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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首发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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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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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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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Standard for comprehensive land use planning
at the county level
(修改稿)
(2009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目   次
引  言 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3.1 指导思想 1
3.2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1
3.3 规划任务 2
3.4 编制原则 2
3.5 编制程序 3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 3
3.7 其他要求 3
4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用途分区 3
4.1 土地规划分类 3
4.2 土地用途分区 4
4.3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4
5 编制步骤与方法 4
5.1 准备工作 4
5.2 明确问题和拟定目标 5
5.3 调查研究 5
5.4 编制规划大纲 5
5.5 协调论证 6
5.6 制定规划方案 6
5.7 征求公众意见 6
5.8 规划成果报批 6
5.9 规划公告 6
6 规划主要内容 7
6.1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7
6.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7
6.3 土地适宜性和潜力评价 8
6.4 土地供需分析 8
6.5 规划目标确定 8
6.6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9
6.7 土地用途区划定 12
6.8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6
6.9 土地整治规划 18
6.10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19
6.11 近期规划安排 19
6.12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9
7 规划成果 19
7.1 成果内容与形式 19
7.2 规划文本 20
7.3 规划图件 20
7.4 规划说明 21
7.5 其他附件 2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定  义 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数据单位要求 2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9
附录E(资料性附录)基础资料收集分类 35
附录F(资料性附录)土地需求预测与供给潜力分析 36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 40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41
附录I(规范性附录)文本中表格 42

