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项目资料汇交相关补充要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3〕364号来源:中国地调局总工室发布时间:2013-07-29
各项目承担单位、各大区和地科院项目办、武警黄金指挥部: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文件(以下简称57号文)精神,以及部储量司《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资料汇交及其成果报告评审相关工作,提出补充要求如下: 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渠道调整为统一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一)根据部57号文和复函,中国地质调查局六大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区项目办”),受委托承担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具有明确地域地质调查项目汇交的原始和成果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汇交凭证发放和资料转送工作。 (二)前项规定外的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项目汇交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负责接收验收并发放汇交凭证。 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中心)接收验收。 二、对于应汇交的地质资料,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时应完成认定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报告评审时,应向组织评审单位提交项目形成的全部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和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即提交的技术文件目录),以及经实物中心认定的是否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认定意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或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二)成果报告评审时,组织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要求,对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和应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即提交的技术文件目录)进行认定。 其中具有野外地质工作的项目,可提前组织专家在野外验收时提出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建议,成果报告评审时对建议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目录予以认定,形成应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三、汇交的地质资料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有关规定 (一)2012年底前已通过评审验收的地质调查项目,可只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其原始地质资料按部统一部署组织清查后汇交。自2013年1月1日起评审验收的项目,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一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组织评审单位认定的应汇交地质资料目录,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三)具有明确地域项目形成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项目工作区涉及的大区项目办接收,工作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区的(全国性项目除外),可由项目工作区涉及面积较大的大区项目办接收。其他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由全国馆接收。 (四)由大区项目办接收的具有明确地域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其汇交份数为两份加项目工作区涉及的省(区、市)数量;由全国馆接收的成果地质资料,其汇交份数为一份。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一份。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为电子文件,无法汇交电子文件的可汇交原件。2014年1月1日起,原始地质资料应全部汇交电子文件。有关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要求另发。 四、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发放汇交凭证并按规定完成资料转送工作 (一)项目的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完成汇交并经验收合格后,大区项目办和全国馆应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应参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二)具有明确地域项目形成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在验收合格后,接收资料的大区项目办应向项目涉及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馆各转送一份。 接收的纸质原始地质资料,应由接收资料的大区项目办按要求数字化扫描后完成转送。 五、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地质调查项目评审审查与资料汇交工作 (一)对于2011年底前应结题的地质调查项目,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审查和资料汇交。同时,应做好2012年底前应结题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评审单位应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相关要求,按期完成项目评审审查和资料汇交。未按期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视同未完成地质调查项目工作任务。我局将定期对地质调查项目资料汇交情况予以通报,并对未按期完成资料汇交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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