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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首发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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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引    言 I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2
3.1  规划指导思想 2
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2
3.3  规划范围与期限 3
3.4  编制原则 3
3.5  编制程序 3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
3.7  其他要求 4
4 土地规划分类 4
5 调查研究 4
5.1  规划基础数据转换 4
5.2  基础资料调查分析 4
5.3  重点调查研究 5
6 规划目标确定 5
6.1  规划目标的内容 5
6.2  确定的依据及程序方法 5
7 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6
7.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6
7.2  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6
7.3  基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6
8 重要建设用地安排 6
8.1  城镇建设用地 6
8.2  村镇建设用地 6
8.3  独立工矿用地安排 7
8.4  基础设施用地 7
9 生态用地保护 7
9.1  稳定生态用地数量 7
9.2  合理布设生态用地 7
10 土地用途区划定 7
10.1  含义与要求 7
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 7
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8
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 8
11 土地整治项目落实 8
11.1  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8
11.2  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 9
11.3  划定落实基本农田整备区 9
12 村土地利用控制 9
13 规划方案确定 9
13.1  方案内容 9
13.2  方案论证 9
14 规划公众参与 10
14.1  基本原则 10
14.2 公众参与重点 10
14.3 参与方法 10
15 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0
16 规划成果 10
16.1  规划成果内容 10
16.2  规划文本 10
16.3  规划说明 11
16.4  规划图件 11
16.5  规划附件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定  义 1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0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26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27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29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31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32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7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38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43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44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46

