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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是水文地质工作中一项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工作。它既要为制定国民经济建设规划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又是各项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先行步骤和基础。
解放前,我国水文地质普查是一纸空白。建国以来,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水文地质普查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加强,现已完成普查的面积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富饶美丽的祖国大地,有三分之二的地区,水文地质情况还不清楚。所以水文地质普查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周总理曾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对加强水文地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这是对我们水文地质工作的极大鼓舞与鞭策。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水文地质普查力量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尽快改变水文地质工作落后十建设发展需要的局面,决心在一九八○年以前,除西藏地区、海拔四千米以上的高寒山区、原始森林地区和部分沙漠地区暂不进行工作外,其余地区都要完成水文地质普查任务。
在大规模开展水文地质普查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制订一份新的全国统一的《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范》。同时,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差异很大,需要根据平原地区、丘陵山区、干旱地区、黄土地区、岩溶地区、海滨地区、冻土地区等不同的水文地质特征,分别编制适合地区特点的《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程》。由于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对这一工作的重视,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二十多年来水文地质普查工作的经验,很快编出了上述《规范》、《规程》的初稿。在编写初稿过程中,曾多次召开地区性的座谈会,反复讨论,反复修改。一九七四年九月,在河南新乡召开了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范会议,对《规范》、《规程》初稿进行了全面讨论会后又作了多次补充、修改。现将《规范》、《规程》分册出版, 自即日起在各省、市、自治区地质用范围内和地质部各直属队试行。
《区域水文地质普查规范》虽经多次修改,但仍不够完善,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我国各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很不相同,规范中所作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情况,对特殊情况必须区别对待,不能生搬硬套。为了使本规范更加切合实际希望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以毛主席的哲学思想为指针,通过生产实践,继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加以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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