引  言
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自1997年10月颁布以来,对我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有必要对原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是在总结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原规程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规划分类、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管理。
本规程主编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总则
3.1 指导思想
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2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3.2.1 规划范围
县级规划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沿海地区县级规划范围除现状土地外,还应包括规划期间自然形成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3.2.2 规划期限
县级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内,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分阶段安排,重点安排好近期(一般为5年)土地利用。
3.3 规划任务
3.3.1 县级规划基本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综合研究、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等重要资源和生态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3.3.2 县级规划具体任务主要包括:
1)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在土地利用政策、各业用地上的矛盾;
2)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
3)统筹协调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4)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
5)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6)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规模和范围,提出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区)安排;
7)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3.4 编制原则
3.4.1 依法编制
县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
3.4.2 统筹兼顾
县级规划编制应全面考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条件和土地供需状况,妥善处理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应不对或尽量减少对相邻地区产生负面影响。
3.4.3 上下结合
县级规划编制在确定土地利用政策、规划目标与主要指标、土地利用布局与用途分区过程中,应注重上下级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应同步编制。
3.4.4 充分协调
县级规划编制应与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等方面做好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3.4.5 公众参与
县级规划编制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规划目标、方案、实施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
3.5 编制程序
县级规划编制一般分为准备工作、明确问题和拟定目标、调查研究、编制规划大纲、协调论证、编制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规划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步骤。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
3.6.1 县级规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3.6.2 县级规划编制应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组织方式。
3.6.3 承担县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3.7 其他要求
3.7.1 县级规划编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7.2 县级规划编制应对区域内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和需求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取得现势可靠的基础数据。
3.7.3 县级规划编制应考虑当地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编制经费预算报告,保障规划编制的必要经费。
3.7.4 县级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规划成果数据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数据单位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4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用途分区
4.1 土地规划分类
4.1.1 分类依据和目的
为了满足县级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形成土地规划分类。
4.1.2 分类体系
县级规划编制中,土地规划分类一般采用二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制,可将建设用地分到三级类。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见附录C。
4.2 土地用途分区
4.2.1 分区目的
县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划分土地用途区,制定各土地用途区的管制规则。
4.2.2 土地用途区类型
县级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实际,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土地用途区。
4.3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县级规划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5 编制步骤与方法
5.1 准备工作
5.1.1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作计划、组建规划编制队伍、确定规划编制任务、统筹协调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审定规划大纲和规划成果送审方案、安排规划编制经费等。
5.1.2 县级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承担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涉及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5.1.3 各部门和乡(镇)指定规划编制联络员,负责提供基础资料,参与规划方案的讨论,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5.1.4 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的技术承担单位。
5.1.5 办公室会同技术承担单位组织技术培训,对参与规划编制的有关人员进行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的培训,进行必要的宣传动员工作。
5.2 明确问题和拟定目标
5.2.1 对各有关方面反映的涉及土地利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提炼,并根据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综合分析、提出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包括现状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
5.2.2 针对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主要土地利用问题,根据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拟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方针与目标。
5.2.3 对提出的土地利用问题和拟定的规划目标,需报经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定。
5.3 调查研究
5.3.1 收集、整理资料
根据规划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和规划目标,有针对性地收集行政区划、地质地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状况、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基础设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等方面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剔除不可靠的数据资料。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
资料分类可参照附录E。
5.3.2 规划基数转换
县级规划编制中,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数。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参照附录D。
5.3.3 分析评价预测
结合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其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影响;根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需要,评价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和限制性,综合分析土地供给能力;结合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变化分析,预测各业各类土地需求量。
5.3.4 分析土地供需关系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供给潜力分析和土地需求量预测的基础上,汇总规划期间县域内土地供需状况,进行土地供需平衡分析;针对供需缺口,寻找解决供需平衡的途径。
5.3.5 其他重要问题研究
针对当地土地供需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编制规划提供依据。
5.4 编制规划大纲
5.4.1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目标,寻求实现规划目标的途径,并对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提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布局安排。
5.4.2 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不同,编制两个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供选方案,并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对各供选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5.4.3 规划供选方案和推荐方案与各乡(镇)、各部门协调衔接后,编制规划大纲,并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5.4.4 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规划大纲,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5 协调论证
5.5.1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规划大纲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5.5.2 规划大纲审查中,对土地供需矛盾较大、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的可行性存在较大疑问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和论证;涉及与相邻区域存在用地矛盾或对相邻区域土地利用有重大影响的,应组织协调;难以协调一致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5.3 规划大纲经审查和协调后,应及时提出通过或修改的意见。
5.6 制定规划方案
5.6.1 按照经审定的规划大纲,编制规划方案,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土地用途分区方案、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近期规划方案和乡(镇)规划指标分解方案。
5.6.2从规划方案的组织保障程度、技术可行性、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等方面,评价规划方案实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期效果。
5.7 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规划编制在问题确定、目标拟定、规划大纲和规划方案制定等重要环节,应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听证、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吸纳公众合理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8 规划成果报批
规划方案经充分协调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规划成果,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5.9 规划公告
规划成果批准后应依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和期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工程安排、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
6 规划主要内容
6.1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6.1.1 县级规划编制,应全面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1.2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内容一般包括:
1)现行规划编制、实施经济社会背景分析;
2)现行规划的执行情况分析,包括规划目标及其主要规划指标执行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规划调整和修改情况、重点项目落实情况、违法违规用地及其查处情况;
3)现行规划实施对当地政府决策的影响分析;