引    言
为了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技术细则。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参编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总则
3.1  规划指导思想
乡级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科学安排农村土地整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3.2.1  乡级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2.2  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 规划基数转换;
2) 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 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 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5) 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6) 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 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9) 安排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区);
    10) 制定近期规划;
    11)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3  规划范围与期限
3.3.1  规划范围
    乡级规划的范围为乡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3.3.2  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3.4  编制原则
3.4.1  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2  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宜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主要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4.3  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3.4.4  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
3.4.5  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及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3.4.6  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  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
3)编制规划方案;
4)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
5)规划成果报批;
6)规划公告。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6.1  乡级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3.6.2  承担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3.7  其他要求
3.7.1  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7.2  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4  土地规划分类
4.1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
4.2  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规划分类一般采用三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地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及含义见本规程附录B。
5  调查研究
5.1  规划基数转换
5.1.1  规划基数转换的目的与要求
5.1.1.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数。
5.1.1.2   规划基数转换工作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则,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一致,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5.1.1.3  充分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5.1.1.4  可结合规划基数转换工作,分析核实基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5.1.2  规划基数转换方法
5.1.2.1  农用地的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5.1.2.2  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独立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等。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依空间属性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5.1.2.3  其他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水域和自然保留地。
5.1.3  规划基数分析与处理
5.1.3.1  应依据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对土地批而未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
5.1.3.2  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范围和现状用途。规划基期年违法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违法建设用地予以标注。
5.2  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5.2.1  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各类资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D。
5.2.2  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对有缺漏或可靠性较差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5.3  重点调查研究
5.3.1 基本农田调查
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及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和补划情况,分析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5.3.2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
5.3.2.1  以行政村为单位,调查农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人口、农户户数、宅基地、村庄用地规模、村庄布局、基础设施状况、农房质量等情况,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主要问题。
5.3.2.2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农村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况。
5.3.3 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5.3.3.1  农用地整治潜力
1)  通过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可增加用地潜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潜力。
2)  在调查农用地利用程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分析通过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农用地质量所带来的潜力。
5.3.3.2  建设用地整治潜力
1)  调查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废弃工矿地整治的数量和分布,评价其适宜用途、整理成本,分析整理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
2)  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规划期间可复垦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
5.3.3.3  后备土地开发潜力
调查在目前经济技术水平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E。
6 规划目标确定
6.1  规划目标的内容
6.1.1  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一般包括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
6.1.2  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的指标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土地集约用地指标等。
6.2  规划目标确定的依据与方法
6.2.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将上级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调查分析结果等作为规划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
6.2.2  可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行可行性分析,向上级提出反馈意见与建议。
6.2.3  通过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反馈和协调,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
7 规划方案的确定
7.1 方案编制
7.1.1 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等用地的规模和比例关系。
7.1.2 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方案。应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协调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7.1.3 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相衔接,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细则。
7.2 方案论证
7.2.1 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不同,编制两个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供选方案,并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对各供选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推荐方案。
7.2.2 将规划推荐方案征求村民意见,并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8 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8.1  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8.1.1  基本农田调整应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
8.1.2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8.1.3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8.1.4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8.1.5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8.2  基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8.2.1  基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检验评价,统计调整变化情况。
8.2.2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基本农田调整情况,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编绘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8.2.3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基本农田调整与检验分析要求可参见本规程附录F。
8.3  基本农田布局
8.3.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基本农田调整的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县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实到地块。
