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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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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后勤部长 于 2011-1-16 12:50 编辑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1 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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