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地信网论坛 返回首页

 

zsp826262807的个人空间

http://bbs.3s001.com/?2245 [收藏] [复制] [RSS]

日志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改革发展

已有 755 次阅读2010-5-31 10:48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改革发展
国土资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属地化改革以来,中央和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地勘单位”)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动融入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地质找矿成效显著,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地勘经济快速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为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进一步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在总结提炼各地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已有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政策。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信誉等要素,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探矿权。
  三、支持地勘单位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其实际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商住、工业用地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纳入地方预算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将出让收入用于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
  四、完善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积极稳妥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的,可以参照一些省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原有的单位职工继续按照事业单位身份实行注册管理,进入企业后其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的制度进行分配,退休时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衔接。改制后企业聘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
  六、深化国有地勘单位内部改革。积极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有条件的可整合省(区、市)内国有地勘单位,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做大做强地勘企业,精简机关管理人员。鼓励地勘单位以局为单位做好结构调整,积极探索收入分配制度、人事制度、产权制度、法人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七、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地质勘查工作外部环境。规范地质勘查施工涉及的占地等补偿标准,并按规定纳入项目预算。完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预算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制定全成本核算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取费标准。及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津贴及高原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充分调动野外一线广大地质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引导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管理职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有地勘单位要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附件:1999-2009年各省(区、市)出台的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政策汇总表