8.3.2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3.3  基本农田布局应与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布局相协调,城镇、村庄、基础设施以及生态建设等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9 建设用地安排
9.1  城镇建设用地
按照上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要求,统筹安排城市、建制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范围,结合实际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用地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
9.2  农村居民点用地
依据上级规划和相关规划,围绕新农村建设,落实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结合实际划定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用地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结合规划控制指标和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调查结果,明确村镇拆并的位置、范围及时序安排。
9.3  独立工矿用地
综合考虑村镇分布、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建设等因素,落实规划确定的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范围。
9.4  基础设施用地
落实上级规划提出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或走向,结合乡域内村镇居民点及产业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合理安排农村基础设施用地。
10 生态用地保护
10.1  稳定增加生态用地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切实保护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滩涂和苇地,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的开发利用,稳定增加生态用地的规模,提高生态用地比例。
10.2  统筹生态用地布局
结合乡(镇)及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提下,优先将水田、水浇地划入基本农田,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因地制宜对林地、牧草地进行空间布局,重点保护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重要林种恢复基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和改良草场、滩涂苇地、维系河流、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预留乡土动植物生长、迁徙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10.3  落实各类生态用地界线
在明确生态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基础上,与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相协调,划定各类生态用地界线;结合土地用途分区和分区管制细则的制定,明确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要求,包括保护范围、生态建设、乡土景观和文化遗产保护、开放空间建设、交通布局、景观风貌等内容。
11 土地用途区划定
11.1  土地用途分区是指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11.2 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用途分区应当依据上级规划的要求、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定,落实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区的范围与界线,确定基本农田、生态廊道与重点建设用地,制定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控制土地用途转变。
11.3  乡级规划编制中,可结合实际划定以下土地用途区:
1)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2) 一般农地区,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4)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5) 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6)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用地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7)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8)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9)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是为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0)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 牧业用地区,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 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需求,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二级区类型。
    1) 园地区,是指在一般农地区内为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2) 生态林区,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3) 基本草地保护区,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5  土地用途区可不覆盖规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各类土地用途区原则上不相互重叠。
11.6  在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土地用途区与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对应关系见本规程附录G。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划定方法及其管制规则见本规程附录I。
11.7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11.7.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依据规划目标和土地用途分区要求,在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相衔接的基础上,拟定土地用途分区划定草案。
11.7.2  将土地用途分区草案征求相关部门和村民意见,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划定土地用途区,落实分区界线。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具体步骤与方法见本规程附录H。
11.8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与细则
11.8.1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是对各类土地用途区内土地利用活动实行利用、保护、控制与引导的规范,包括允许、限制和禁止用途的规定和不合规定的处理办法。
11.8.2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县级规划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明确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引导和控制土地利用活动。
12  土地整治规划
12.1 乡级规划编制中,要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地整治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意愿及资金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土地整治规划方案,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类型、规模和范围,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12.2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
12.2.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结合乡(镇)实际,以村为单位,将农用地整治与建设用地整治、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相结合,整合涉农的相关项目,组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12.2.2  农用地整治,应结合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坡改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进行,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12.2.3  建设用地整治,应结合农房建设、农村道路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集中对散乱、废弃、闲置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治,使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其次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农村发展用地;节余的土地,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12.2.4  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应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结合流域水土治理、农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因地制宜地确定荒地、盐碱地、沙地等开发的用途和措施,尽可能增加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耕地。
12.2.5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要注重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保留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保护农村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12.2.6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广泛而充分听取村民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不得安排村民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在整治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
12.3  增减挂钩项目安排
12.3.1  乡级规划编制中,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地方,应制定增减挂钩方案,作为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12.3.2  增减挂钩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2)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3)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12.3.3  增减挂钩项目安排,应根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规模、范围和复耕面积,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明确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拟定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
12.3.4  增减挂钩项目布局应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并避让基本农田。
12.4  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12.4.1  乡级规划编制中,可在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12.4.2  应制定措施,对基本农田整备区内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和耕地实施整治,引导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建成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集中连片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13 村土地利用控制
