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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矿产资源管理法修改协调小组组长甘藏春近日表示,矿产资源法修改不会另起炉灶,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不是“大矿产管理”的概念,将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矿业权相分离,坚持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 甘藏春提出,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是在现有基础上理清矿业法律制度演化过程并加以完善。& T6 t1 {- Q& @$ f. Y0 u
甘藏春认为,矿产资源法修改要抓紧梳理研究一些重大问题。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要深入研究解决“两权”之间的过渡以及探矿权成本处理问题,鼓励搞活探矿权,严格规范采矿权;矿业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要适应新形势,研究如何放权以及放权后如何监管。# h6 a) R4 E% W, c* l$ i9 C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还应包括对矿业开发活动利益关系的调整。矿业开发既要强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又不能忽视地方政府以及矿产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梳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各种收费的比例关系,尤其是要解决好矿业开发与矿产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P6 w, }6 B$ Z3 Y- U& ^ a; M
就各类各级行政管理的关系如何规定,甘藏春表示,应坚持权力责任对等原则,研究如何处理坚持矿产资源统一管理与发挥各部门积极性之间的关系,研究处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进一步研究建立中央与地方协商机制。2 h/ m+ }0 k8 f2 Q0 H7 ~" |
甘藏春表示,还要加强矿业权炒卖行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过度投机风险。理清国土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处理好矿地关系。
# b/ W) G! o) b4 Z3 ]! W! @) { 据了解,从2003年至今,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历时8年多,起草完成了12稿,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基本理清了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基本思路、主要框架和基本问题。据悉,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7 t) u* X5 \9 P( P1 ?2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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