚手架已完全拆除)后,为我局进行工程规划验收而申请进行的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二是工程竣工现状图测绘。前者的测绘成果不仅为规划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产权登记的基础;后者采用前者的数据,直接为规划验收服务。
    (1)业务材料
    规划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测绘部门:《深圳市地界放桩报告》。
    (2)工作程序
    包括:收文登记(局内部转文)、任务派发、方案拟订、方案检查、方案审定、测量、检查、审核审批、归档、出件等过程:
    A?测绘部门收文人员检查材料是否符合业务要求。
    B?任务派发。测绘部门主管领导依据来文工作量大小及各测绘科(部)已有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作业人员,在业务工作表中填写承接作业人员姓名。
    C?内业准备。调查附近控制点资料,拟定野外施测方案。
    D?外业测量。实地测量竣工平面图、界址点、房角点等。
    E?内业。编写《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F?检查。内外业数据检查,签署检查意见。
    G?审核。技术主管审核检查意见,并抽查有关重要数据,签署审核意见。
    H?审批。主管领导检查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I?归档。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接收、检查、归档材料。
    J?出件。办文员通知缴费,出件(转建管部门)登记。
第三节 测绘管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条例》 4?《深圳市测绘管理规定》
    二、测绘行业管理
    (一)测绘单位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都必须到市规划国土局测绘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1?备案登记的程序:
    注册登记的一般程序为:测绘单位提出申请,测绘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长核准,备案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
    2?办理备案登记对测绘资质等级的要求:
    (1)省外测绘队伍必须持有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2)市外省内测绘队伍必须持有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证书;
(    3)市内测绘队伍,有资质证书均可申请登记备案。
    3?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市外测绘队伍办理备案登记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②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成图或技术资料;
    ③在深相对固定的测绘队伍组成人员名册及基本情况;
    ④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
    ⑤单位办公场所证明及联系方式。
    (2)市内测绘队伍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深圳市新设立的测绘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①设立测绘机构主管单位的批复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②测绘机构组成人员名册及基本情况;
    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本复印件;
    ④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⑤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成图或者技术资料;
    ⑥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3)个体测绘者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4?注册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1)凡在我市从事测绘工作的,必须同时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和《深圳市测绘队伍注册登记证》。没有在我市登记备案的测绘队伍,市测绘资料主管部门不予提供起始成果等资料,其测绘成果不能作为有效资料使用,对违法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的,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凡在我市从事地籍测绘(包括房屋面积测绘的资格认证),《测绘资格证书》应包括地籍测绘的范围,同时,测量人员应取得市规划国土局的地籍测绘培训合格证,方可承担地籍测量工作。
    (3)持有《深圳市测绘队伍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凭此证到我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4)在我市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测绘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缴纳测绘管理费。
    (5)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单位,必须按《深圳市测绘队伍注册登记证》规定的范围作业,不能超过该单位资质证限定的作业范围。并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二)测绘单位资质年审
    测绘主管部门或委托代理人对在深登记备案的测绘队伍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审。没有按期进行年审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登记备案。每年的年审应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
    1?年审应提供的材料:
    (1)总结。 一年来工作量列表统计,包括产值情况;检查履行合同、成果质量、遵守我市测绘管理规定等情况;自查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要求详尽具体,简明扼要。