13.1  按照乡级规划目标,结合各村实际,确定各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确定耕地保护地块,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13.2  按照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控要求,确定各村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并与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确定拆除、保留和适当扩大的村庄规模和范围,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统筹安排特色产业、乡村旅游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
13.3  对确实需要又难以确定位置和范围的零星建设用地,可以村为单位,预留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安排使用。
14 近期规划安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建设部署和土地供求状况,对近期土地利用作出安排,重点确定近期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控制、土地整治等任务和措施。
15 公众参与
15.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就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广泛听取村民和用地企业的意见,尽可能协商一致,使规划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体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15.2 公众参与应公开、透明,为参与者提供便利,并免费提供必要信息。
15.3  对基本农田调整、宅基地安排、农田整治、村庄拆并、移民搬迁等规划内容,应组织村民参与,并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15.4  公众参与应结合实际,采用问卷调查、会议座谈、听证、公示等形式,告知相关信息,协调用地矛盾,妥善处理土地利用的利益关系。
15.5  乡级规划报批后,应在乡(镇)范围内,就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法公告。
16  规划措施制定
16.1.1  实施规划措施的制定应结合乡(镇)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6.1.2  规划实施措施要重点针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和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方面,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17 规划成果
16.1  乡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及附件。
16.2  规划文本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简述乡域概况,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土地利用现状:简述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和主要问题。
3)规划目标:阐述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任务和措施。
5)主要用地安排:阐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整治等的规模、布局和管控措施。
6)土地用途分区:阐明土地用途区的类型、面积、分布和管制细则,建设用地分区管制措施。
7)村土地利用控制。
8)近期规划。
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规划文本的表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J的要求。
规划文本的数据单位应符合本规程附录K的要求。
16.3  规划图件
16.3.1  必备图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
乡域范围的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16.3.2  其他图件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相关图件。包括区位分析图、村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设施空间组织图、农业产业用地布局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图等。
16.3.3  主要图件内容
16.3.3.1 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标注按照土地规划分类进行转换形成的现状地类以及主要水系、交通、地形、地名和行政区划要素。
16.3.3.2 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标注相应的规划要素以及水系、交通、行政区划等其他要素。
16.4  规划说明
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上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
2)编制规划的过程。
3)关于规划基础数据。
4)关于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调控、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村土地利用控制、近期规划。
5)关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关于规划的协调论证和公众参与情况。
16.5  规划附件
主要包括乡级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及其他调研报告、基础资料、相关文件等。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定  义
A.1 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A.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目标,对本辖区一定时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的过程。
A.3 规划范围(规划区)
需要实行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的空间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范围确定。
A.4 规划期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时段。
A.5 土地现状分类
    根据土地现状用途、经营方式、利用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的异同,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类别。
A.6 土地规划分类
为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以及规划编制需要,在土地分类的基础上归并或进一步划分的土地规划用途类别。
A.7 规划基础数据
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化,形成的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
A.8 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和优质农用地。
A.9 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内规划基期的土地利用类型及其数量、质量、分布、效益等状况。
A.10 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加以解决的问题。
A.11 土地需求量
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一定质量和区位条件的各类用地的数量。
A.12 土地供给潜力
在预期的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并能获得一定效益的土地数量。
A.13 土地适宜性
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土地对于某种用途或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包括当前的和潜在的适宜性。
A.14 土地供需状况
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之间的关系。
A.15 规划目标
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目的。
A.16 规划指标
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定量化的结果。
A.17 土地利用结构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或)土地覆被在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通常用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覆被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
A.18 土地利用布局
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覆被在地域空间上的分布、其组合形式和相互关系。
A.19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为适应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选择布局有条件建设的范围边界。
A.20 土地用途区
是指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依据县域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的空间区域。
A.21 土地用途分区
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特定的区域,并规定不同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以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的措施。
A.22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
对各土地用途区内土地利用活动施行限制的规范,包括各土地用途区中允许、限制和禁止用途的规定和不合规定的用途的处理办法。
A.23 土地整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的总称。
A.24 土地整理
采用工程、生物和技术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整理一般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农地整理。
A.25 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和技术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A.26 土地开发
采用工程、生物和技术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投入利用与经营的活动。
A.27 规划供选方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调控措施拟订的多个可供选择的规划方案。
A.28 规划大纲
是反映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土地利用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意向的规划方案,是指导规划方案编制的框架性文件。
A.29 规划方案
为实现规划目标、经过选择、协调后确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决策文件。包括指标、文字说明和图件。
A.30 规划协调
规划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规划目标、规划方案等进行讨论和协商,以选定最终规划方案的过程。
A.31 公众参与
规划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参与规划的过程。
A.32 规划实施措施
在规划期内为保证规划目标实现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
A.33 规划公告
政府将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A.34 基本农田整备区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表B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地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1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1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1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14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5 其他
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151 设施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52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153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54 农田水利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155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表B(续1)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2 建