4)现行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分析,包括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参与情况;
5)现行规划实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6)现行规划实施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7)改进规划的建议。
6.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6.2.1 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背景分析
通过对气候、地质、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矿藏、景观、灾害等自然条件和人口、产业、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分析、比较,明确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6.2.2 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变化分析
通过对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变化情况的分析和比较,客观评价土地资源的状况和特点,研究引起土地资源变化的原因,分析土地资源变化对经济、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
6.2.3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
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分析各类土地比例、分布是否合理,重点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比例、分布、增减去向进行分析,总结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变化的规律和特点。
6.2.4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
分析土地利用率、实际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并与土地利用先进水平或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实现的最大利用率、产出率进行比较,评价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
6.2.5 分析结果的综合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归纳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问题及其原因,结合现行规划实施评价,提出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重大问题及措施建议。
6.3 土地适宜性和潜力评价
6.3.1 土地适宜性评价
针对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情况,评定土地对于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和限制性,为规划用途的确定提供依据。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有针对性、持续利用、实用可行等原则。
6.3.2 土地利用潜力评价
针对某种用途,分析和测算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土地资源所具有的潜在生产能力或利用能力,研究确定各类土地的潜在供给量。重点评价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土地开发潜力等。
6.4 土地供需分析
6.4.1 土地需求预测
以经济社会发展预期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需求及布局发展趋势进行测算和分析。
6.4.1.1 按照土地规划分类,分别预测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城镇、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以及基础性生态用地的需求。
6.4.1.2 建设用地需求,可结合实际采用以人定地法、以产定地法、结构比例法、趋势分析法、定额法等方法。
6.4.1.3 农用地需求,可结合实际采用目标产能法、结构比例法等方法。
6.4.1.4 生态用地需求,应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保护自然生态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确定。
6.4.2 土地供给分析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用地的实际利用水平和规划期间调整用途、整治利用的可能性,提出规划期间各类用地可能的供应规模。
土地需求与供给具体方法参照附录F。
6.4.3 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预测、土地供给潜力分析等基础上,对各类用地的供需情况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进行汇总,并结合各类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分析。
6.5 规划目标确定
6.5.1 县级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着眼解决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调控目标。规划目标应符合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可控性的要求。
6.5.2 确定规划目标主要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规划的要求;县域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状况;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等。
6.5.3 规划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农村土地整治等。
6.5.4 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的指标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土地集约用地指标等。
6.6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6.6.1 制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明确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条件。结构和布局调整必须满足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当地资源环境条件中的硬性约束。
2)进行土地供需综合平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进行土地供求综合平衡。当县域内土地供给和需求难以平衡时,应依据规划编制原则和规划目标,提出对各类用地数量、结构与布局进行合理调配,解决供需矛盾的措施。
3)提出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在土地供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实施途径和规划保障措施的不同,提出多个备选方案。
4)多方案评价比较。从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效益、保障条件、社会敏感性等方面,对备选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选优。
5)确定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对备选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推荐方案和备用方案。
6.6.2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的拟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次序:
1)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2)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3)协调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4)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5)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6.6.3 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
1)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2)稳定县域内森林、江河湖泊、苇地沼泽和海岸线,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各类用地,维护生态网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形成基本生态屏障。
3)统筹协调生态屏障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
4)在市级基础性生态用地布局的基础上,确定主要生态廊道与斑块的位置、控制范围、主要功能和人工干预的程度及方式。
5)划定重要流域、重大灾害与重点污染治理区域,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6.6.4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编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确定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和增减面积数量,提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调整的规模、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措施。
6.6.4.1 严格控制耕地减少
1)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质量较差的耕地。
2)有序实施生态退耕。禁止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的生态退耕。确需新增生态退耕的,要落实补充耕地。
3)合理引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因农用地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不得破坏耕作层。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应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4)及时复垦灾毁耕地。
6.6.4.2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1)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补充耕地义务。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基础上,可增加补充耕地任务。
2)加大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6.6.4.2 稳定和集中安排耕地与基本农田
1)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
2)以耕地质量评价为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基本农田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
3)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6.6.5 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6.6.5.1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用地定额标准等确定。
6.6.5.2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应当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6.6.5.3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应尽可能避让基本农田、生态屏障用地,减少建设项目实施对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乡风民俗和人文景观等产生的负面影响。
6.6.5.4 难以确定位置和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零星建设用地,可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用地项目表,并在规划图上示意性标注项目的位置和范围。
6.6.6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6.6.6.1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根据人口和城镇化预期、城镇规模增长对城镇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对农村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更新退出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6.6.6.2 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应按照点轴发展规律,形成城镇紧凑发展、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6.6.6.3 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在统筹利用存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托城镇现有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6.6.6.4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6.6.6.5 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污染性、危险性用地的布局,应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应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6.6.6.6 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整理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6.6.7 合理安排其他用地
6.6.7.1 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土地适宜性合理确定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6.6.7.2合理扩大园地规模。适应城乡居民消费变化,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地,加大园地种植规模。
6.6.7.3 保持林地、牧草地基本稳定。除必要的建设占用外,应严格控制林地、牧草地的减少;根据土地适宜性,因地制宜补充部分林地、牧草地,保障林、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6.6.7.4根据当地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潜力,因地制宜,集中布局园、林、牧和水产基地,推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6.7 土地用途区划定
6.7.1 县级规划编制,一般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结合各地实际,可进一步划定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
