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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环地质]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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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1 范围………………………………………………………………………………………………………2
3 总则………………………………………………………………………………………………………2
4 钢筋材料…………………………………………………………………………………………………2
4.1 一般规定…………………………………………………………………………………………2
4.2 钢筋的检验………………………………………………………………………………………2
4.4 钢筋的代换………………………………………………………………………………………3
4.5 其他要求…………………………………………………………………………………………3
5 钢筋的加工………………………………………………………………………………………………3
5.1 调直和清污除锈…………………………………………………………………………………3
5.2 钢筋的端头及接头加工…………………………………………………………………………4
5.3 钢筋的弯折加工…………………………………………………………………………………4
5.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4
5.5 成品钢筋的存放…………………………………………………………………………………5
6 钢筋的接头………………………………………………………………………………………………5
6.1 一般要求…………………………………………………………………………………………5
6.2 接头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5
6.3 接头的分布要求…………………………………………………………………………………6
7 钢筋的安装………………………………………………………………………………………………7
7.1 钢筋安装的偏差要求……………………………………………………………………………7
7.2 钢筋的绑扎要求…………………………………………………………………………………7
7.3 保护层……………………………………………………………………………………………7
7.4 架立筋……………………………………………………………………………………………7
7.5 锚筋安装…………………………………………………………………………………………8








1  范     围

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1、2、3级水工建筑物,但小型水电工程施工无专门标准,一般都按SDJ207-19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执行,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水工建筑物级别的限制。
对于锚筋的施工过去往往按岩石(围岩)喷锚支护的锚杆来要求,这次修订增加了混凝土浇筑仓号内基岩面或混凝土面上钻孔埋设锚筋的基本要求,以区别于混凝士浇筑时埋设的插筋及岩石(围岩)支护用的锚杆。

3  总     则

3.0.3  虽然钢筋接头的一些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已经在工程施工中得以使用并已逐渐成熟,但是应用的水平还参差不齐,加之有一些接头方法本身就是有选择使用的,因此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筋接头方法,应该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合理选用。
3.0.4  目前钢筋加工及接头机械已经发展到电脑控制时代,但在我国技术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应按实际情况选用加工及接头机械,并要定期检修和校验,以保证钢筋的加工和接头质量。

4  钢筋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筋材料的国家标准已经过多次修订,但是修订进程不一致,部分钢筋材料已采用了新的牌号,如HPB235、HRB335、HRB400、HRB500等。本标准中部分钢筋材料仍按原牌号标出,并且给出表面形状及Ⅰ、Ⅱ、Ⅲ级等概念,以方便使用。钢筋材料的国家标准将会不断地修订,所以本条规定了水工混凝土结构所用钢筋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4.1.2  本条根据DL/T5057规定编写。
4.1.3  本条要求施工单位采购或由业主供应钢筋材料时,除在性能上要符合国家标准外,型号、钢号、直径还应满足设计标准和设计图纸等文件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4.2  钢筋的检验

4.2.1  本小节规定钢筋检验的抽样方法,采用进货批同厂家、同炉号、同种类、同尺寸钢筋按60T为限取样试验,不得累积计算。明确规定不能在同一根钢筋上取两件及其以上相同用途的试样进行检验。原标准规定对直径12mm以下的热轧Ⅰ级钢筋,当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可不再做取样试验,但考虑到目前市场的特殊性,本次修订中取消了此规定。
4.2.2  原标准中的正文和附注部分,本次综合成钢筋检验的具体规定,以便于操作。
4.2.3  对原标准附注部分加入新要求并列入正文。

4.4  钢筋的代换

4.4.1  本条为新增条款。虽然目前钢筋材料市场供应比较充足,但过去的施工中往往由于钢筋材料供应不及时,发生耽误工期或钢筋代换造成材料浪费的现象,所以强调要加强钢筋采购的计划性和适时性。
4.4.2  强调钢筋代换时应满足设计标准规定的构造要求,以避免钢筋代换而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其余要求为原标准有关条文。
4.4.4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在实际施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钢筋代换的新方法。

4.5  其他要求

4.5.1  原标准3.1.3条附注中只要求使用进口钢材应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不利于具体操作,本条明确了要加强机械性能检验,满足国家对混凝土用钢筋的机械性能指标后才允许使用。
4.5.2  原标准规定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采用冷拉钢筋,但DL/T5057中规定可以使用冷拉Ⅰ级钢筋,故修改原条文。
4.5.3  本条为新增条款。由于光圆钢筋制作的楔形锚筋施工中难以保证质量,因此本条款中规定锚筋施工宜采用带肋钢筋,做成砂浆锚筋。

