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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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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郝芳  刘玉霞  【作者单位】: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一、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及其管理制度
  伴随着国外矿业法的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逐步建立,国外矿业权的流转也逐步正常有序化。总体看来,各国对于矿业权流转的规定采取了基本相同的方式,但在管理方面因体制不同而略有区别。
  1.?矿业权概念及其权力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也就是指允许探矿权人者独享为勘探目的的对土地的排他使用。一般探矿权以勘探许可证形式授予,授权持证者以下权力:(1)进入该地区并以勘探所有矿产为目的而使用土地;(2)以分析和试验为目的提取和取出允许数量的矿产,包括用于试验和试销,但不可用于正常商业销售;(3)为该地区的勘探进行所有必须的或有助的工作;(4)在申请采矿租约期间,可优先于任何人申请该勘探许可证之内任何土地的采矿租约。
  采矿权指授予采矿权人以土地的独占权用以进行开采,而且使其拥有从该块土地内合法开采一切矿产的权利。采矿权一般以采矿租约形式授予租约持有者以下权力:(1)以开采和处理所有矿产为目的的进入和占有土地;(2)从土地中采出和运出所有矿石和矿物;(3)开采地上或地下的矿产所必须的或有助于这种开采的作业或工作;(4)在该地建立加工厂,处理所有从开采作业中获得的矿产以及建立其他为处理矿石所需的设施;(5)从事所有与在该地区进行开采处理作业所必须的或有益的所有其他事项。
  2.?矿业权的一般流转方式
  从形式上看,国外矿业权的运作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探矿权的转让(交易)、采矿权(采矿租约)的取得、采矿权的转让(交易)。
  1)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取得
  (1)探矿权的取得方式:探矿权的取得在各国看来,主要都是通过向政府直接申请授予。但在许多国家由于土地地表的所有人对地表以下直至地球中心的一切物质拥有所有权,因而可以不须向政府申请,而直接拥有探矿权。
  (2)探矿权的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需要递交包含申请地区的经纬度的示意图、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申请者的技术力量和财政能力的证明以下内容的申请报告。
  2)探矿权的转让(交易)一般来说,勘探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获得探矿权的两年内就其在许可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交易。满足转让条件后,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
  3)采矿权的取得
  (1)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为保障探矿权人获得采矿的权利,一般来说,应当推行从探矿权到采矿权的自然过渡,但是目前在许多国家,采矿权也还是通过授予方式取得,但是也存在协议、招标等。
  (2)采矿权的取得程序。同样包括申请和授予。申请时须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书:标明区域边界经纬度的示意图和说明,该区域不可超过进行开采作业合理需要面积的下限,或者申请人的勘探许可证届时所含地区的面积;一份调查报告;所要从事的作业计划,或与采矿租约有关的工作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技术和资金能力的证明书。
  4)采矿权的转让(交易)
  在大多数国家,采矿权对于其持有者来说就像其个人财产一样,因此持有者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利益进行安排、收费、抵押或者交易。总体看来,虽然各国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存在下图所示的趋势: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许多国家对于矿业权通常还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1)基于矿产资源类型的分类管理通常的分类是指对油气与普通矿产资源的区别管理。但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如美国将矿产资源分为陆上矿产及水域矿产两大类分别管理。印度将矿产分为两类,即次要矿产和主要矿产。印度尼西亚的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分为战略矿产、重要矿产及一般矿产。巴西的铀矿,只能由联邦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是采用垄断制。
  (2)基于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的分类一般来说,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分为外商与国内企业两大类,对于这两者,通常采取的作法是,对于外商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形式,对于国内企业,则采用申请授予制。蒙古、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均采取这种分类。
  (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级管理
  加拿大实行联邦与省政府的资源分权制。两级政府分别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的矿权管理工作,但铀矿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澳大利亚矿权管理工作基本上各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主要管理海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及矿产品出口事务。各州的矿权管理制度不完全相同。
  4.?保障矿业权正常流转的配套措施建设
