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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规]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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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主要包括: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②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③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④土地估价实务;⑤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⑥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内容学时。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 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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