5  钢筋的加工
5.1  调直和清污除锈

5.1.1  本条增加了“对钢筋表面形成层的水锈和色锈一般不做专门处理”的规定,因为钢筋表面水锈和色锈对钢筋强度和握裹力没有影响,但对于有锈皮和鳞锈的钢筋必须处理,并应重新鉴定,视损伤程度决定降级使用或剔除不用。
5.1.2  一般钢筋经调直后,对截面损伤较小,原标准中“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减小5%以上”的规定,在工程实践中很难检测统计,故改为“不得有明显损伤”。出现死弯的钢筋,其死弯处易出现局部强化,故增加了剔除不用的规定。钢筋调直以及加工过程中出现劈裂现象时,除按废品处理外特别规定了应鉴定该批钢筋。
5.1.4  本条为新增条款。由于机械除锈效率高,且质量易保证,因此推荐采用机械除锈。另外除锈后的钢筋易发生再锈,因此规定应尽快使用。
5.2  钢筋的端头及接头加工

5.2.1  原标准对直径等于16mm的Ⅱ级以上钢筋弯转直径没有明确规定,现予以明确,并增加了锚筋的加工要求。
5.2.2  随着新型钢筋连接方法(如钢筋窄间隙焊接、气压焊、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锥螺纹连接和直螺纹连接等)在水电水利工程上广泛应用,对钢筋接头的加工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规定按施工部位的设计接头方式要求进行加工;端头轴线误差要求要与接头型式相适应。
5.2.3  钢筋接头的切割应按不同的连接方式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机械连接的接头就不允许使用电焊、气焊切割,因为采用电、气焊切割的端头不规则,将影响接头质量;气压焊对钢筋端头端面垂直度要求较高,也不能采用电、气焊或切断机切断。本条最后规定其他新接头的切割须按经鉴定的工艺要求进行,是为推广新技术的同时确保接头质量。
5.2.4  鉴于国内现有的钢筋锥(直)螺纹接头的技术参数不相同,其套丝机、螺纹锥度、牙形、螺纹等也不一样,为此施工单位采用时应特别注意,对技术参数不一样的接头不得混用,避免
出现质量问题。检查加工质量用的牙形规、卡规或环形规、锥(直)螺纹塞规均应由提供钢筋连接技术的厂家或单位配套提供。
钢筋锥(直)螺纹丝头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接头的连接质量,为此要求在工人自检的基础上,按每种规格钢筋加工批量的10%抽检。不允许使用牙形撕裂、掉牙、牙瘦、小端直径过小、钢筋纵肋上无齿形等不合格丝头连接钢筋。查出一个不合格接头,则应重新连接该批接头,可切去不合格丝头,再重新加工,并及时填写检验记录,不得追记。
5.2.5  钢筋机械连接件(套筒)是连接质量的关键,套简加工工艺复杂、要求高,因此规定应经专门的设计和型式检验,在专业厂家生产,出厂的套简须有出厂质检证明。目前大量应用钢筋机械连接的工程施工中都如此进行控制。

5.3  钢筋的弯折加工

5.3.4  本条与原标准基本一致。但大型梁、柱的箍筋一般直径大于12mm,按原要求加工后不利于安装;采用小直径Ⅱ级钢筋制作箍筋时,其末端应有90°弯头,弯头长度应大于等于3倍的主筋直径,以便于绑扎,因此特增加此规定。

5.4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5.4.1  在原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圆弧钢筋加工的径向偏差要求,这是因为径向偏差将严重影响安装质量,特别是影响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5.4.2  本条为新增条款。
5.4.3  鉴于国内现有的钢筋接头机械连接参数不尽相同,因此规定加工偏差按接头连接件技术规定执行。

5.5  成品钢筋的存放

5.5.1  由于钢筋加工后钢筋弯折部位和冷拉钢筋易生锈,且除锈较为困难;而钢筋生锈时间因各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而异,因此宜尽快使用。
5.5.2  实践证明,挂牌分号存放是防止成品钢筋混号的有效手段。
5.5.3  我国各地气候差异较大,各工程钢筋成品存放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因此成品的存放应按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钢筋不变形、不锈蚀。
5.5.4  钢筋锥(直)螺纹连接的成品钢筋因端头有丝扣,在存放过程中容易造成丝扣的损坏,满足不了安装质量的要求,因此规定应对端头丝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6  钢筋的接头
6.1  一般要求

6.1.1  本条明确了在工厂和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钢筋接头方式,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窄间隙焊、机械连接(带肋钢筋套筒挤压接头、镦粗锥螺纹接头、镦粗直螺纹接头)和气压焊等方式。
6.1.2~6.1.3  属新增条款。近年来钢筋的机械连接接头已在水电水利工程中应用,接头质量完全能够达到水工结构要求,并且施工速度快,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钢筋的接头中除了采用原标准规定的常用焊接方法外,还可选用机械连接接头,尽量不用绑扎搭接,以达到节约钢筋和保证结构可靠性的目的,并明确指出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对于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在现场施工中焊接和机械连接确实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绑扎搭接,但必须从严掌握。
6.1.4  明确了各类钢筋在不同条件下可采用的接头方式,在原标准规定的接头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钢筋新型接头方式的规定并说明了注意事项。另外,在一些工程的实际施工中,当钢筋的直径大于28mm时,仍然采用搭接焊接头,甚至采用绑扎搭接。因此在一些混凝土结构中,当不具备规定焊接条件的情况下,直径大于28mm的钢筋也可采用搭接焊接头,但要严格掌握。
6.1.5  本条为新增条款,由于本标准已将一些钢筋接头的新技术、新工艺引入,故同时也引入了钢筋接头等级概念。