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
  21
城乡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21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1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13 农村
居民点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14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215 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 指采矿用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药库、油库、加油站等。
  22 交通水利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22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2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223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224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225 管道运输
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226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27 水工
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23 其他建设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盐田。
    231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232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233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表B(续2) 土地规划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3 未利用地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1 水域  指陆地河流、湖泊、苇地、滩涂等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32 自然保留地  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图C1-1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C1-2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C1-3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过渡期)对应关系




图C2-1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二调)对应关系




图C2-2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二调)对应关系


图C2-3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二调)对应关系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表D  基础资料调查分类表





类 行政
区划 行政建制与区划、乡(镇)辖区面积、村镇数量分布、毗邻地区等情况
自然条件与资
源 1、气候气象、地貌、土壤、植被、水文、地质、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情况
2、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等情况
人口
情况 1、历年总人口、总户数、城镇人口、乡村人口、人口密度等情况
2、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劳动力就业构成、剩余劳动力流向等情况







境 1、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人均产值、人均收入等情况
2、产业结构、主要产业发展状况及趋势
3、乡(镇)建设及基础设施,对外交通、社会公益、通讯邮电、商业服务、古迹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等情况
4、生态环境状况(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重要环境评估、监测资料,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村镇绿化、环境卫生建设等情况








用 1、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报告
2、坡耕地调查评价、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土壤普查、土地适宜性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动态遥感监测及其他土地利用调查评价(估价)资料与图件
3、乡域基本农田状况、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土地整治潜力等情况
4、地形图、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土地节约集约、土地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与图件
5、涉及本乡(镇)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区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林业、牧业、交通、水利、环保、旅游等相关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和发展战略、考察报告等。
注   户籍人口:户籍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指半年以上)的人口。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E.1  调查内容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工作,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E.1.1  规划(上一轮)实施情况调查。一般包括: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主要规划指标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规划实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规划调整和修改情况等。
E.1.2  人口调查
E.1.2.1  一般包括城镇人口、农村居民点人口现状和增长趋势的调查。
E.1.2.2  城镇人口应重点调查基期年城镇常住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数量以及规划期间各类人口变化(增、减)趋势,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还应了解流动人口现状和变化趋势。
E.1.2.3  农村居民点人口应重点调查基期年农村居民点常住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数量以及规划期间各类人口变化(增、减)趋势,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乡(镇),还应了解流动人口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减及转移去向等。
E.1.2.4  人口调查工作中,应采用公安派出(所)机构、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E.1.3  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
E.1.3.1  居民点用地调查:一般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现状和变化趋势调查。
表E.3   居民点用地调查表
调查对象 调查内容 调查形式
城镇 城市、建制镇建成区内建设用地产出率、人均用地面积、闲置土地等 由县(市)、乡(镇)政府、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参加
农村
居民点 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产出率、人均面积,闲散地、双重占地、村镇改造、迁村并点、宅基地使用情况等 由乡(镇)政府、土地、村镇建设、规划、企业、村民小组干部等参加
E.1.3.2  工矿用地(独立在居民点之外)调查一般包括:调查乡镇企业用地数量、分布、单位面积土地产出、行业性质、从业人员、经济效益等情况;调查工业小区的土地产出率、利用率及分散企业改造撤并向工业小区集中的情况;调查其他工矿企业用地情况;交通、水利、风景旅游设施、特殊用地情况等。
E.1.4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调查
E.1.4.1  调查规划期间可供整理的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方向。如通过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改造、平坟、填沟和闲散地整理以及改造旧村镇、迁村并点、分散企业向工业区集中可增加的耕地面积及其他用地面积。
E.1.4.2  调查规划期间可供复垦的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方向。如通过整治因采矿、交通、水利、能源建设挖损压占造成的破坏地、塌陷地、自然灾害损毁地等可增加的耕地面积及其他用地面积。
E.1.4.3  调查在目前经济技术水平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
E.1.5  土地生态环境调查。一般包括; 坡耕地面积和分布,生态退耕、农田林网建设情况,耕地退化现状和治理情况;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水源地保护情况;居民点人均绿地、环卫设施等用地配置情况;
E.2  调查方法
乡级规划调查可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外业踏勘、问卷调查、访(座)谈调查等。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
基本农田调整要求
F.1  基本农田调整原则
规划修编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
F.1.1 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F.1.2 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F.1.3 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F.2  调入的基本农田应符合以下要求:
F.2.1 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F.2.2 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F.2.3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F.2.4 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F.3  下列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F.3.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F.3.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F.3.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F.3.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F.3.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F.4  基本农田调整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F.4.1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F.4.2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F.4.3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F.4.4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F.5   调整成果要求
F.5.1  分析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基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变化情况。
F.5.2  编绘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乡级规划应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编绘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F.5.3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附 录 G(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表G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关系表
土地用途区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 允许建设区
独立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限制建设区
林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
村镇建设控制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般农地区 限制/有条件建设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禁止建设区
自然与人文遗产保护区
注:土地用途区二级类型区根据乡级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确定。