6.7.2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6.7.2.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3)为基本农田生产和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6.7.2.2 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6.7.2.3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7.3 一般农地区,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3.1 下列土地可划入一般农地区:
1)除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划入一般农地区。
2)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
3)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4)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5)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和园地。
6)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6.7.3.2 一般农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6.7.4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下同)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4.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1)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
2)规划预留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
3)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
6.7.4.2 规划期间应整理、复垦的城镇、村庄和集镇用地,不得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6.7.4.3 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面积要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一致。
6.7.4.4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7.5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5.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1)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
2)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
6.7.5.2 已列入城镇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应整理、复垦为非建设用地的,不得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
6.7.5.3 区内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与居民点保持安全距离。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的面积要与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协调一致。
6.7.5.4 独立工矿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6.7.6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6.1下列土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
1)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
2)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6.7.6.2风景旅游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6.7.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6.7.7.1下列土地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主要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
2)滨海防患区。
3)重要水源保护区。
4)地质灾害危险区。
5)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6.7.7.2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6.7.8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为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8.1下列土地应当划入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及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保护区域。
6.7.8.2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6.7.9 林业用地区,是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9.1下列土地应当划入林业用地区:
1)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
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林地。
4)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6.7.9.2林业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6.7.10 牧业用地区,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7.10.1 下列土地应当列入牧业用地区:
1)现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牧草地除外)。
2)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牧草地。
3)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
4)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道、栏圈、牲畜饮水点、防火道、护牧林等设施用地。
6.7.10.2牧业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类型的牧业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6.7.11 其他规定。
土地用途区应依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而划定。
土地用途区可不覆盖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原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土地用途分区方案与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应协调一致,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符合附录G的要求。
6.8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6.8.1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建设用地管制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应与土地用途分区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与土地用途分区应衔接一致,衔接对应关系见附录H。
6.8.2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的划定
6.8.2.1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6.8.2.2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因地制宜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6.8.2.3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6.8.3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6.8.3.1 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庄、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6.8.3.2 有条件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6.8.3.3 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6.8.3.4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6.8.4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划定要求
6.8.4.1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4)允许建设区应与城镇村建设用途区、独立工矿用途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
6.8.4.2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与有条件建设区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6.8.4.3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和限制/禁止建设区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土地划入限制建设区。
3)禁止建设区应与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
6.8.5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6.8.5.1 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8.5.2 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6.8.5.3 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6.8.5.4 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6.9 土地整治规划
6.9.1 县级规划编制中,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安排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
6.9.2 土地整治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9.3 制定农村土地整治方案,要深入调查分析各类土地整治潜力,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改善生产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以及资金保障水平,明确农村土地整治的类型、规模和布局,确定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
6.9.4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将农用地整治与建设用地整治、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相结合,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整合涉农的相关项目和资金,统筹安排,整体推进。整治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其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农村发展用地;节余的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6.9.5 制定农村土地整治方案,要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6.9.6 制定农村土地整治方案,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在整治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
6.9.7 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地方,要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作为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的组成部分。增减挂钩方案要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规模、范围和复耕面积,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共同组成增减挂钩项目区。增减挂钩要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6.9.8 综合考虑投资、效益、社会接受程度和政策保障等因素,提出多个土地整治方案,并对各方案进行评价和优选。
6.10 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6.10.1 县级规划编制中,应分析县域内各乡(镇)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资源现状和利用潜力,明确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有关政策。
6.10.2 根据县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安排,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6.11 近期规划安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国家发展政策、城乡建设部署和土地供求状况,拟定各阶段的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重点对近期土地利用作出安排,明确近期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整治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提出近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布局安排。
6.12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6.12.1 围绕规划目标和方案,制定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等规划实施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6.12.2 规划实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要从县(区)实际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12.3 规划实施措施要重点针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治等方面,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7 规划成果
