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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报告编写的准则和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各勘查阶段报告的编写。
2、勘查报告性质和用途
2.1勘查报告是固体矿产勘查区(矿床)某一勘查阶段调查研究的总结和最终成果。
2.2普查报告是为勘查区(矿床)是否进行详查工作提供依据;详查报告是为勘查区是否进行勘探工作提供依据,还可做为矿区建设总体规划和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勘探报告可做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上述报告也是开展地质科研、教学的重要资料。
3、勘查报告编写准则
3.1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一般应编写相应勘查报告。普查、详查、勘探工作连续进行面积不变的勘查区(矿床)的普、详查报告可简化报告章节内容,也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不再独立编写报告,但应将本勘查阶段取得的勘查成果反映到下一阶段设计中去。勘查中途因故停止地质工作的勘查区(矿床),应根据已达到的工作程度,提交相应阶段的勘查工作总结,以便与正式勘查阶段报告相区别。
3.2勘查报告必须按批准的报告提纲及要求编写。
3.3勘查报告编写工作必须在取全、取准第一性资料并符合相应阶段总则、矿种规范和勘查设计规定的工作程度基础上进行。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该勘查阶段所取得的各项资料和成果。
3.4勘查报告内容要讲究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力求做到图表化、数据化、标准化,防止简单的现象罗列,文字堆砌,做到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可靠,图表清晰美观,结论依据可靠。图表编制、储量计算、技术经济评价尽可能采用成熟并经审定的新技术方法进行。
3.5勘查报告应按本勘查阶段总则、矿种规范和设计规定的任务要求,对勘查区(矿床)的地质矿产情况,矿床开发利用可能性以及预测的经济效益做出结论性评价,并在结论中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4、勘查报告编写要求
4.1在野外工作结束前,必须按相应勘查阶段总则或矿种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勘查区(矿床)的工作程度和第一性资料的质量进行野外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责成勘查单位在报告编写前解决。未经野外验收的勘查项目不得进行报告编写。
普查项目的检查验收由勘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
详查、勘探项目的检查验收由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邀请储委、设计院、矿山等部门代表参加。
4.2在报告编写前勘查单位应以本规定所附的阶段报告编写提纲(附录A、B、C)为基础,结合矿种特点和勘查区(矿床)具体情况以及设计部门、勘查投资部门的要求,对阶段报告提纲的有关章节及附图、附表、附件进行增减,然后拟定出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
普查、详查项目报告编写提纲由勘查单位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勘探项目报告提纲由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报告提纲,如有重大改动须经原批准机关或原批准技术负责人同意。
4.3批准报告提纲的机关(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指导报告编写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勘查单位总工程师具体组织报告编写。
4.4在编写报告之前,必须根据批准的报告提纲及附图、附表目录,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报告编写工作按期完成。
4.5报告编写时,对勘查区(矿床)的主要地质矿产问题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详细讨论,统一认识,力求准确、客观地反映地质矿产情况,属于学术观点的不同看法不要在勘查报告中论述。
4.6报告附图、附表的图式、图例、比例尺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4.7各阶段勘查报告名称统一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县、市、旗、矿田、煤田)XX(矿区、井田名称)XX矿XX(阶段名称)报告。
4.8小型报告一般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后三个月提交报告送审稿,大、中型报告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报告送审稿。勘查报告送审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将各种原始资料,按原本档案归档要求进行立卷、以便评审时备查和接受档案部门验收。
4.9勘查报告送审稿由勘查单位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指定单位)或储委审批。审批机构对报告质量应予以评定、审批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补充工作,由勘查单位在规定日期内负责完成。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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