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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规] 土地估价机构工商设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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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估价机构工商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的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2.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结尾宜称为事务所。
3.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须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
4.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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