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10月13日)
Q5 b9 m7 v+ D# a$ O, f 国务院10月10日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酝酿已久的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了第一步。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是调整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将对原油、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同时,还将焦煤、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并相应提高了税额标准,焦煤资源税率由每吨0.3元~5元上调至8元~20元,稀土征收税率则由每吨0.4元~30元修改为0.4元~60元。
/ j9 f1 a% U, p; Y 对于资源税改革的意义,早已无需赘言。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而言,资源税的改革可倒逼资源耗竭型的模式转型,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还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而且,随着中国经济规模总量在全球地位的进一步提升,这种资源耗竭型的发展方式不仅中国自身无法承受,全球也难以承受。
0 u3 A( k; o6 B* v1 O 对资源税进行改革是完全必要的。笔者关心的是,改革后大幅增加的资源税负将会由谁承担?在目前我国资源价格的机制受制于多重因素的情况下,最担心的结果是上涨成本最终转嫁到民众头上,从而加重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比如,如果原油增加的资源税转嫁到了成品油零售价格上,那么,有车族、出租车以及农业用油的负担必然加重;再比如,煤炭资源税增加后,电厂很可能因此增加成本,并进而导致电价上涨压力增大,从而最终增加民众负担。因此,资源税改革在瞄准资源节约这个长远目标的同时,也应充分顾及企业和消费者眼前利益,更多地考虑企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使这项改革尽量避免对民生的短期冲击。* Z3 j% P0 K7 W% o7 m3 ^; p" C
站在民生的角度评判资源税改革是否成功的惟一标准,就是是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转嫁和合理使用资源税的制度框架。因此,资源税改革的关键,除了改为从价计征的办法之外,恐怕还应有更加系统的设计和整体的考量,使资源税改革的成本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消费者一起承担,从而实现资源税改革的初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