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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 作者: 丁全利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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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强化对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 `* @4 r3 L; M F0 C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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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要求》明确,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按照规定,“三率”标准分别为:在煤矿采区回采率方面,井工煤矿的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露天煤矿的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90%,厚煤层不低于95%。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x: e; l2 [( C8 t: X; Q7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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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要求》强调,该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生产矿山要在该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指标要求,未达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该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管,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定期公告符合该指标要求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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