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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我国目前允许个体、集体及国有矿山企业三 级采矿机制并存,此种矿业开发产业范围主要以煤炭行业为
 代表。部分地方在油气资源的开采上也允许个体和集体采矿
 主体的进入,但有一些贵重金属业及稀有矿业资源是不允许
 非国有采矿主体准入的。由于采矿业尤其是煤炭行业的各类
 采矿主体的宽泛化,导致矿业权的流转呈频繁态势,而且目
 前矿难的高发状况与这种频繁的流转态势在一定程度上有着
 很大的关系。正如负责安全生产和矿管部门的李毅中和赵铁
 锤数度怒斥矿难高发与其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直接相
 关 ,其实这种状态主要存在于个体矿主与地方官僚之间。
 本文拟以煤炭矿业权为基点,对矿业权的流转制度和效力规
 则及其与矿难告发态势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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