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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总体要求是:
(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依据。
(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针对闭坑矿山、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环境保护服务的基础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3)新建矿山以地质环境预测评估为主,生产矿山以地质环境现状评估为主,闭坑矿山作针对性地质环境现状评估或总结。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是由各种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评估组成的,应正确选取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指标及其权重。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范围不能局限于矿山用地面积之内,应将矿业活动影响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①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应以计划采矿用地或阳终用地范围为基础,若地质环境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存在、潜在的矿山环境质问题适度扩大评估区范围。
②矿区(多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不仅依据单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而且应根据矿区(多个矿山)对周围地质环境的整体影响,确定评估区范围。根据评估需要,在评估区内可圈定重点评估区。
③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区原则上以矿山开采范围作为评估区范围。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内容包括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矿山开采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遭受和可能遭受的危害;拟采取的防治对策和工程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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