7.1 成果内容与形式
县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图件及其他附件。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是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
规划成果除纸质形式外,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应形成电子文档文件,规划图件应形成矢量图。
7.2 规划文本
7.2.1 前言。简述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任务、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等。
7.2.2 规划背景。简述县域概况、上轮规划实施的评价结论、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特点、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7.2.3 规划目标。阐明规划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调控指标。
7.2.4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各类用地调整的方向和数量、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等。
7.2.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阐述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
7.2.6 建设用地调控。阐述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
7.2.7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阐述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安排,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7.2.8 土地整治。阐述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规模、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项目区安排,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
7.2.9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分区管制规则。
7.2.10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阐述各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主要用地调控指标和要求。
7.2.11 近期规划。阐述县域和各乡镇主要用地的近期规划指标,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整治的近期任务。
7.2.12 规划实施措施。阐明实施规划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等。
规划文本的表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I的要求。
7.3 规划图件
7.3.1 必备图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用途分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县域范围的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7.3.2 其他图件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相关图件。包括区位分析图、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生态用地空间组织图、城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设施空间组织图、农业产业用地布局图、工业用地空间整合规划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图等。
县城跨域两个以上乡镇的,可结合实际编制中心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7.3.3 主要图件内容
7.3.3.1 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标注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分类进行转换形成的现状地类以及主要水系、交通、地形、地名和行政区划要素。
7.3.3.2土地用途分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标注相应的规划要素以及水系、交通、行政区划等其他要素。
7.4 规划说明
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上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
2)关于规划基础数据。
3)关于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调控、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乡镇土地利用控制、近期规划。
4)关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关于规划的协调、论证和修改情况。
7.5 其他附件
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定  义
A.1 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A.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目标,对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的过程。
A.3 规划范围(规划区)
需要实行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空间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范围确定。
A.4 规划期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时段。
A.5 土地现状分类
    根据土地现状用途、经营方式、利用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的异同,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类别。
A.6 土地规划分类
为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以及规划编制需要,在土地分类的基础上归并或进一步划分的土地规划用途类别。
A.7 规划基础数据
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化,形成的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
A.8 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和优质农用地。
A.9 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内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数量、质量、分布、效益等状况。
A.10 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加以解决的问题。
A.11 土地需求量
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一定质量和区位条件的各类用地的数量。
A.12 土地供给潜力
在预期的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并能获得一定效益的土地数量。
A.13 土地适宜性
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土地对于某种用途或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包括当前的和潜在的适宜性。
A.14 土地供需状况
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之间的关系。
A.15 规划目标
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目的。
A.16 规划指标
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定量化的结果。
A.17 土地利用结构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或)土地覆被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通常用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覆被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A.18 土地利用布局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覆被在地域空间上的分布、其组合形式和相互关系。
A.19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为适应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选择布局有条件建设的范围边界。
A.20 土地用途区
是指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依据县域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的空间区域。
A.21 土地用途分区
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A.22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
对各土地用途区内土地利用活动施行限制的规范,包括各土地用途区中允许、限制和禁止用途的规定和不合规定的用途的处理办法。
A.23 土地整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的总称。
A.24 土地整理
采用工程、生物和技术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整理一般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农地整理。
A.25 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A.26 土地开发
采用工程、生物和技术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投入利用与经营的活动。
A.27 规划供选方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调控措施拟订的多个可供选择的规划方案。
A.28 规划大纲
是反映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土地利用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意向的规划方案,是指导规划方案编制的框架性文件。
A.29 规划方案
为实现规划目标、经过选择、协调后确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决策文件。包括指标、文字说明和图件。
A.30 规划协调
规划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规划目标、规划方案等进行讨论和协商,以选定最终规划方案的过程。
A.31 公众参与
规划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参与规划的过程。
A.32 规划实施措施
在规划期内为保证规划目标实现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
A.33 规划公告
政府将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表B  数据单位要求
项别 单位 单位要求
面积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公里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长度 米
千米(公里)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体积及容量 立方米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附表C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1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5 其他
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52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5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附表C(续1)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2 建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21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13 农村
居民点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14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215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22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2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2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23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224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5 管道运输
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26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27 水工
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3 其他建设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231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232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233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附表C(续2)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3 其他土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水域  指陆地河流、湖泊、苇地、滩涂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2 自然保留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图D1-1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D1-2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D1-3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D2-1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二调)对应关系



