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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审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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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查申请表中哪些项为必填项?
申请表中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中方合作单位情况、提供资料情况、申请审查项目说明4项内容为申请人必填项,其余内容由受理单位填写。
2、申请单位资信证明如何提供?
由申请单位所在国家政府部门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营业许可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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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科技国际司)负责承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科技国际司外事处承办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3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3份)。

    第五条 外事处承办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技国际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国际司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依法不予受理的,外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填写《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受理申请后,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中涉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申请,由科技国际司直接进行审查。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活动中涉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申请,科技国际司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七条 科技国际司受理直接审查的申请后或者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总参谋部测绘局会同审查。同时,外事处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外事处负责人复核。外事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和审批建议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接到会同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分管司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经司长同意(需要司务会研究的,在3个工作日内开会研究)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九条 科技国际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外事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外事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来内地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查申请表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承办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并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一份纸质申请材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审批。

    第四条 受理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自收到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初审

    行管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知申请单位所在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通知后,2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六条 审查

    行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2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可以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调查。

    第七条 会审

    行管处自收到初审意见后5日内,将一份纸质申请材料送总参测绘局会同审查。

    对需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司会审的,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批准,行管处1日内将会审建议送达有关司。有关司应当于5日内提出会审意见,并反馈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八条 根据总参测绘局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司会审意见,行管处应当在本处审查期限内,提出召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专题司务会的建议,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同意后召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根据司务会意见,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公示

    行管处自收到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司长签署审核意见之日起1日内,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分管局领导签报。

    分管局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十条 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管处1日内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分管局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起草批准文件,经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有问题的单位,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颁证

    行管处在分管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到行管处签领《测绘资质证书》,并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合资、合作企业,其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中资方、外资方、法人代表、资质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业务范围等,应当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经审查不予批准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其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3日内签批意见。

    行管处根据法规与行业管理司领导签批意见,3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行管处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将原证书交回国家测绘局。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合资、合作测绘企业申请测绘资质适用《测绘资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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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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