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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2009-12-18 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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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
改革发展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12.02)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找矿主力军作用,增强国有地勘单位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动国有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机关管理。将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质的地质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管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确立企业法人主体地位。
二、切实落实好已有优惠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关心和支持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鼓励实行矿业权配置倾斜政策。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优质矿业权。在探矿权出让时,向技术力量强、地质勘查资质级别高、工作基础扎实、掌握丰富地质资料的地勘单位倾斜。
四、支持地勘单位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其实际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符合规划,报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商住、工业用地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后,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五、完善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政策。支持国有地勘单位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收益分配。由国家出资形成的大中型矿产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交成果的勘查单位给予奖励。地勘单位申请转让2006年以前持有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的,经批准,其价款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基金或资本金。
六、推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的,鼓励参照一些省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原有的单位职工实行注册管理,将职工改制时已有的职务、级别等记入档案,以后的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和国家、地方政策性的调资一律在档案中进行相应调整。原有职工在进入企业后其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的制度进行分配,退休时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衔接。改制后企业自主聘用的“新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
七、深化地勘单位内部改革。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谋划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有条件的整合省内地勘单位,建实建精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做大做强地勘企业,精简机关管理人员。鼓励地勘单位积极探索收入分配制度、人事制度、产权制度、法人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八、改善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应积极主动做好努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环境的协调工作。要规范地质勘查临时占地的补偿标准,对施工涉及的占地补偿、林业补偿和环境补偿等费用纳入预算,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预算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津贴及高原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充分调动野外一线广大地质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好引导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管理职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有地勘单位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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