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纲要 1 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概况及其对灾后重建的影响 1.1 震前全州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及防治工作 1.2 震后灾区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危害性总体评价 2 防治规划依据、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2.1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2003)
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调查区划技术要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
阿坝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的意见
2.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让、重点整治、保障安全”的防治方针;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服务于“5.12”地震灾后重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 2.3 原则 (1)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2)服务重建、促进发展
(3)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6)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2.4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实现以下目标:
(1)总体上实现恢复重建选址预防地质灾害、治理重大地质灾害、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的目标。
(2)基本查清“5.12”地震恢复重建区地质灾害的分布状况及危害程度;
(3)对临时安置点、城镇、人口集中分布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及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恢复重建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工作依据。
(4)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覆盖重建区,形成教育宣传、监测、群专结合、群测群防的防灾减灾体系。
3 防治规划期限、范围和对象 3.1 规划期限 根据我州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本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限为:2008年—2010年。
3.2 规划范围和对象 3.2.1规划范围
地震受灾区涉及阿坝州的13个县。其中汶川、理县、茂县、松潘、小金、黑水等6个县为重灾县;马尔康、金川、九寨沟为次重灾县;其余4个县为一般受灾县。
规划范围包括13个受灾县。
3.2.2规划对象
对恢复重建区可能产生危害的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4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方案 4.1 地质灾害的调查与排查 4.1.1主要内容
开展地质灾害全面调查,主要调查工作内容如下:
(1)对地震前已调查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复核。对可能造成危害的隐患点,提出搬迁避让建议。
(2)对地震后新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要进行全面调查,查明灾害体分布范围、规模、发生原因,评估其稳定性及发展趋势;对临时安置点、集中居民点、城镇、基础设施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提出监测、避灾、排险及防治建议。
(4)对不稳定斜坡进行调查,查明失稳的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对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划定危险区范围,提出避灾排险及防治建议。
(5)在灾区群众临时安置点、居民聚居区、重建城镇区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对可作为饮用水的泉、民井等地下水露头点要尽可能取样进行水质分析(包括卫生指标),提出利用地下水资源解决灾区安全供水和水源卫生防护的建议。
(6)对震后临时安置点、永久性恢复重建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安置、恢复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7)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地震灾区次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规划。
4.1.3工作重点
(1)灾区群众临时安置点的巡查排查:场地周围斜坡变形破坏情况、稳定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灾害危害性(包括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危险区范围、危害对象等)。
(2)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位置、类型、规模、稳定性、危险性、可能对抗震救灾抢险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3)堵江堵河点调查:堵塞位置、性质、规模,形成的堆石坝长度、宽度和高度,回水范围、堰塞湖库容,坝体稳定性、产生溃坝的可能及对抗震救灾抢险、灾区群众安置点和重建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4)危及道路交通、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点:地质灾害已造成交通中断的情况,已疏通段是否还有可能中断交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大中型工矿企业构成威胁的隐患点。
4.2 恢复重建区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 4.2.1主要目的
在调查、排查的基础上,对规划部门推荐和提出的恢复重建区,进行灾后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次生地质灾害调查,作出恢复重建区的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
4.2.2主要原则
(1)重要建筑应避开区域性活动断裂带。
(2)在调查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恢复重建区工程地质条件,预测产生重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并根据防治的难易程度,对恢复重建区进行地质环境的适宜性分区评价。
4.2.3重建区地质环境适宜性分区
(1)适宜区
①场址和场地一定范围内无区域性活动断裂通过;
②场址和场地一定范围内无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应注意上游无重大滑坡堵江和泥石流隐患点;
③地形平坦或缓坡地带,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要求。
(2)基本适宜区
①场址和场地一定范围内无区域性活动断裂通过;
②场址或场地一定范围内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但可通过工程治理提高其稳定性,保证其不产生灾害;
③地形平坦或缓坡地带,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要求。
对于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基本适宜区,可通过适当的工程治理措施或划定危险区主动规避风险的手段变为适宜区。
(3)不适宜区
①场址或场地一定范围内有区域性活动断裂通过;
②场址或场地一定范围内存在危险性、危害性大且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严重影响建设场地安全的。
4.3 恢复重建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恢复安置区,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专业部门对拟建场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出建设工程适宜性评价。
4.3.1基本要求
(1)在适宜区和基本适宜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
(3)应当对恢复重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4.3.2主要内容
(1)阐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区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区及其一定范围内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5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方案 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本着“以人为本、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由州、县、乡、村四级政府组织监督,发动灾区群众自觉监测,共同防御。阿坝州“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以下简称监测预警工程)主要由专业监测系统、群测群防监测系统、监测预警示范区三部分构成,三个系统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整体。
(一)群测群防监测系统:在地方行政管理和专业部门技术指导下,由驻地群众组建的,以及时、普遍获取监测信息为主要目的和实施巡查为主要减灾措施的群众性监测与防灾体系。
(二)专业监测系统:
(三)监测预警示范区:
5.1 群测群防监测系统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临时安置点、城镇、人口集中分布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等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由于地震后灾区原有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必须重建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网络组成。
(一)县(市、区)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一级网)
(1)负责该县(市、区)境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
(2)建立县(市、区)级群测群防监测站,进行多种手段的综合监测;进行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抢险救灾;负责该县(市、区)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与管理、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的信息管理,成为群专结合组成的监测预警系统的纽带。
(3)县(市、区)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主持日常工作。
(二)乡(镇)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二级网)
(1)负责该乡(镇)地域内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
(2)监测手段是定人、定点、定时进行巡查和简易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
(3)协助上级监测机构做好本地区内县级重点地质灾害体监测预警。
(4)领导所属村的群测群防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宣传和自救工作。
(5)乡(镇)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乡(镇)长负责。
(三)村组级监测网(群测群防三级网)
(1)负责该村组(或临时安置区)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
(2)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群测群防网络和群专结合监测体系,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应以群测群防为重点,其网络应覆盖到有灾害隐患点的行政村或临时安置点。
(3)监测应统一要求,专家指导,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并重。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一般由当地乡(镇)或行政村指派专人按要求进行,对重要灾害点,监测人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尽量运用多种方法同时监测。
(4)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村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及有地质灾害点的所有行政村。完善预警机制,保障安全。构建完整有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行政管理体系与群测群防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事权和财权。