2010年04月26日


附件
1999-2009年各省(区、市)出台的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政策汇总表
省、区、市    文件名称    文件支持的重点    落实情况及效果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地质勘查发展规划》、《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规定》三个文件    1.明确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2.完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机制、规定了我市矿业出让方式、价款收缴办法、使用办法等    加强公益性地勘队伍建设,逐步实施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建立地质勘查投入机制;解决了矿业权由无偿到有偿的问题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2.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和机制;3.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支持地勘单位发展;4.增加地质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地质工作水平    正在逐步落实。 已经实现地质工作重点向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的转移。建立了地勘单位与需求单位的交流平台,加强地勘单位与需求方的沟通,促进地质成果社会化应用。鼓励地勘单位改革创新及矿产资源勘查走出去。针对地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设立科研课题进行攻关。开展了优秀地质成果展示,准备制定优秀成果表彰奖励机制,鼓励各地勘单位对优秀地质成果给予奖励。
河北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河北省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七个文件    1.公开勘查资质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办证程序及有关要点;2.加强铁、煤等重点矿种地质勘查工作;3.鼓励和支持地勘单位和优势企业到境外进行资源开发与合作;4.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5.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6.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7.严格矿权审批和出让;8.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整顿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着力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    大部分已落实,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尚未解决。
山西省    《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重要矿产深部找矿工作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    1.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矿业权资源配置,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2.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支持;3.加强深部找矿,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正在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有关事宜的批复》、《关于企业化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关于内蒙古地勘局在企业化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关于内蒙古煤田地质局在企业化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有色地勘局及煤田地质局离休人员医疗费纳入自治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的通知》、《关于自治区地勘局和煤田地质局所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关于办理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工商注册有关事宜的函》、《关于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九个文件    1.企业化经营、财政补助方式改革、人事用工自主权、找矿激励、项目支持政策、三不变政策等;2.将国有划拨土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和用途变更等费用,其收益用于冲抵改革成本;3.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专项拨款,新出台增员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解决;4.离休干部医疗费;5.剥离地勘单位办社会的职能;6.地勘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促进发展,授权国土资源厅履行出资人职责,进入公司的职工保留事业身份、档案工资及退休待遇    已落实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开展辽西北地区地质勘查项目施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对我省国有地勘单位事业费拨款人均基数全面提高、全面解决属地化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政策性调资和补贴遗留问题、《关于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的暂行规定》七个文件    
1.对地质勘查项目比照重点项目对待。各地勘单位可直接向省厅申请探矿权,省厅以调查函方式下发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各市、县(市、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国家及省政府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受相邻矿权最小间距的限制;2.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给勘查单位;3.国家下放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时人均基数增长一倍多;4.对2007年以前拖欠的属地化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10759万元采取用2007年和2008年两年省级置换财力解决,2008年以后属地化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执行2000年出台的补贴纳入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484万资金。5.鼓励引导地勘单位实行探采结合,勘查开发一体化;6.鼓励地勘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以矿权换股权,合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8.国有地勘单位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项目收益分配,探矿权转让收益按照成交价款的20-30%比例返给国有地勘单位。    1.投入地勘资金15.67亿元,全省共新增铁矿储量近40亿吨有力地支持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2.提高了各市对地质勘查项目的重视程度。减少了程序,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3.规范了地质勘查行为,壮大了地勘单位经济实力,促进了地勘行业发展;4.尊重地勘单位的智力投入,鼓励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深受地勘单位欢迎;5.改善了地勘单位工作条件。从根本上解决了属地化单位职工的政策性调资和补贴历史欠账问题,解除了地勘单位的后顾之忧和历史包袱。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吉国土资发[2007]24号)、《2007年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吉国土资财发〔2007〕2号)、《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06)47号)、《吉林省地质勘查规划》(吉政明电[2009]6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文件》、《摘录有关地质工作会议等有关材料》八个文件    1.强化规划管理,提高勘查准入门槛;2.支持地勘单位的发展,用省级财政投入找矿,为地勘单位的勘查降低风险;3.省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安排省内重点矿种、优势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地勘单位;4.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省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5.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地质勘查科技新体制,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的科技攻关;6.给地勘单位以政策、资金扶持,降低地勘单位找矿风险;7.鼓励优秀地质工作者和先进地勘单位,发挥更大的找矿积极性    探矿权人在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时,不再进行评估和缴纳采矿权价款。规范包括地勘单位在内探矿权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已经实施,承担单位为国有地勘单位,地勘单位连片住房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已经落实;对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2006年10月之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探矿权价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得到地勘单位的欢迎;从2007年起,每年都设立地勘基金,效果明显;地勘单位获得省级地勘基金项目支持,增强了地勘单位实力;省每年将从科技费用中安排400万元用于地质科学研究;每年从省财政出资,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支持国有地勘单位找矿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四个文件    1.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人员社会保障、住房改革、债务化解、基地迁移改造等问题。2.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住房改造列入棚户区、沉陷区改造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3.保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待遇。4.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矿业权由地质勘查单位依法自主经营。5.地勘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6.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省留用部分,按照省级45%、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工作25%、按规定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30%的比例进行分配。7.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持有矿业权或缴纳价款的国有地勘单位(提交最高勘查程度地质资料)取得;8.建立省地质勘查基金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出让有了明确规定,使管理部门处置矿业权有了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落实,多数地勘单位受益,将分成所得用于改善办公环境,购买先进设备,提高生产力。多数国有地勘单位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分成中受益
上海市    《国土资源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保障和促进上海科学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上海市房屋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三个文件    1.将地质工作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流程;2.深化改革,建立地质工作新机制,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地勘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统筹安排地质工作布局;3.完善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络    正在逐步落实,落实情况良好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财政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个文件    1.全省地质勘查工作;2.重点支持矿产勘查工作    每年按预算口径安排一定资金
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个文件    1.支持国有地勘单位申报和受委托承担省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2.地勘队伍体制改革中需解决的系列问题;3.加强地质工作、强化地勘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4.重点支持各地勘单位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降低资源勘查风险。    正在落实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矿部所属在我省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项目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对我省国有地勘单位事业费拨款,由下划基数改为全额供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意见(试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矿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商请解决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函>》十个文件    
