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任务由来 任务由来:明述建设项目名称、业主、项目来源、项目批复文件(批复部门、批复文号,并附文件复印件)、评估工作委托关系、评估合同的签订。 1.2评估工作目的、方法与技术标准1.评估工作目的通过对评估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资料的综合研究,查清评估范围内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对矿山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分析评价矿山建设和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预测及综合评估,提出应采取的防治措施和进行场地适宜性评价,为矿山建设项目的规范和决策提供依据。 2.评估工作方法(1)评估工作组织实施。 (2)工作方法:现场调查、试验、收集资料综合分析研究。 ·现场调查:以环境工程地质测绘为主,主要采用穿越、追踪法及剖面测绘等方法进行。须出具原始卡片记录和调查路线实测手图等原始资料,报告中应反映现场调查的点、线密度。 ·收集资料:主要包括: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地震、气象水文、植被及人类经济工程活动等,其中需要重点收集的资料是:矿床地质勘查资料、成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列出所收集利用资料目录(明确编著单位及时间)。 3.评估工作技术标准执行的政策依据和技术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3年11月24日); (2)《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4]267号)。 参照: (1)《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国土资环[2000]01号); (2)《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 (3)《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 (4)《工程地质编图规范(1∶50~1∶100万)》(ZB D 14001-89); (5)《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10~1∶20万)》(ZB D 14002-89); (6)《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万)》(GB/T14158-93); (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8)《中国地震动参数规划图》(GB18306-2001); (9)《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以上技术规范、规程,应根据建设工程类型对口选用。 1.3评估范围(1)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建设用地面积之内,应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条件,将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2)单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最终用地范围为基础; (3)矿区(多个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的矿业活动影响范围,还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矿业活动对周围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区范围。 (4)评估范围以征地范围适度放宽,一般50~100米,边坡地段以第一斜坡为界。 (5)崩塌、滑坡以第一斜坡,泥石流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以沉陷可能影响范围,地裂缝以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为评估范围。 (6)项目区处于强震区时,评估范围应尽可能包含邻近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断裂交汇、折曲、陡崖等)。 (7)明确评估面积,面积单位:亩、hm2、k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