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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申请和受理
1.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出转让申请前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1)部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范围),必须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分立登记,在拟转让的部分设定独立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2)在原探矿权、采矿权法定时效内,不足以完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应同时或提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3)以出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以作价出资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制手续,并明确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和新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
(4)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还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和确认。
(5)根据有关规定准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资料。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
(6)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和确认书;
(7)国有企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8)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受理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了上述申请资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管理机关应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新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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