图D2-2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二调)对应关系

图D2-3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二调)对应关系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收集分类
表E  基础资料收集分类表








行政区划与区位条件 1、 行政建制与区划、县辖区面积、城镇村数量分布、毗邻地区等情况;
2、 区位优势、所处地域优势和产业优势情况。
自然条件与资源 1、气候气象、地貌、土壤、植被、水文、地质、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情况;
2、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等情况。



况 1、历年总人口、总户数、人口密度、城镇人口、乡村人口、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等情况;
2、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劳动力就业构成、剩余劳动力流向、外来劳动力从业等情况。







境 1、县域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状况、历年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产值、人均收入、农民纯收入、贫困人口等情况;
2、产业结构、主导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城镇化水平、村镇建设状况;
3、县域建设及基础设施,园区与工矿,对外交通、通讯、邮电、商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风景名胜、古迹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等情况;
4、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建设、防护林建设等情况;
5、生态环境状况(土地退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环境卫生建设等情况。
土地
利用
状况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报告等;
2、经济普查、土壤普查、土地适宜性评价、坡耕地调查评价、城镇地籍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及其他土地利用调查评价资料与图件。
已有
规划
成果 1、影像图、地形图、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图件及其实施情况;
2、涉及本县域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区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环境规划、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成果资料、规划实施情况及其相关发展战略研究、调研报告等。
注 户籍人口:户籍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土地需求预测与供给潜力分析
F.1 土地需求预测
F.1.1 土地需求预测的步骤与方法
F.1.1.1 应制定有关合理集聚、挖潜存量、提高效益、节约土地、改善环境、符合相关规划的预测原则,预测依据、方法及成果要求。
F.1.1.2 人口预测一般由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求由农、林、畜牧、水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建设、交通、水利、特殊用地、风景旅游设施、环境保护等用地需求由建设、交通、水利、旅游、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F.1.1.3 综合区位、资金、劳动力、水资源、地质、能源、景观和古迹保护等影响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对预测结果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预测原则和要求的,应由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进行预测。
F.1.1.4 汇总各类用地需求,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进行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初步协调。
F.1.2 人口预测
F.1.2.1 在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县域人口数量、构成及动态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测算总人口、城镇人口、农村居民点人口增长变化规模。
F.1.2.2 预测方法一般包括自然平均增长法、回归预测法、宋建模型法等。
F.1.2.3 规划期总人口(指常住人口)预测一般分为人口自然增长预测和机械增长预测。人口自然增长预测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分析多年自然增长情况予以确定;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应根据多年人口实际净迁入(出)数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等影响因素予以确定。
F.1.2.4 城镇人口和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可参照总人口预测进行。城镇、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范围应与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保持一致。
F.1.2.5 人口预测中,可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地方优势、基础设施条件、城镇化政策等因素,对流动人口现状进行调查,估算规划期间其适宜人口规模,流动人口一般不计入总人口,在确定各类用地规模时应予以考虑。
F.1.3 农用地需求预测
F.1.3.1 规划期农用地需求量预测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及其他农用地需求量的预测。
F.1.3.2 预测方法可依农用地的自身特点及功能确定。
F.1.3.3 农用地需求数量、结构与分布应在考虑国家粮食安全与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分析当地生产条件、农业科技水平、人口需求、产品市场化程度的基础上确定。
F.1.3.4 耕地需求量应结合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结果,考虑人口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社会保障功能,分析规划期间耕地增减因素予以确定。
F.1.3.5 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预测应符合土地适宜性结果,从生产功能和保护生态环境功能等方面予以测算。
F.1.3.6 其他农用地需求量应结合当地农业发展要求,测算规划期相关的畜禽养殖、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养殖水面等用地。
F.1.4 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
F.1.4.1 规划期建设用地预测包括居民点、采矿地等独立建设、交通、水利、风景旅游、特殊用地需求量的预测以及占用耕地量预测。
F.1.4.2 预测方法应根据各类建设的性质、布局、用地定额指标、土地产出率、项目工程设计,以及特定的资源、环境、建设条件予以确定。一般有总量测算法和定额指标法两种。
F.1.4.3 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集约利用的前提下,既考虑经济发展速度和投资规模,又要考虑历年用地效益和内涵挖潜的要求。
F.1.5 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预测
1)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预测范围应与城镇、农村居民点人口预测范围保持一致。
2)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预测规模与范围应与相关规划进行协调、衔接。
3)城镇现状建设用地(或建成区,含各类园区)范围原则上应为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具有明显的城市特征的区域,其现状范围由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后,在工作底图上标识;
4)城镇(县级政府驻地城镇和建制镇)建设用地预测应按现有和规划发展的城镇逐一进行预测;附属城镇的各类园区、开发区、物流中心、学校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需求应计入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5)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突出县城在城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规划期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行分析,明确中心城区、园区、重点城镇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和相互关系,考虑产业定位、人口发展,重要资源和景观保护等因素,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结合,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6)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预测应结合小城镇调查、村庄整理迁并、生态移民等工作开展,并与相关规划进行协调。
F.1.6 独立建设、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预测
1)采矿地等独立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一般包括:规划期居民点以外独立的采矿场、采石场、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采矿地以外的,对环境、区位等有特殊要求而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交通用地预测指居民点以外的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面设施等占地需求。水利设施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用地需求。