附 录 H(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H.1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
H.1.1  收集资料
收集、整理分区所需的基础资料,主要有遥感图、地形图、坡耕地调查评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城镇村建设、自然保护区等图件资料。
H.1.2  拟定分区类型
    依据上级规划的土地用途区和本乡(镇)实际需要,确定一级和二级土地用途区类型。
H.1.3  编制分区草案
以现状图为底图,依据上级规划土地用途区、本乡(镇)规划目标等,参照相关规划,按照土地用途区划定方法、管制规则以及最小上图面积等要求,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等人工、自然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管理界限,绘制分区草图,量算和统计分区面积。
H.1.4  征求意见
    将分区草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开展协调工作。
H.1.5  划定土地用途区
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划定土地用途区,落实分区界线,整理数据、图件数据。
H.2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方法
H.2.1  基本农田保护区
H.2.1.1  原则上依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划定。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
──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H.2.1.2  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列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H.2.1.3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县级规划的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等因素确定。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H.2.1.4 规划期间确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应当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内基本农田数量应符合上级规划及本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的要求。
H.2.2  一般农地区
H.2.2.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一般农业区:
──除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均应划入一般农地区。
──现有连片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种植园用地;
──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耕地和园地;
──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H.2.2.2  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各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面积之和,不得低于本乡(镇)规划期末规划耕地保有量的要求。
H.2.3  林业用地区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林业用地区:
──现有连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各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
──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林地。
──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H.2.4   牧业用地区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牧业用地区:
──现有连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其中已划入各土地用途区的牧草地除外。
──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人工种草地,如生态退耕还草、防沙治沙种草等土地。
──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牧草地。
──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道、畜牧栏圈、牲畜饮水点、防火道、护牧林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H.2.5  城镇建设用地区
H.2.5.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现有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新增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发展用地。
H.2.5.2  规划期间,应复垦、整理为农用地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不得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
H.2.5.3  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本乡(镇)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求。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的面积要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相一致。
H.2.6  村镇建设用地区
H.2.6.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
──规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村庄、集镇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规划期间,维持现状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
H.2.6.2   规划期间,应复垦、整理为农用地的村庄、集镇(包括路边店、空心村、独家院等)不得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
H.2.6.3  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本乡(镇)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求。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的面积要与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相协调。
H.2.7  村镇建设控制区
H.2.7.1  乡级规划中,依据调查研究成果,将在规划期间不再扩大现有规模范围、需逐步拆并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划入村镇建设控制区。已划入各土地用途区的应复垦整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除外。
H.2.7.2  村镇建设控制区规模和范围,应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确定。
H.2.7.3 规划期间,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应逐步拆并,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确实不能拆并的,应维持现状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与范围,不得扩大。
H.2.8  独立建设用地区
H.2.8.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独立建设用地区:
──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其中已划入各土地用途区的建设用地除外。
──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计划的采矿业发展用地。
──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建设用地。
H.2.8.2  已列入居民点范围内的开发区、市场、学校等不得划入独立建设用地区。规划期间,应复垦、整理为农用地的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不得划入独立建设用地区。
H.2.8.3  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本乡(镇)规划的独立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求。
H.2.9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下列土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游赏用地(已划定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外);
──游览设施用地;
──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工副业生产用地,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注1: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4.8.9条风景用地分类表,本规程的风景游赏用地主要包括风景点建设用地(甲1),野外游憩用地(甲4)、其他观光用地(甲5)。
注2: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4.8.9条风景用地分类表,本规程的游览设施用地主要包括旅游点建设用地(乙1)、游娱文体用地(乙2)、休养保健用地(乙3)、购物商贸用地(乙4)、其他游览设施用地(乙5)。
H.2.10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H.2.10.1  下列土地应当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及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迹等保护区域。
6.7.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
6.7.7.1下列土地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主要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
2)滨海防患区。
3)重要水源保护区。
4)地质灾害危险区。
5)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6.7.7.2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H.2.10.2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可依实际管制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H.2.11  居民点以外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用地,水利设施中的沟渠和水工建筑物用地可不划区。
H.2.12  江、河、湖泊、水库可不划区。
H.2.13  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水面(如公园、住宅区内水面),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水面应分别划入所在的土地用途区。
H.2.14  规划期间改变用途的未利用土地按其适宜用途,分别划入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未利用地可不划区。
H.2.15  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可参照附录I表I的规定。
H.2.16  乡级规划编制中,划定土地用途二级区的方法可依实际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附 录 I(规范性附录)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方法
6.8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6.8.1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建设用地管制区。
6.8.2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的划定
6.8.2.1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6.8.2.2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因地制宜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6.8.2.3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6.8.3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6.8.3.1 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村庄、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6.8.3.2 有条件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6.8.3.3 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6.8.3.4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6.8.4 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划定要求
6.8.4.1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与允许建设区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4)允许建设区应与城镇村建设用途区、独立工矿用途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
6.8.4.2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与有条件建设区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6.8.4.3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和限制/禁止建设区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土地划入限制建设区。
3)禁止建设区应与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规模和范围一致。
6.8.5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6.8.5.1 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8.5.2 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6.8.5.3 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6.8.5.4 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附 录 J(规范性附录)
工作表格
表J.1   XX乡(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地     类 基期年 近期年 规划目标年 规划期间
面积增减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土地总面积      


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合计      

设用
地 城乡建设用地 合计      
  城镇用地      
  农村居民点      
  采矿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交通
用地 小计      
   铁路      
   公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管道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 小计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物      
  风景名胜设施      
  特殊用地      
  盐田      
建设用地合计      



地 水域      
滩涂沼泽      
自然保留地      
未利用地合计      
注:编制乡级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表J.2   XX乡(镇)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单位:公顷
项目
期限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 规划期间净增
(+)减(-)
耕地
增加合计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 其他 减少合计 建设占用 灾毁 其他
近期规划         
远期规划         
年均增减         
规划期合计         
               