    (2)有关基本情况变动的申报。 如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电话、资质变迁、人员、仪器变动等,有变化的需加附件说明。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年审中应予取消注销登记资格的情况:
    (1)不按规定的技术标准作业,测绘产品质量低劣的;
    (2)转让和冒用《测绘资格证书》和《注册登记证》的;
    (3)超越《注册登记证》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业务的;
    (4)未经许可,转包测绘工程的;
    (5)人均产值达不到5万元标准的。
三、测绘工程管理
    (一)测绘工程计划管理
    1?基础测绘工程的内容
    基础测绘工程包括:基础控制测量、地形测绘、管线测量、海洋测量、航空摄影测量、航空航天遥感、地籍测量、地图编制与出版等。
    2?测绘工程计划与立项
    (1)深圳市的基础测绘计划,由测绘部门根据深圳市测绘规划按年度提出,报局领导和局综合计划处审核批准。
(    2)对400万元以上的重大测绘项目,其立项应经过测绘部门及相关处室的讨论和专家论证,然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3)各分局测绘部门可根据全市年度测绘工程计划,并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区的年度测绘工程计划(工程项目内容、工作量、经费),报测绘主管部门审定,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的测绘工程计划综合审定后,向报送单位批复。
    3?各类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的一般规定:
    (1)高等级控制点(水准点、高程点、重力点)成果:每三年进行一次普查;
    (2)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大比例尺(1:1000、1:2000):每年通过动态修测进行实时更新;
    中小比例尺(1:10000、1:50000):每四年通过航空摄影测量+全数字测图方法更新一次。
    (3)地下管线:结合和参考地形图动态修测方法,进行动态实时修测。
    (4)深圳市地图(1:4?5万、1:10万、1:20万):结合中小比例尺地图航测成图更新的周期 ,每四年重新编制出版一次。
    (二)测绘工程项目管理
    1?测绘工程项目实施
    (1)深圳市的基础测绘工作,由测绘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实施和管理,我局其它业务部门日常工作所需进行的规划设计测量、市政测量、土地开发测量、征地拆迁测量等测绘业务工作,报市局测绘部门或分局测绘部门。由测绘部门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测绘成果资料的原则下,负责安排实施和管理。
    (2)非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投资的测绘工程,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或其测绘资料成果与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安全相关的测绘工程,应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检 查。测绘工程承包单位应将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报送测绘产权部门并登记备案。测绘工程开工后,测绘管理部门和测绘质量监测中心管理人员可随时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工作。测绘工程完工后工程作业单位应将测绘工程技术总结、成果资料报送测绘产权部门备案。
    (3)测绘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由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质量监督中心对测绘工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测绘工程验收工作。测绘产权部门根据需要可安排工程所在的分局测绘部门协同管理。由特区外的(宝安、龙岗)分局出资的测绘工程应纳入测绘部门的测绘年度计划中并进行统一管理。或由测绘部门委托分局测绘部门会同测绘质量监督中心直接负责对测绘工程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
    2?技术文件准备和费用预算
    测绘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年度测绘计划,制订完成每项测绘工程计划的工作时间表。并由测绘项目的主承办人编写该工程的技术纲要等技术性文件,预算工程经费。
    (1)编写测绘工程计划时间表
    A?对本工程测绘成果资料需求的缓急情况做到急先缓后。
    B?综合考虑年度工程管理任务的轻重,做到对每一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各项工作的时间相冲突。
    C?本年度的计划要求本年度完成。
    (2)编写测绘技术纲要
    测绘工程技术纲要是向承揽工程单位介绍测绘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提出对本测绘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运作要求,作为生产单位进行测绘工程技术设计及安排施工计划的依据,测绘工程技术纲要应含下列内容:
    A?介绍测绘工程的位置、范围、工作量及测区的基本情况。
    B?介绍本测区现有的测绘成果资料情况。
    C?结合测绘工程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本市的统一做法提出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D?说明对工程管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采用的办法,质量评定的标准等问题。
    E?对完成工程的计划时间安排。
    F?搜集可利用的测绘成果资料,测量控制点成果,提供测绘工程用的地形图。
    G?对上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格式、数量等要求。
    (3)测绘工程经费预算
    工程预算应根据测绘工程的规模、难度按照国家测绘局和我局的有关测绘收费标准进行。应遵循如下步骤:
    A?依照测绘工程的规模,测绘内容,技术纲要的要求,分项列出计费项目。
    B?认真分析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和技术难度,测算工作项目的工作量,并划定困难程度等级。
    C?由测绘收费标准查出测量项目单价。现行的测绘收费标准中项目分类和项目困难程度划分较粗,操作较困难。还应根据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和习惯做法,将测量项目的困难等级细分并参照现行的标准定出每一困难等级的取费单价。对无明确收费标准的测量项目,测绘收费标准尚未制定的还应比照其它已有标准的项目合理定出收费标准。
