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探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省发证的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每年10月至11月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及建议,并于次年1月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部署,实施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探矿权人在勘查工作期间的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情况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省(区、市)登记管理机关。 四、在探矿权年度检查时,应要求探矿权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收据复印件。 五、在年度检查期间或在年度检查之前6个月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且尚未开工的勘查项目,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度检查工作。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足一年且在年度检查时间之前有效期届满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接受探矿权年度检查。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中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七、年度检查合格的,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勘查许可证中勘查登记区块图上加盖矿产资源登记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 八、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探矿权年度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检查结论后,将原件报送国土资源部。 九、国土资源部根据探矿权年度检查的实际情况,组织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抽查。 十、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报告检查或在年度报告检查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2003]18号)执行。 请各省(区、市)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2003年起,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已建立行政区域探矿权年检或探 矿权年度注册制度的省(区、市)应统一遵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