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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以下简称资源/储量)的分类和定义。
1.2 本标准适用于资源/储量计算、评审和统计,也适用于国内采矿权和开发方案的审批、矿业权转让和油气勘探开发筹资、融资等活动中的储量中介评估。
2 基本术语
本标准在分类定义中采用下列基本术语,这些基本术语均为泛指的名词:
2.1 原地量:是指地壳中由地质作用形成的油气自然聚集量,即在原始地层条件下,油气储集层中储藏的石油和天然气及其伴生有用物质,换算到地面标准条件(20℃,0.101MPa)下的数量。在未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原地资源量;在已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原地储量,特称地质储量。
2.2 可采量:是指从油气的原地量中,预计可采出的油气数量。在未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可采资源量;在已发现的情况下,称为可采储量。
2.3 资源量:是原地资源量和可采资源量的统称。
2.4 储量:是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的统称。可采储量又是技术可采储量和经济可采储量的统称。
2.5 技术可采储量:是指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经理论计算或类比估算的、最终可采出的油气数量。
2.6 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当前已实施的或肯定要实施的技术条件下,按当前的经济条件(如价格、成本等)估算的、可经济开采的油气数量。
2.7 不可采量:是原地量与可采量的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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