    D?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种测量工作项目的增减收费系数。
    E?工程预算完成后应报审计部门审计,必要时应经第二人审核、签名后再报审计部门审计。
    3?测绘工程招投标(或发包)和测绘合同管理
    (1)测绘工程选定承包生产单位时有两种方式。当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或大于5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工程承包生产单位;当工程预算费用小于50万元人民币时,可由主管部门直接选定工程承包生产单位。
    (2)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工程承包生产单位时,工程主管单位应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测绘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资料、人员组织、计划安排方案等准备工作,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开始实施。
    (3)当工程主管部门直接选定工程承包生产单位时。选择的生产单位应有合法经营权,具备与测绘工程相应的资质、良好服务信誉等条件。
    (4)测绘工程承包合同应采用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GF-95-0306)。按合同条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合同签订后工程主管部门保留一份,两份送局综合计划部门保管,承包单位保留两份。
    (6)测绘工程开始运作后,当发生合同未加约定或原虽已约定,但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技术要求等其它情况时,经双方协商结果,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测绘工程竣工验收
    (1)测绘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A?测绘工程承揽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B?工程承揽单位交付工程合同约定的全部测绘图件、资料、成果。
    C?工程管理人员(或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报告,并通知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承揽单位,建议交付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的组织
    A?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工程主管单位组织并主持。工程管理人员(或工程监理单位)、测绘质量监测中心和工程作业单位共同参加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B?测绘工程验收由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制定的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
    (3)竣工验收内容
    A?审查合同执行情况;
    B?检验工程质量(参阅基础测绘有关质量检查办法);
    C?审查并验收测绘工程的全部图件、资料、成果;
    D?评定测绘工程条件质量等级,当测绘工程验收未能通过时,提出处理意见,待承包方处理后再验收评审;
    E?核定测绘工程工作量,对工程管理人员出具的工程工作量统计和困难等级进行复核;
    F?编写测绘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揽工程单位和测绘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三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工程主管单位将验收报告附上验收资料连同本工程的测绘成果资料一起归档。
    5?测绘工程费用结算
    测绘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单位即可对测绘工程承包方交来的测绘工程费用结算单进行审核。工程费用的审核与结算,应以工程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
    (1)计费项目的审核。计费项目
    由工程的实际需要来决定。按国家测绘收费标准,认定应该计费项目,当测绘收费标准未明确或没有规定而工程需要的计费项目应与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审定。
    (2)计费项目工作量的审核依据核定的测绘工程量进行。测绘工程结束后测绘工程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应对本工程的测绘项目的困难等级及实际工作量作出详细的统计表册,供工程结算计费审核依据,对一些计费工作量与测绘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不一致时,应参照传统的作法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研究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认定其计费工作量。
    (3)测绘计费项目困难等级的审核。现行的《测绘收费标准》测绘计费项目的困难等级的划分较粗,实际操作时常有争议。如果在合同签约时已约定,应按合同签约的条款审核,否则在审核计费项目困难等级时会同该工程现场管理的技术人员依照国家现行标准划定工程计费项目困难等级的办法,合理的审定本工程的计费项目的困难等级。
    (4)测绘计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测绘计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依照工程合同约定采用的收费标准审定。当依据上述标准审定有困难时应参照测绘部门根据国家测绘局1993年《测绘收费标准》细化后出台的收费标准核定。
    (5)工程费用个别计费项目附加系数的核定,在《测绘工程收费标准》中对附加系数的选用有详细的说明和选用条件,应遵照执行。凡在深圳特区完成的测绘工程,计费时可乘特区系数。
    (6)测绘工程费用结算单核定后,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报局领导批准,交财务部门结账。
    6?测绘工程资料成果移交
    (1)测绘工程验收通过后,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测绘工程资料、成果审查分类整理,填写资料清单,并将工程资料、测绘成果向有关单位移交;文档、图纸、簿册等移交测绘资料室;数据光盘及相关说明移交局信息中心。
