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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规] 价格确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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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价格确定的方法

 如两种方法求得地价相差幅度不大(一般不超过20一25%),可采用简单算术平均值作为待估宗地最终结果。

  如两种方法求得地价相差幅度较大(幅度超过20—25%),说明每种方法地价增值或减值的原因,采用一种结果加权平均(但要说明每种方法结果权重的确定理由)作为待估宗地最终结果,或者取众数、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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