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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锰生产环保要求
1、距离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能新建、扩建电解锰金属生产企业;
2、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方标准要求。含铬废水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取水量要严格计量,排污口应安装六价铬、总锰、PH、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对其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联网。冷却水应做到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粉尘、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4、新建渣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规定。现有渣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覆土、绿化。
5、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线要设置清晰,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符合《电解金属锰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3号)和《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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