    (2)测绘工程的资料、成果必须经岗位责任人签字,工程承包方要加盖单位公章。所有资料应文字工整,条理清楚,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否则不予接收。
    (3)工程技术设计书、图纸、成果册、电子磁盘(或光盘),技术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移交时,交接双方应予清点并签字。
    (4)已经通过检查、验收的测绘工程外业记录手簿、计算资料、作业单位的检查记录、质检报告等资料按等级分别处理,国家四等及更高等级的平面、高程控制的由市资料室保存,低于上述等级的由测绘生产单位保存。
    (三)测绘工程质量管理
    1?管理要求
    测绘工程的质量管理是根据测绘工程相应的国家规范和技术规程、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等,对测绘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操作规程监督,对测绘工程成果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等。测绘工程的管理应是对测绘工程生产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可委托测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或设专门小组负责对测绘工程进行质量管理。
    2?管理内容
    (1)根据测绘工程的规模、生产技术的复杂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计划和操作办法。
    (2)审查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 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设计书提出的技术指标、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技术纲要的要求。
    ②技术方案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要论证评估。结论要正确,方案要经济、合理。
    ③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方法应有效、可行和安全。
    ④质量保证体系要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应具体、全面,岗位设置完整,工程负责人应具备不低于工程师职称,岗位责任人职称应与岗位职责相适应,测绘成果资料的两检一审制度应完善。
    ⑤生产计划工期安排应合理,工序顺畅,确保工程有条不紊的完成。
    ⑥测量仪器设备检测资料齐全。
    ⑦未经审查的《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不得使用,工程不得开工。
    (3)测绘生产过程的工序跟踪、监督、检查,阶段性成果验收。
    (4)监督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保证工程如期或提前完工。
    (5)测绘图件、资料、成果整理正确性及完整性的检查。
    (6)测绘工程质量跟踪、监督、检查的每一步工作应作记录,并整理,当发现的违规操作行为,超标的测绘成果资料等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应及时书面通知测绘生产作业单位,并跟踪督促改正或返工处理。当问题严重时报告测绘产权部门领导,建议停工整顿或取消合同。
    (7)工程结束后编写工程质量跟踪管理(或监理)报告书。
    (8)工程结束后详细统计各测绘项目的工作量及困难类别定级。
    (四)深圳市测绘工程部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与规程
    1?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
    2?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3?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经范(GB12898-91);
    4?国家一等重力测量规范(ZBA76001-87);
    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6?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7?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外业规范;
    8?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
    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10?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
    11?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95);
    12?加密重力测量规范;
    13?海道测量规范(GB12327-90);
    14?海图图式(GB12317-90);
    1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16?测量外业电子记录规定(ZBA76003);
    17?三角测量电子记录规定(ZBA76004);
    18?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ZBA76005);
    19?导线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20?深圳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
    21?深圳市地籍测绘技术规程。
四、测绘成果管理
    (一)测绘成果的内容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完成的储如地理坐标、地图等在内的所有成果资料,包括:
    1?天文、大地、卫星大地、海洋测绘及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2?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所获得的底片、磁带;
    3?变形、地震监测所获得的各种观测数据;
    4?地籍测绘(包括房产测绘)获得的各种数据与资料;
    5?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地理图、影像地图、地籍图、海图、专题地图等);
    6?工程测绘数据和图件;
    7?城市管线测量、规划验收形成的成果及数据;
    8?与上述测绘成果直接相关的各种技术资料与文档等。
    (二)测绘资料与档案的归口管理
