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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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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2
农地股份合作制运作条件
当前,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在许多地区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基于各种客观因素,部分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发展仍不成熟,单凭行政力量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发展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对江苏省经济发展不同梯次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运作情况的简要分析,说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适用条件性。
(一)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诱致农地经营制度创新的根本
江苏省昆山市地理位置优越,近邻上海,深受上海经济圈辐射影响,非农产业发展迅猛,开放型经济占据重要地位。
1、昆山富民合作社发展进程。1996年,苏州市政府提出了允许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转让、出租。2002年,昆山市政府为整合、规范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将农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命名为昆山富民合作社,对此昆山市提出了富民政策28条,明确要求由富民合作社进行原创型企业基地建设。原创型企业基地经政府统一规划后,由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共同参股投资,统一修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和道路、食堂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成长型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地载体。由此,农地非农化有了政策支撑。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相对于国家农地征用需先征用为国家所有再上市的政策而言,不仅大大节省了行政成本,也为灵活处置土地用途留下了政策空间,有效实现了农民土地使用权者的基本权益,而交易费用的降低及生产成本的减少诱致了企业主体争相租用土地,这一隐性互惠制度为企业、农民主体双方带来了利益共享和合作剩余。当双方主体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产生的后果不一致,而且合作的效用要远远大于不合作的效用,通过合作能使双方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此时就产生了一个“合作剩余”。该如何共同分享到“合作剩余”,而不是彼此都得不到应得到的最大收益,则只有通过共同合作,达成共同意志,充分享有合作剩余。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基于合作后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
2、昆山富民合作社的制度效应。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主体有农民(土地使用权属者)、集体组织、企业(用地主体)及地方政府。作为农民,通过农地非农化,除直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外,既可以在当地充分实现就业、创业,又可以毫无牵挂的在外务工,增加工资收入;作为企业,不仅节省了征用土地成本,而且有廉价、充足的当地劳力资源,为提高经营效益提供了人力、物力基础;作为政府,减少了与分散的农户进行谈判成本,缩短了征地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不断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基于三个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一致需求,达成了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发展,共同推动着昆山富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纯农业种植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化--寻求改变种植方式的有效选择
1、江苏苏北部分地区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困惑。宿迁市是农业大市,农民比例在江苏地区最高,一产产值在社会经济总量中的比例也最高,农民以地为本、以农为业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农民收入偏低,农业种植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基础。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2006年,盐城市分别在阜宁县施庄镇红心村和建湖县恒济镇建河村开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红心村有5个组,其中1个组有87亩土地,离村庄较远,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不高,其余四个组共108亩,连接在一起,长期由集体统一对外发包。红心村根据实际,对已经承包到户的1个组,以各承包户为股东单独组建了1个股份合作社,另外4个组以各村民小组为股东,成立了1个合作社。两个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对外发包,给镇农技人员种植水稻制种,发包收入全部返还给农户。建河村因处于水网地区,地势低洼,该村将分散在各个小组的516亩地势较低、种粮效益较低的荒滩进行分组按人落实股权,另将一直由村经营的500亩滩地作为集体股,建立了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竞价发包种植水产品,收益分配上原属各小组的滩地发包收入全部返还农户,原属村经营的滩地,其发包收入的30%用于农户分配,20%用于合作社积累,50%用于村委会补贴办公费。从这两个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和实践进程看,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搁荒、农民外出务工等,而通过土地外部利润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的因素并不明显,而且土地股份经营项目不具有明显的特色和效益。
2、从分散种植到规模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效益。在苏北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占据着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农民依靠农业种植这一渠道实现增收依然重要。宿迁市2004年三次产业结构比为28.7:42.2:29.1,虽然较上年的30.2:40.1:29.7有所调整,但是农业产值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对于一个农业大市,由于外出务工的竞争激烈,部分农民仍然要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一些工业带动力不强的地区。农村土地收益不明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将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种植经营,如果市场行情好、没有遭遇自然灾害的能实现较好效益,如果受某些因素影响,导致种植情况、市场行情都不好,则农业规模经营可能会有所损失,农民利益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则农地股份合作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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