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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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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勋章地信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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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域管理机构(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下同)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工程项目的资金。资金来源根据《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90%来源于国家预算资金,10%流域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第四条 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流域重点治理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确保“资金安全”。
    对国家下达的建设项目资金,属于石羊河流域管理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的项目建设法人管理。属于石羊河流域内各县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石羊河流域内各县区项目法人直接管理。
    对地方自筹部分的建设项目资金,各县区负责筹集,由各县区项目法人直接自筹部分管理。对筹集的建设项目资金数额,上报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列入流域重点治理资金管理计划,统一管理。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县区应确保筹集资金到位。
    对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的承建的建设项目自筹部分的资金,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的项目建设法人负责筹集,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列入流域重点治理资金管理计划,统一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建设资金管理程序:由省水利厅下达到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由各县区负责承建的项目,石羊河流域管理局根据资金计划直接下达到各县区项目法人。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直接管理
  (三)效益原则。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内各县区建设法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县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流域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按照国家下达到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的资金比例核拨资金;
    (四)对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五)审查各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概预(结)算;
    (六)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对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流域管理局、各县区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年度建设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筹措配套资金;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十条 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水利部和地方水利建设资金);
    (三)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各建设单位自筹建设资金和以其它方式筹集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流域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做好资使用金安排。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工程项目概算尚未批准;
    (二)工程项目年度施工计划尚未批准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六)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石羊河流域近期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对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按勘测、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流域管理机构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审核量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的5%-10%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计列的金额之内。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金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流域管理机构:
    (一)工程建设项目超过设计概算;
    (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需要调整;
    (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设计变更;
    (三)较大金额索赔;
   (四)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 负责监督检查流域内各县区流域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
   (二)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七)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http://bbs.3s001.com
轻轻的我来签到了,想带走一堆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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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1 亲,你好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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