1.支持国有地勘单位申报和受委托承担省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2.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3.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4.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给勘查单位;5.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对国有地勘单位的人头费拨款追加预算,将下划基数时的差额完全补齐,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6.鼓励和支持国有地勘单位采取与省地勘基金合作或全额申请省地勘基金投入,到境外或省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7.鼓励国有地勘单位积极申报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在新立项目中的最高比例不高于80%,在续作项目中的合作比例不高于60%,以进一步调动国有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和创造性;8.对于国有地勘单位实际住房困难情况及其可供开发利用的存量土地情况,商请各地政府支持并统筹解决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正在逐步落实,大部分市政府都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利用存量土地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尚有部分市未落实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    1.加强煤炭等能源矿产勘查;加强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2.煤炭等重点矿种、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非煤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地质勘查、地质找矿科学研究项目    效果良好,取得深部找煤的突破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    1.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2.解决有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3.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4.在中央财政补助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事业费不变;5.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6.鼓励矿业企业与地勘单位申报地勘基金项目;7.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矿业权出让所形成价款的溢价,根据找矿成果给予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勘查单位一定的奖励    目前已有16家地勘单位申报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批准实施的项目24个,勘查投入1亿元。地勘单位找矿积极性增强
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促进地勘事业发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快地勘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支持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加快地勘事业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地税局<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勘队伍改革的通知>》、《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驻济省直机关与济南市同城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深部找矿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划拨土地,可以将其出资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可以土地作价额作为国有股本金折算为国有股等优惠政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现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发展。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原划拨土地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其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可以按照协议出让使用权最低价确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3 年内分期缴纳。2.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政策优惠及其价款收益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享受的政策、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等方面政策;3.矿权、土地、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4.驻济省直机关同城待遇,建立统一的补贴标准;5.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对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6.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7.明确了到国外勘查的重点、支持的重点、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    已基本落实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个文件    1.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2.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3.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其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津贴补贴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4.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准备更新;5.增加地质矿产科技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实施;5.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6.建立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新机制;7.允许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依法转办采矿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8.允许地勘单位参股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地勘单位;9.鼓励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适量用于自主开发目的的非空白区矿业权;10.加大地质勘查投入,从省级分成的30%-40%划入省地勘基金    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实现了建强建实,省地调院编制由350人增加到500人;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部分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了矿业公司或技术服务公司;07、08、09年省财政分别投入1亿、1亿、1.2亿用于国有地勘单位技术设备更新;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尚未解决,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尚未落实;地勘单位按一定比例获得成果收益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地质勘查投入逐步加大,07年投入约3.7个亿、08年投入约8个亿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    1.对本省地质工作的各方面做了原则安排。2.重点支持矿产勘查工作    每年按预算口径安排一定资金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湖南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全省“十五”期间重大地质勘查成果奖的通报》、《关于印发<探矿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关于支持矿业建康发展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份文件    1.充分调动地勘单位和找矿有功人员的积极性,对找矿有功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充分肯定其劳动成果;2.以合同形式规范探矿权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探矿人与地勘单位的权利义务。3.切实减轻矿业企业负担,加大对矿业发展的投入,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规范矿业勘查开发秩序;4.对国有地勘单位已经登记持有的由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出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可以优先回购    逐步实施,效果较好
广东省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三个文件    1.暂停了商业性矿产勘查新立登记工作,但对国有地勘单位以省级以上财政出资批准的勘查计划项目,仍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2.形成“大地质”、“大地勘”的地质工作新格局,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服务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3.明确了地勘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原则、配套措施、改革的实施等    共依法批准47个探矿权,有力支持了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初步树立了“大地质”观念;以改革促发展成果显著;形成了地勘单位体制改革的“广东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地质工作的通知》    1.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2.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3.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4.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5.培育矿业权市场;6.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7.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    1.建立了地质勘查专项基金;2.编制了广西大规模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方案(2009-2012年);3.财政承担的地质勘查费能按时拔付给属地化后的有关地勘单位,并逐年递增。各有关地勘单位基本上按要求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的,经评估后,将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4.广西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使国有地勘单位下岗职工与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样,享受了再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5.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基本上能按广西出台的增资政策,对职工进行调增工资;中央直属的地勘单位参照地方的增资政策执行。6.多数国有地勘单位职工已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但一些队伍庞大、退休人员多的地勘单位,由于资金困难,难以落实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参加大额医疗投保。7.目前到区(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不多,只有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西煤炭地质局到云南、贵州两省开展商业性煤炭资源勘查
海南省    《研究省气象、地矿、地勘、地震、测绘部门“十一五”期间有关工作》、《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研究海南金地实业总公司改制问题》三个文件    1.省政府支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建设锆钛石英砂矿深加工项目。同意和支持省地质勘查局为业主、开发建设海南木兰湾石英砂专用码头及开采项目,省政府将给予道路建设配套和开发性贷款支持;2.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公司或地质服务技术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3.海南金地实业总公司改制相关问题    逐步落实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二○○九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五个文件    1.支持地勘单位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明确了财政项目由国有地勘单位承担,以支持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3.积极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解决基地问题;4.形成“大投入”、“大突破”的地质勘查工作新格局,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服务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5.确定了矿业开发的重点领域,鼓励地勘单位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全部落实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四川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恢复探矿权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探矿权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的通知》六个文件    1.制定全省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和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方案;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制定国有地勘单位职工社保问题解决方案;2.制定建立地勘基金方案;3.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价款收入,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成。4.科学部署地质找矿工作,区分地质工作程度,在全省范围内设置专项规划区、重点规划区、限制勘查区、禁止勘查区;5.鼓励有技术实力的地勘单位,通过申请在先、重点规划区项目专家优选等,实现地勘单位投入回报。    大部分政策已落实。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培育和促进了商业性勘查市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住房、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部分得到解决;地勘基金找矿项目取得较大成果;地勘单位智力投入分成办法,实施几年来,找矿效果显著;重点规划区项目专家优选使地勘单位发挥了技术优势和智力优势,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广泛认同、肯定;全省地勘市场探矿权市场基本建立,地质工作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

