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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方法实务] 成本逼近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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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本逼近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由于土地的价格大部分取决于效用,而非取决于其成本,故采用成本逼近法有时可能会与市场产生偏差。故采用成本逼近法估价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成本逼近法适用于:
  1.新开发土地,不适用建成区域已开发土地估价;
  2.土地市场欠发育,交易实例少的地区,无法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采用;
  3.工业用地估价,&&城区或市区工业用地除外;
  4.既无收益又无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及公共建筑、公益设施、园地等特殊性土地的估价。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
  V=Ea+Ed+T+Rl+R2+R3=VE+R3+……
  式中:V——土地价格
  Ea——土地取得费
  Ed——土地开发费
  T——税费
  Rl——利息
  R2——利润
  R3——土地增值
  VE——土地成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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