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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评审委托人(报告申报单位,亦即矿业权人,下同)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申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并自行备齐申报材料(附件一)。
二、评审中心对报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同意受理的登记编号、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登记表(附件二)。
三、评审委托人与评审中心签订评审合同,交纳评审费用。
四、评审中心在同意受理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申报审查表(附件三),与受理材料一并上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
五、评审中心在同意受理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资格的评估师或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
六、报告经评估师初审后,由评估师提出修改意见,并与报告编制单位交换意见,原报告退回修改。
七、评审委托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在收到退回的修改报告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报告修改(特殊情况下,经评审委托人、报告编制单位与评审中心协商后,可适当放宽期限),否则视为自行放弃报告评审。若要再次评审,需重新向评审中心申报,相关评审费用也需重新交纳。
八、若报告修改稿仍需修改,评估师与报告编制单位再次交换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否则视为自行放弃报告评审。
九、若报告第二次修改后仍存在较大问题,则视该报告不合格,必须重新申报评审,重新缴纳报告评审费。
十、经修改复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告,评估师和评审中心拟写评审意见讨论稿,经评审中心领导及上级领导同意后安排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将于会议前三日内通知评审委托人及报告编制单位;评审委托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出席评审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报告评审。
十一、报告经评审会议讨论后,评审中心与评估师根据会议要求对报告评审意见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告评审意见书审定稿(包括评审意见书封面、扉页及封底)。
十二、填写评审意见书签发单(附件五),经相关人员核稿后,交评审中心主任签发。
十三、将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定书、评估师个人评审意见一并上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备案。
十四、评审意见书经厅资源处审核、厅领导签发并获厅统一文号后,连同厅备案文件一起,交厅文印室印刷(25份)。
十五、再次检查无误后,在评审意见书封面上盖评审中心公章,全部上交资源处。
十六、将报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附件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应提交资料》
附件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登记表》
附件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
附件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复核要点》
附件五:《评审意见书签发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勘查报告评审程序及要求(湖北).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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