    测绘资料与档案实行归口负责,统一管理。深圳市所有测绘成果(文字资料、图件、数据)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由测绘档案室统一负责。
    (三)测绘成果的归档
    1?凡我局出资的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后测绘资料应移交市局测绘档案室归档,数字成果还必须上交给局信息中心入库。综合计划部门(处、科)在终期结算时,乙方应出具信息中心数字成果入库验收证明。为方便使用,宝安、龙岗的地籍测绘中队可复制副本留中队使用。
    2?非我局出资的测绘工程资料,由测绘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对其审定,对有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应移交市局测绘资料室归档,数据交信息中心建库。
    3?凡参加各种会议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技术资料和文献由参会者选择整理移交市局测绘档案室;市局测绘档案室应收集国家及省的测绘管理法规和测绘技术规范等予以保存。
    4?每一项测绘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测绘档案室(和局信息中心)移交成果原件及目录(一式一份)。
    (四)测绘成果的使用
    1?各种模拟测绘成果(以纸质为媒体的传统测绘产品)和档案的对外提供和使用由局测绘档案室负责。
    2?各种数字测绘成果的对外提供和使用由局信息中心负责。
    3?测绘成果的使用应按照不同性质(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内部使用、保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凡需测绘资料档案的,应经测绘部门签字方可办理,查阅、借用或购买手续,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5?所有测绘资料、档案必须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测绘资料专用章”后,方能作为我局办理各项业务的有效资料、档案。
    6?本局系统各处室所需的测绘资料、凭所在处室分局领导批条经测绘部门签字,测绘资料室办理领用,借用手续。领用测绘资料应在领用簿上进行登记,领用人签名;借用资料应在借用簿上登记,并注借用期限,借用人签名,按时归还。借用资历料归还时办理归还手续,经资料保管人员检验资料注明归还日期,双方签名。如有损坏缺失等情况按有关管理法规处理。
    7?非本局系统单位和本局财政自筹单位索取测绘资料档案实行有偿供应,按国家《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和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A?对一般测深圳坐标的测绘资料,测绘成果壹万分之一以上的地形图可以公开提供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的测绘资料、测绘成果、地形图纸等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测绘资料室可借阅,不得外借;如需购买应由测绘部门开出介绍信,到省国土资源厅测绘档案馆购买。
    B?深圳坐标系统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WGS84坐标系统的转换关系公式、参数,不得公开使用。凡需进行测绘成果转换的,一律由测绘部门提供服务,并应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五)测绘成果的销毁
测绘成果的销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经过测绘档案室鉴定并报请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资料的鉴定人、监销人、批准人(或填写批准销毁资料文件的文号)应在销毁资料清单上(或册)签字。
五、地图编制与出版管理
    (一)本局编制、出版地图
    1?深圳市各类地图的编制由市局测绘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情况、社会需求、局内各有关单位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进行选题和立项。
    2?各类地图选题和立项后,由测绘部门负责地图出版的管理人员会同局内申请单位相
关人员,拟定出地图的编辑大纲,其内容应包括:地图名称、制图范围、比例尺、图面内容、成图方法、地理底图、技术要求、出版方式、出版时间等,同时提出地图编制、印刷、出版的经费预算。
    3?全市范围的各类地图、由市局出资编制的各类分区地图,其编制出版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市局测绘部门负责;由分局出资编制的各类分区地图编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分局地籍测绘中队负责。
    4?所委托承担传统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地图编绘的能力、条件。
    5?需要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须由地图出版社出版,其它出版单位除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家
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和书刊插附地图外,不得出版其它公开地图,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公开地图。
    6?各类地图在编制完成后,须将样图报送市局测绘部门审核,编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再一式两份报送测绘产权处终审及备案,测绘产权处签署同意付印意见。
    7?需要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一式两份报送省国土厅审查,申请审图号。
    8?各种地图在印刷、出版后,须在10日内将正式出版图送测绘资料室两套、信息中心档案部两套存档;提交编图数据光盘给信息中心存档。
    (二)外单位编制、出版地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局外单位出版深圳市地方性各
类地图(集)(含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图、电子地图等),都须报市局测绘部门审查备案。
    2?申请出图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收文窗口提交申请出图报告,局办公室收文后2日内转测绘部门。申请报告必须写明出图的理由,并附出图编辑大纲,内容包括:地图名称、制图范围、比例尺、图面内容、地图格式、出版方式、出版单位、出版时间、印刷数量等。
