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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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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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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土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依法产生的权利,后者只是对土地的实际利用。一般情况下两者是统一的,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使用土地,但在实际中也有使用土地的人没有土地使用权,但这种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意愿和利益,否则属于非法使用。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广义的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具有广义的土地使用权的以下基本特征:①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我国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都可成为土地使用权人。②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者只要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涉,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③土地使用权是法律特别设定的一项物权。但并非所有的使用权都是物权,例如因租赁活动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使用权就是一种债权。④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它对土地所有权有某种从属性,即没有所有者的同意,土地使用权是无法产生的。⑤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有限。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不同,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充分、全面的物权,而土地使用权只包括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⑥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这是与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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