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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方支付鸣冤:卖刀之人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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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扫黄打黑之风席卷中国的互联网界,第三方支付的很多企业成了媒体的“风暴眼”。也让一些企业蒙受不白之冤,百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支付宝等名字屡屡见诸报端,无一幸免。
众所周知,目前市场中的第三方支付兴起于网购市场的需要,为了让网上支付的人们能够在网购交易中快速地把资金转交对方,第三方支付在各大银行网银上做了服务的延伸。作为第三方角色的支付公司同银行一样,都不过是服务的提供者,本身并未参与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如果单单把第三方支付拿出来说事儿,一概而论为网络赌球的推手、涉黄等,那作为这些支付企业赖以生存,取得资金来源的网银和相关银行是否也是难逃其责呢?这正如卖刀之人和他的供货商一样,是否也应该为社会的每一个凶杀案买单呢?

一篇关于在河北的侦破近亿元网络赌博大案在经过媒体的几经转载之后,硬是把“支付宝”拉入其中,参赌人员在彭某开办的“黄金棋牌”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支付宝转钱到另一犯罪人的账户上。对于这样的资金互转,支付宝公司并不知情,更没有从中获利,把企业拉入涉赌中,是否太过粗暴?

事实上,即是没有网上支付服务,网络赌球、网络淫秽等情况同样会存在。第三方企业并非这些犯罪的根源,案件应该在法律的指引下寻找到更为本质的商业利益链。在前不久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已经对一些行业操作模糊地带做了清楚的界定。这无疑对于行业是积极的信号。对于那些不解实情,只顾问罪“卖刀者”的人,是否可以有一些参考和借鉴呢?(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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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3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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