表J.3   XX乡(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项   目 x年-x年 x年-x年 规划期间
合计 耕地 非耕地 合计 耕地 非耕地 合计 耕地 非耕地
一、居民点用地         
1、城镇         
2、农村居民点         
二、独立工矿用地         
三、交通用地         
1、铁路
2、公路
3、民用机场
4、港口码头
5、管道运输用地         
四、水利设施         
1、水库水面
2、水工建筑物用地         
五、其他         
总计         
平均每年占地         
表J.4   XX乡(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调整至地类
项目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 合计
1、土地开发(如荒地、滩涂苇地等其他未利用地开发)      
2、土地整理(如农村居民点、工矿、农田等用地整理)      
3、土地复垦(如工矿、道路、废弃地等用地复垦)      
合   计      
表J.5   XX乡(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
项  目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 建设年限 项目新增用地面积 所在
村(镇) 备注
   合计 占耕地 占非耕地  
1、 能源
2、 交通
3、 水利
4、 电力
5、 环保
……
    总计      

表J.6  XX乡(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土地
用途区
类型
单位 基本农田
保护区 一般
农地区 林业
用地区 牧业
用地区 城镇建设
用地区 村镇建设
用地区 村镇建设
控制区 独立建设
用地区 风景旅游
用地区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其他
用地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XXX村                     
                     
                     
                     
                     
                     
                     
                     
乡(镇)合计                     
注1:土地用途区面积应按村统计。
注2: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本乡(镇)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注3: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其他土地用途区中的耕地面积之和应不低于本乡(镇)规划耕地保有量面积。

表J.7  XX乡(镇)规划期间各类用地平衡表(工作参考表)
                                                                                                                             单位:公顷
地类 规划
基期
面积 规划期间调整至其他地类 期


少 期内增加 净增减 规划
目标年
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小计 城市 建制镇 农村
居民点 采矿
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小计 水域 滩涂
沼泽 自然保留地   
土地总面积                       


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地 小计                       
城市                       
建制镇                       
农村居民点                       
采矿用地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地 小计                       
水域                       
滩涂沼泽                       
自然保留地                       
期内增加                       

附 录 K(规范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表K.  数据单位要求
项别 单位 单位要求

面积 平方米
公顷
平方公里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长度 米
千米(公里) 小数点后不保留数位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体积及容量 立方米 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附 录 L(规范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L.1   编图方法
L.1.1  现状图编制
L.1.1.1  乡级规划应按本规程附录B土地用途分类的要求,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图编制应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为工作底图,依照土地用途分类系统对各类土地数量、布局、界线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修编后形成规划的基础图件。
L.1.1.2  现状图编制应根据乡(镇)实际、规划需要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完善上图内容,一般包括行政区划界线、主要地名、等高线(计曲线)、地物要素及注记、风景旅游点及文物古迹、主要矿藏、地质灾害易发区、交通能源等线性基础设施、蓄洪滞洪区范围等标识。其标识方法除应符合本规程图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编绘图件的标准。
L.1.2  规划图编制
L.1.2.1  规划图编制应以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标识有关规划内容,一般包括土地用途分区(含二级区)的范围与界线,城镇和村镇建设用地区近期建设用地的范围与界线,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位置与范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范围等。
L.1.2.2  在标识各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标识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地块,其代号分别为Z(整理)、F(复垦)、K(开发)。
L.1.2.3  规划图比例尺应与现状图相同,一般宜采用挂图形式。
L.1.3  图廓整饰
    图廓整饰一般包括:
    ──图名:如“XXX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XXXX--XXXX年)”,位于图廓内正上方居中,图名下标明(“XXX地(市)、XXX县”)。
    ──地理位置示意:采用小比例尺显示本乡(镇)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的位置,一般位于图廓内左上方(也可根据图面情况进行位置的调整)。
──图例:规划图配置规划图例,现状图配置现状图例,一般位于图廓内左下方。
──指北针:宜采用风玫瑰式,一般位于图廓内右上方。
    ──比例尺:宜采用直线比例尺,总长为10cm,尺头长为2cm,一般位于指北针下侧或图廓内中下方。
    ──坐标与高程系统: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相同,一般注于图廓外左下方。
──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一般注于图廓外右下方。
L.2   图例
(另行规定)

附 录 M(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今晚四位男主持(李咏/朱军/撒贝宁/毕福剑)凑在一起就是L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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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拿来学习学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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