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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