  为鼓励和保证矿业权的正常流转,国外对矿业权市场进行了配套建设,包括建立了国家地质调查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降低勘查风险,吸引矿业投资。此外,国外矿业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高,是伴随着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矿产勘查开发的技术规范趋同,成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共同标准而逐步实现的。同时,现代矿业法一般要求制定一个公开注册登记授予矿权以及这些矿权的所有交易的记录系统。
  二、勘探协议简介
  矿产勘查开采是一个包括从矿体的圈定、开发到商业开采的长期的、高风险的、资金密集型的投资过程。因此矿业权持有人通常需要交易。现代勘探实践已发展了复杂的协议(合同)形式和方法安排在不同的矿业公司之间分享矿权持有者的权利,分担其义务和债务。各国矿业立法,都充分考虑了全球化背景下矿业的运营,注意实现标准*/规范的“对接”,特别是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勘查规范*/JointVEnturE(联合风险勘查协议)*/Option(矿产勘查买卖选择权协议)等这些国际通用的做法*/实践*/指南。其中新形式的联合风险勘查开发协议(J*/V),选择权协议(Option)、战略联盟,成为国际矿业界通用的运作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方式。勘探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勘探协议的目标
  一般来说,签订勘探权买卖协议有两个基本目标:①允许买方在投入大量现金和其它承诺的义务之前有足够的勘探时间,以确定该矿产地的远景价值。②如果勘探出有利润前景的矿产,允许有潜力的卖方参与勘探。
  2.?协议中双方可能取得的权利
  1)卖方的利益——出卖矿权而获得的补偿:
  (1)现金支付在协议期限内或终止期限后的一定时间内履行。
  (2)承诺在协议期限内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交易的矿产地的矿产勘探。
  (3)当矿产地投入生产后,为生产权而支付给出卖方的权利金。
  (4)买方按要求可能组建新公司,卖方可能获得的新公司的股份。
  以上提到的补偿方式可用于一个或几个协议中。
  2)买方的权利:
  买方通过签订协议,可能在协议中约定获得不同方式的权利,包括:
  (1)所有权和股份的全部获得:购买方的总支出表示所有权和所有矿产股份的全部购买价格,支付的价格通常高于出卖方仍想保留参与资格而筹划的价格或者产权中的权利金股份。
  (2)各自股权的取得:付出各项支出、工作费用后,买卖权协议一个共同的立足点就是让各方都成为注册的或登记的股份拥有者,可能为:购买方60%,出卖方40%。出卖方保留40%的股份通常需要投入40%的进一步勘探的费用,或根据协议减少其股份。
  (3)采矿租赁权的获得:通常,在某些管辖权内矿产地的拥有者享有协议中所赋的权力,直到获得购买方的采矿租金。这些租金也许受也许不受土地开发和矿产开采的约束。也可以对采矿结束后土地的复垦作一些规定。
  在处理结构单一的土地费时,特别是,土地有一些特有的地产价值时,采矿租金是一种可用的手段。原所有权人(出卖方)可以对土地的开发保留一些控制权,当租赁期已过或终止时,能再次免费获得使用权。
  (4)获得标的物的全部权利的同时,保留卖主的权利金股份:在加拿大,1972年以前,最常见勘探协议方式是组建一个新的公司获取勘探所有权。所有权的出卖方会得到新公司的少数股份。加拿大收入税法从收入税到新公司的经营都有一些不合需要的改变。1972年以来,绝大多数合资公司通过给予权利金股份作为对出卖方的补偿。
  (5)转让给新公司矿产买卖权、所有权和股份。在加拿大,合资操作一般来讲,从收入税到新公司的经营都有许多优惠,某些情况下,这对于组建的新公司在获取采矿权和开发方面是有利的。许多大公司在没有近期税收账面冲销以平衡用于合资运作的费用时,可能会组建一个新公司。
  3.?股权价格的确定因素
  (1)技术价值显然是被考虑的首要因素:地质环境好的地区的股权价格要比相对不了解的地区的价格高。
  (2)卖方以前的费用支出也要考虑进去,以达成公平的条款:对于已经做了许多工作的勘探者来说,应得到更好的条件。出卖方前期通过打钻等工作已显出好的前景,这种情况下对卖方应给予额外奖金。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值或有很少的价值,则不应该指望购买方承担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费用。
  (3)竞争也影响勘探权的价格。
  (4)时间因素:总的说来,短期勘探权的补偿总费用要少于长期勘探权的。在规划费用时,必须注明:①勘探期;②该地区以往的勘探史;③承担拟勘探作业的资金的可利用性;④其他的勘探技术问题。
  (5)政治、经济因素。
  4.?协议中需要作出规定的内容
  (1)资产:在一方从另一方获得资产所有权和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勘探协议的基本目标是用文件记载条款与条件。因此,必须要对资产有一个完整而准确的描述,要对资产的位置和详情进行评估。
  (2)所有权及股权分配:如果可能,勘探协议可以在叙述中或主要部分中包括出卖方对所有权所做出的保证。在涉及一个以上的所有者时,就应该讲清楚股权的分配。
  (3)现金支付。协议中,涉及到现金支付方面时,一定要清楚地陈述支付的时间、条件和金额。
  (4)工作支出:对于用于勘探的费用支出,有关其支出年限及金额在协议中应当有详细规定。
  (5)得到的权利:如果公司通过支付现金和工作费用来履行勘探权协议中的条款,就得到了某些权利,可以是:①完全地获得所有权;②完全地获得所有权,但是取决于支付给出卖方的权利金;③获得采矿租赁权;④成为合资的一方,得到进一步勘探、开发和开采的权利。
  (6)首次拒绝的权利。律师起草勘探协议时可以适当加入一个条款表明购买方有权按照协议首次拒绝出卖方的利益和股权。出卖方也可以,这是各方共同的权利,一般对这样的要求没有反对意见。
  (7)有关信息的规定。出卖方应该有权得到购买方的经营报告。通常要书面规定,购买方提供的信息要得到保密。
  
轻轻的我来签到了,想带走一堆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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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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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1 亲,你好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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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资料,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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