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昆仑剑客 于 2014-4-18 07:44 编辑
矿业权市场现状 矿产资源是与人类生存、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关联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社会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依靠。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有限,具有稀缺性。因此,人类在开发或利用时要注意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树立可持续性发展观念,通过增加对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投入,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等多种途径来提高矿山利用率。
矿业权交易、投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保障。矿业权市场的金融化探索则成为国家对矿业权交易监管、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国黄金报》邀请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高级项目经理、行业研究员鲍璇撰文,分析我国矿业权市场金融化现状,探索未来发展之路。
矿业权内涵及其属性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按照物权法的理论,矿业权属于限制物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他人,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和商品属性;同时也表明了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在有形的矿业权市场上进行流通与交换。
矿业权市场结构和商品
矿业权市场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商品市场,由于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属于产权市场,因此,它是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业权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矿业权市场是指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具体场所,如矿业权交易所、矿业权交易中心等;广义的矿业权市场则是指因矿业权流转、交易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和行为总和。
我国现阶段的矿业权市场,是指以探矿权和采矿权为交易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一级市场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定权限,通过申请在先、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二级市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出售、合资合作、股权及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是矿业权市场的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征:矿业权是矿产资源使用权,是一定时期内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及受益的权利,因此,实际交易的客体是矿产资源的使用资格;矿业权具有期限性,矿业权人必须按照相应的勘探进度、开采计划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矿业权;矿业权实质上依附于与之相对应矿区中矿产资源的保有量,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导致了矿业权同样具有稀缺性,使之供给弹性较小。
矿业权市场供需情况
按照矿业权市场中交易目的来分,矿业权市场上存在这样几种交易形式:矿业权整体出让和转让、矿业权寻求合作、矿业权融资。一种是初始矿业权人放弃对矿业权的受益权,由受让人接手过去继续进行勘探或开采工作;另一种是保留受益权寻求资金及技术,旨在进行下一步的勘探工作。
矿业权市场实质上是一个通过对矿业权的出让、转让、股权融资(即合作)、债权融资(即通过贷款进行融资)等多种交易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不能改变人们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本质。因此,如何完善矿业权市场,从本质上解决矿业权人的需求,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今后矿业权市场发展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