(5)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与威胁程度,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编制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落实责任主体与监测责任人。
(6)根据灾害点特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发现险情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群专结合、多种手段监测。
5.2 专业监测系统建设 5.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 6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方案 6.1 目的与原则 6.2 分散搬迁安置 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对原已确定为避险搬迁的农户,应在调查核实其所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震后活动特征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搬迁紧迫性,对原确定的安置选址点也应重新进行地质环境安全、水土资源和生活保障条件等方面的评价,已变为不适宜的区域应另行选址。对处在地震新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范围内的农户,应先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调查区划技术要求”开展调查与评价,再将分散搬迁安置农户统一纳入“搬迁安置工程”分步实施。
6.3 集中搬迁安置 对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业地勘单位调查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危害性大、防治难度大的村落、场镇、工矿企业,应实施集中搬迁安置。对于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定的安置选址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安置选址区的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选址意见和安置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
6.4 组织与管理 分散搬迁安置工程中的调查与区划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业地勘单位承担完成,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对于集中安置的村落、场镇和工业安置区,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组织开展安置选址区的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监督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
7 重、特大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7.1 目的与原则 7.2 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 (1)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高、危害程度大至特大,对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构成严重威胁,威胁人口达到0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尽快实施治理工程。
(2)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危害程度大、对城镇或人口集中分布区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结合恢复重建工程进度进行治理。
(3)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或场地一定范围内,规划为监测预警的,经过一段时间监测后,认定可能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纳入工程治理规划。
(4)确定需进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必须按正规程序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和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3 风景名胜区 (1)四川省旅游资源丰富,“5.12”特大地震对青城山—都江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龙门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邛崃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破坏;西岭雪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黄龙寺—九寨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受到严重影响。
(2)优先安排受破坏严重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其次为受破坏严重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地质灾害治理,治理应以保障游客安全为首要目标。
(3)风景名胜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选择应本着环保优先的原则,有利于恢复景区自然环境。
7.4 大中型工矿企业 (1)恢复重建区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高、危害程度大、对厂矿企业构成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或不稳定斜坡,必须马上进行治理。
(2)恢复重建区场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危害程度大、对厂矿企业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或不稳定斜坡,可结合恢复重建工程进度进行治理。
(3)恢复重建区场地或场地一定范围内,规划为监测预警的,经过一段时间监测后,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入工程治理规划。
7.5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 (1)“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公路、通讯、电力等线路工程受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影响,造成交通干线、通讯、电力供应等中断,严重影响灾后救援和灾区人民生产生活。
(2)交通干线、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治理由相关部门按照“优先保通”的原则进行治理。
(3)治理工程应分阶段进行,首先应采用应急治理工程确保线路工程畅通,保证恢复重建进度;然后由相关部门对威胁线路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7.6 重点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应由水利部门根据地质灾害点危害程度进行规划,优先治理危险性高、危害程度大的地质灾害。
8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度安排 8.1 2008年 全面完成基础调查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处,设置监测预警示范区处,实施受灾区需紧迫避险搬迁安置万户。重点开展个极重县威胁城区、场镇、安置区的地质灾害治理。
8.2 2009年 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处,设置监测预警示范区处,实施受灾区需较紧迫避险搬迁安置万户。开展个次重县地质灾害治理。
8.3 2010年 实施避险搬迁安置万户。开展南江县等个次重县威胁城区、场镇、安置区的地质灾害治理。
9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估算
10 实施防治规划的主要保障措施 10.1 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等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实行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灾害高发季节要做到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部署,安排巡查、排查工作,及时划定和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0.2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健全基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地方性法规,通过政策、法规和规划,理顺部门关系,明确部门职责。
由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并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任务艰巨而责任重大,必须严格按有关的法规、规章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会同制度、经费分级预算制度、调查与规划制度、险情巡查与高发期值班制度、预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险情撤销制度、危险性评估制度、治理责任制度、速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
10.3 建立健全防治经费投入机制 由于“5.12”地震地质灾害规模大、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地震灾区均广泛分布大量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数额巨大,请求中央财政支持。同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纳入各级政府预案。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机制,探索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在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
10.4 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要总结地质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以新的观念、新的思路甚至新的方法,更好地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的影响。由于特大地震造成灾区山区斜坡岩土体结构产生明显变化,再加上大地震使原有的地质灾害隐患和危害程度加深。因此,应对震后四川灾区传统治理措施的适宜性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用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的新方法。
因此,必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地质灾害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监测预报水平,提升灾害信息采集与快速处理能力和抗灾应急能力。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难题。
10.5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群测群防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监测预警信息的管理能力,提高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快速处理和综合管理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速度和管理水平。
10.6 加强地质灾害减灾防灾教育和宣传 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使地质灾害防治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市(地、州)、各县(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培训和演习,作为加强群测群防预警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附图: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图(1:100万)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总体部署图(1:100万)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区极重灾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部署图(1:10万)
附表: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度表(2008~2010)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估算表(2008~2010)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览表(2008~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