贵州省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三个文件    1.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相关规定;2.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3.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云南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两个文件    1.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参考该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2.加强优势重要矿产资源勘查;3.强化公益性地质工作;4.积极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    部署了找矿行动计划,整合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分别成立项目组,在重要成矿区带内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战略性地质找矿工作;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成立了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尚未解决
西藏自治区    
《国土资源部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关于贯彻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会商纪要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勘查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区地勘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处置的建议函>的批复》、《关于营造良好环境 全力支持配合当前各类项目建设 企业生产和专项野外作业工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确保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工作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协调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意见》、《关于下达地勘局医疗保险预算指标的通知》、《关于区地勘局申请调整职工野外津贴标准的复函》十三个文件
    1.落实国务院《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各项优惠政策;3.区地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4.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自治区财政设立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6.协调地质工作外部环境,全力保障青藏专项顺利实施;7.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建立地质工作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深化国有地勘队伍改革等;8.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医保问题;9.提高野外津贴标准政策    大部分都在落实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地勘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陕西省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地勘单位体制改革政策规定》、《关于地勘单位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五个文件    1.人员退休养老政策: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老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的养老、住房等补贴和社会保障金与省其他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2.矿业权处置政策:改革前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经批准其价款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增为国家资本金;改革后的按省政府管理办法管理;属前期国家出资勘查尚未形成矿产地或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由改制后的企业自主经营;3.土地税收支持政策:原地勘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政策规定,经批准可转为商住、工业用地,省国土资源部门商各地批准一宗土地专用于改革后四个地质(勘)局职工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以解决部分地质职工无房问题;4.分离办社会职能政策: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四个地质局管理的医院、学校划归到所在地管理。其人员、资产、经费划转按移交协议办理;5.地勘基金支持政策:建立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计划“十一五”末达到7亿元,由改革后的地勘单位优先承担。    人员退休养老政策已落实,效果较好。矿业权处置政策正落实,效果一般。土地税收支持政策正落实,效果一般。分离办社会职能政策正落实,效果一般。地勘基金支持政策正落实,效果较好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个文件    1.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加大矿产勘查资金投入、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2.建立省级地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3.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4.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不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投入力度;4.设立5亿元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矿产勘查;5.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盘活现有土地资产、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    逐步落实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勘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    1、地勘单位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2、支持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的发展;3、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    部分得到落实,各地勘单位已纳入社保体系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    1.地质勘查;2.队伍建设;3.地勘单位改革发展;4.探矿权配置;5.成果收益分配    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并实施地质找矿工作,找矿效果明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找矿成果收益分配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52号)四个文件    1.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增强国有地勘单位的找矿能力、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2.积极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3.加大对国有地勘单位基本建设和基数装备的投入;4.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后,从出让价款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承担该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第一类矿产:为找矿成果收益的15-20%;第二类矿产:为找矿成果收益的3-5%。直接从事勘查项目并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5.由自治区地勘技术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在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并缴入自治区国库后,出让价款收入按不超过20%的比例向承担该项目的勘查单位分配    正加紧落实



来源: 国土资源部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在线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