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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11年11月15日)
% y' k, c- C+ B 甘肃省政府近日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提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健全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勘采。* S* j* ^& }5 g' y' M
《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要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低于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最短服务年限的项目不得审批;每年对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清理1次,对存在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情况的探矿权和越界开采、许可证过期等情况的采矿权予以注销;省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共同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平台,对审批进行全程跟踪、全面监督。/ P; ]; h( P' w$ O+ U+ P+ {- I0 @
《办法》强调,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其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要坚持依法行政,防止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8 L: _$ F% H. E5 x! _ 《办法》同时明确,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勘采,试验区限制勘采,其他生态功能区禁止新设采矿权。对保护区设立之前已有的探矿权、采矿权,通过冻结、整合关闭、兼并重组等措施,逐步减少直至全部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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