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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分为国家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申报技术鉴定有以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1)勘查单位完成勘查评价报告后,可向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泉水省级技术鉴定,并报送下列材料:
①矿泉水资源技术鉴定申请报告、勘查资格证书及勘查许可证;
②勘查评价报告;
③水质分析、动态观测和抽水试验等原始资料。
(2)申报国家级技术鉴定应当由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技术鉴定结果负责推荐。
(3)凡推荐国家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承担矿泉水勘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勘查资格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②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的批准意见;
③省国土资源厅(局)的推荐信;
④15份盖有编写报告单位公章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报告中应附检测化验的原始报告。
(4)省级技术鉴定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国家级技术鉴定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组织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5)省级技术鉴定合格的,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颁发技术鉴定证书和批准文件:国家级技术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土资源部技术鉴定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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