    3?测绘部门在15日内,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录入电脑,向申请单位做出书面答复,提出编图的具体要求,并给予编图资料上的必要帮助。
    4?批准出图的,出图单位在样图编制完成后,须报送样图两套给测绘部门,一套用于审核,一套用于备案存档。测绘部门对样图的内容、现势性、道路等级、地名注记、市区镇界、深港特区界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5?测绘部门在审核完毕后,将终审意见录入电脑,并给申请编图单位复函。
    6?出图单位在地图正式印刷出版后,须在15日内,将正式地图不少于10份送测绘部门,并由测绘部门转交测绘资料室、信息中心档案部等部门存档。
    (三)其它地图产品的审核
    1?深圳市各加工贸易企业在承接和开展加工贸易时,凡产品涉及到地图的(如地球仪、地图集、印刷品、拼图玩具、工艺品、电子光盘等),均需向市规划国土局测绘部门申请审核批准。
    2?加工企业在产品涉及到地图时,应向市局办公室收文窗口提交审图申请、产品说明报告(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涉及地图情况、产品数量、境外订货单位、出口海关等),并附产品样品一式两份。局办公室收文后2日内转测绘部门。
    3?测绘部门在5日内,对所报送的产品样品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地图内容、注记、表示方法、国界线等是否正确,有无损害我国主权、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重大错误。并向申请单位做出书面答复,提出修改意见和要求,并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
    4?生产企业按照测绘部门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并重新制成样品后,须再报送两套样品给测绘部门,一套用于终审,一套用于备案存档。
    5?测绘部门在终审完毕后,将终审意见录入电脑,并给申请单位签发正式批准函,并请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产品承诺书》,由测绘部门签发。
    6?生产企业在产品正式印刷完成后,须在15日内,将正式产品2份报送测绘部门,并由测绘部门转交测绘资料室、信息中心档案部等部门存档。
六、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一)测量标志管理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凡由广东省测绘局布设的全国统一的基本测量控网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统一布设的加密测量控制网,其埋在地上、地下各等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统属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范围。
    (二)管理职责分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测绘部门是负责全市测绘标志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永久测绘标志实行分级委托管理原则。按照测量标志所在地点,由各区分局及其下属的管理所负责管理,也可由分局委托测量标志所在的镇政府、行政村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测量标志的管理办法
    1?由各分局与被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专人)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办理测量标志的交接验收手续。最后,报规划国土局测绘部门备案。
    2?保管单位和保管责任人,应负责对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损毁的情况,要了解调查原因,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分局、由分局报市局测绘部门进行处理(宝安、龙岗两区由区规划国土局处理)。
    3?市局测绘部门测绘管理员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维修工作。检查和维修后,应分别填写《测量标志检查情况统计表》和《测量标志维修情况统计表》,并建档保存。
    4?因故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时,需持测绘部门证明,经保管单位和保管责任人验证后方可拆迁;对国家一、二等测绘控制点拆迁,需报广东省测绘局审查批准方可拆迁;凡经拆迁的测量标志,要在《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上注明拆迁情况、拆迁日期、经办人签名后收回注销,属国家一、二等测量控制点测量标志的《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收回后,报广东省国土局测管处备案。
    5?我局各处室,各分局和管理所在办理业务时,凡涉及拆迁测量标志或影响测量标志交通的,必须将文件报测绘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宝安、龙岗两区报分局测绘中队),有关单位要办理测量标志拆迁手续,并补偿损失。
    6?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持有测量单位证明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测绘人员工作证。测量标志管理人员、保管单位和保管责任人,有权查问测量标志使用人员,有权查验测量标志的用后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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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财运和我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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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打包的啊!
我是80后最具代表的80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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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09:29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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