6.2  接头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

6.2.1  本条修改内容为:
1  搭接焊和帮条焊的接头原标准规定应做成双面焊缝,但在工程实际应用中,由于现场条件所限,一般都做成单面焊缝,受力情况能够满足混凝土结构要求。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改为“在设计有要求时应做成双面焊缝,无特殊要求时,可做成单面焊缝”。
2  焊缝的长度原标准按双面焊缝长度计算,不够直观,本次修改为按总长度计算。
3  搭接焊接头原标准规定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但实际施工中,也有按错开一倍直径施工的情况,故本次修改为“宜位于同一直线上”。
4  对于钢筋焊缝的宽度、高度要求,原标准除规定了按钢筋的直径倍数要求外还规定了具体的数值要求,但对于直径较小的钢筋,当需要相互焊接或与埋件焊接作为爪筋时,无法按原标准规定要求进行焊接,故增加了直径小于10mm的钢筋焊接焊缝高度、宽度按试验确定的要求。
6.2.2  在实际施工中熔槽焊的垫板模一般用角钢制成,故本次修订时确定为角钢。
6.2.3  本条为新增条款。
6.2.4  对于手工电弧焊用焊条,原标准规定应选用优质焊条,不够具体,本次修订为焊条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型号明确,使用时不得混淆。焊条的型号改为国际标准代
号。由于手工电弧焊是一种比较普及的焊工技术,质量容易保证,故一般只做外观检查,必要时才取样做拉伸试验,对处在有利条件下施焊的预制钢筋骨架焊缝,可不从成品中取样做拉力试验,但应进行严格的外观检查。
6.2.6  DL/T5057中规定钢筋采用绑扎搭接的接头长度: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的0.85倍,且不应大于200mm。对焊接骨架受力方向的钢筋接头,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最小锚固长度;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最小锚固长度的0.7倍。给出根据受拉钢筋最小锚固长度要求计算得出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最小长度列表。
6.2.8  根据JGJ18相应内容整理编写。

6.3  接头的分布要求

6.3.1  与原标准基本一致,引入了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等级对接头分布的要求。另外,原标准附注里面对两根钢筋的接头在30倍钢筋直径或500mm以内时视为同一截面,在实际应用中当混凝土分层较小或钢筋直径较大时,无法完全按照此规定执行,有时会造成焊工操作不便,故本次修改为两根相邻钢筋的接头应错开500mm以上即可。
6.3.2  将原标准附注内容列入了正文。
6.3.3  本条为新增条款,根据JGJ107编写。
7  钢筋的安装
7.1  钢筋安装的偏差要求

7.1.1~7.1.2  基本同原标准,将条文中的“设计图纸”改为“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包括多方面内容,如:设计修改通知、变更通知等,较设计图纸全面。

7.2  钢筋的绑扎要求

7.2.1  基本同原标准,原标准条文中“靠近外围两行钢筋”不便理解,改为“外围层钢筋网”,另增加了当设计有具体规定时按设计规定执行的要求。
7.2.4  基本同原标准。增加了大型梁、柱较大直径箍筋安装后弯钩处应焊牢的要求。
7.2.5  本条为新增条款。原标准对绑扎铁丝未作规定,使施工和现场检查验收无依据,故增加了本条内容。

7.3  保护层

7.3.1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提出了钢筋安装时混凝土净保护层厚度应满足DL/T5057或设计图纸的要求;对于梁、次梁、柱等的交叉部位,混凝土净保护层厚度宜大于10mm,此规定是由于在施工中,往往梁、次梁、柱的交叉部位钢筋相互交叉,钢筋安装完后,几乎未留有混凝土保护层,因此增加此要求。
7.3.2  原标准明确规定钢筋与模板之间的保护层垫混凝土垫块,实际施工中采用多种形式来保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故本次修订只要求垫强度不低于该部位混凝土强度的垫块,对垫块的种类不做具体规定。

7.4  架立筋

7.4.1  本条为新增条款。在以往的施工中,由于原标准中没有设置架立筋的规定,钢筋安装的费用中也未明确有此项费用,施工单位往往为了减少工程费用,不设或很少设立架立筋,不能保证钢筋安装的准确位置,增加本条目的是确保钢筋安装质量,并给施工预算增加此项费用提供依据。但由于水工混凝土施工中,钢筋安装的环境和条件差异很大,因此无法对架立筋做出具体的量化规定,只做了原则要求。
7.4.2  基本同原标准条款。增加了在场外绑扎和焊接钢筋骨架,可以采用轻型型钢等作为钢筋支撑骨架的规定。
7.5  锚筋安装

7.5.1~7.5.5  在以往的施工中,混凝土浇筑仓号内的基岩面或已浇混凝土面上,要钻孔设置用于连接混凝土的锚筋时,其技术要求没有专门规定,往往引用岩石(围岩)喷锚支护施工中的锚杆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控制,很多情况下并不适用,为此增加本条内容,以规范施工和检查验收。通常锚筋一次施工和验收数量较少,因此规定以100根锚筋为一批,抽取三根进行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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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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