2)采矿地等独立建设、交通、水利等用地可按照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预测。
3)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应采用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先进的土地产出率指标。
4)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需求量中避免重复计算。
F.1.7 居民点以外的国防、风景名胜旅游、墓地、陵园等特殊建设用地,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划或已列入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其用地规模。
表F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60~≤80 >80~≤100 >100~≤120 >120~≤140
注:表F1来源于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新建镇应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标准,边远地区地多人少的镇区用地,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标准确定。
表F2 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规划调整幅度(m2/人)
≤60 增0~15
>60~≤80 增0~10
>80~≤lOO 增、减0~10
>100~≤120 减0~10
>120~≤140 减0~15
>140  减至140以内
注:表F2来源于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的两项规定要求。
F.2 土地供给潜力分析
F.2.1 供给潜力分析重点和原则
F.2.1.1 分析一般包括农用地供给潜力、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分析,重点应放在已利用的土地潜力上,并适当考虑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F.2.1.2 分析应贯彻“三个集中”的原则,考虑经济社会水平、工程技术措施和资金投入能力,预算潜力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规划期间的土地用途调整意向应具有可行性。
F.2.2 农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F.2.2.1 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规划期间因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如资金、农业生产资料、工程和生物技术、市场信息等),改良土地,提高农用地质量和产出率的潜力。
F.2.2.2 依据农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调查的结果,测算规划期间通过整理、复垦土地利用活动(如平坟、填沟、零星宅基地和闲散地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等)增加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潜力。
F.2.2.3 根据本县实际,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根据科技水平、经济实力,测算开发成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为农用地的潜力。
F.2.3 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F.2.3.1 测算规划期间城镇村改造、迁村并点、企业撤并、整治废弃工矿道路等可挖掘的建设用地的潜力。
F.2.3.2 测算规划期间因各类建设(如矿产开发、电力和建材、交通、水利等)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以及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风暴等)损毁造成的废弃地可复垦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F.2.4 分析土地供给潜力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为确定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争议的协调及裁决提供依据。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
表G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规定
土地用途区类型 图上面积
(平方毫米) 1:10000实际面积
(公顷) 1:20000实际面积
(公顷) 1:25000实际面积
(公顷) 1:50000实际面积
(公顷) 1:100000实际面积
(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区 20 0.20 0.80 1.25 5.00 20.00
一般农地区 20 0.20 0.80 1.25 5.00 20.00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20 0.20 0.80 1.25 5.00 20.00
独立工矿用地区 20 0.20 0.80 1.25 5.00 20.00
风景旅游用地区 20 0.20 0.80 1.25 5.00 20.00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00 1.00 4.00 6.25 25.00 100.00
自然与文化遗产
保护区 100 1.00 4.00 6.25 25.00 100.00
林业用地区 100 1.00 4.00 6.25 25.00 100.00
牧业用地区 100 1.00 4.00 6.25 25.00 100.00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表H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关系表
土地用途区 建设用地管制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 允许建设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限制建设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村镇建设控制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般农地区 限制/有条件建设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禁止建设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注:土地用途区二级类型区根据乡级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确定。


附录I(规范性附录)
文本中表格
表I1  XX县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指标名称 规划基期年 规划近期目标年 规划目标年 类型
耕地保有量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城镇用地规模    ……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
……    ……

表I2  XX县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一级地类 二级
地类 规划基期年 规划近期目标年 规划目标年 规划期间面积增减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小计      
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采矿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小计      
其他土地 水域      
自然保留地      
小计      
土地总面积      

表I3  XX县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单位:公顷
乡镇
名称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
农地区 林业
用地区 牧业
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XX乡        
…        
合计        
表I4  XX县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单位:公顷
基期耕地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 规划期间净增
(+)减(-)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
  增加合计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 减少合计 建设
占用 灾
毁 其他  
上级下达指标           
县级规划           
年均增减 —         
                 —

表I5  XX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年限 项目用地规模 涉及乡镇 备注
   合计 其中占农用地 其中占耕地  
1、能源      
      
2、交通      
      
3、水利      
      
      
4、电力      
      
5、环保      
      
……      
      
  合计      


表I6 XX县乡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乡镇名称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耕地
保有量 建设用地总规模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
XX乡      
XX乡      
…      
合计      
今晚四位男主持(李咏/朱军/撒贝宁/毕福剑)凑在一起就是L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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