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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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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

  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但是运作土地股份合作制需要成熟的外部条件。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下,农地股份合作制还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制度选择,更不是创新农地经营制度的最终目标模式,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一定区域内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换言之,农地股份合作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农地产权不完善影响农地股权稳定性

  1、农地产权残缺的表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只享有农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农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晰,集体概念比较模糊,农民对其承包的农地只享有经营、收益、流转等权利,缺乏具有实质性产权的处置权,处置权的缺失使农民对土地长期经营没有足够的预期。《物权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进行了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流转、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没有规定完整的处置权能。

  2、产权残缺对股权的影响。一是影响农地股权的稳定性。农业结构调整、农地征用等都牵涉到土地流转,目前部分地区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程序和手续都不够完善,农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和认识度不够高,干部行政行为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致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没有足够的信心,担心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后,防止因农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矛盾纠纷。因此,土地产权不稳定性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可能造成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后权益有所丧失。另外,由于经济发展对土地流转的需求逐步增强,土地流转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甚至出现难以管理的局面,这对我国土地产权体系的法制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果不及时规范农地流转方式,可能对我国农地制度的长远安排产生深刻的影响。二是影响股权保障功能。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民土地集中起来搞统一经营,虽然农民可以在合作社里务工,挣取工资收入,还可以获取土地股权收益分红,但是农民失去了对自己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实质上是将土地物质权利货币化后的一种股权收益。股权的稳定性深受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状况影响,合作社运行得好,农民收益才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亏损,农民既得不到分红,加之农地产权不完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已作为股权加入到合作社中去,农民想收回自己的承包地是相当困难的。

  (二)区域发展不平衡影响农地股份合作发展本文

  农地股份合作制为实现多元主体利益目标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平台,促进了农民增收。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运行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地区都适用土地股份合作制。

  1、效益是土地股份合作的根本。运作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两种目的,一是进行规模种植,实现规模效益;二是进行二三产业开发经营,获取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和经营效益。比较这两种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能更有效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依靠纯农业种植的方式所取得的收益并不能满足合作制发展的有效需求。广东南海市(现在的佛山市)自1993年起,已先后建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1870个,其中以村委会为单位组建集团公司191个,占全部总数的近8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建的股份合作社1678个,占99.8%。但建立了股份制有分红的村只有34个,仅占17.8%,有分红的股份合作社974个,仅占52%。因此,如果土地没有更高的利润收益,股份合作社运作就会面临困难,即便建立起来以后,如果仍然从事低水平的农业种植经营,土地的经济效益不高,合作社则很难实现分红,股民也不能通过合作社实现增收,合作社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制度成本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发展。对照部分地IX~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等可以看出,从组建、成立到运作、收益分配等环节,有着很强的专业程序和运行机制。比如,股权设置上,对土地股的折算、资金技术股的标准及其它股权的衡量都很难准确规定,对股权分配上也很难科学设置。合作社机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组织机构顺利运行有一定的影响。另外,股权收益分配程序比较复杂,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的成员,其股权收益分配及决算等方面更为复杂。许多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份设置中包含了集体股和个人股、资金股和技术股等名目不一的股份,各地因地区特点其设置股份的程序、种类和原则也不尽一致,由此可见,土地股份合作制所追求的多重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其运行成本很高。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内部机制存在弊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员享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虽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所不同,不受该法的调节,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也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自愿基础上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经营对象是农产品,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社员要退出合作社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结算,能将其财产及股权收益从合作社中分割出来,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基础是土地使用权,农民将土地作为股份参与土地股份经营,一般情况下是集体统一规划经营,或者由集体统一用于项目开发,由于其不具有分割性,难以恢复原状,农民要收回其土地,该怎么分割?如果不要求收回土地,那么土地财产到底该怎么核算?这是一个难题。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教授分析指出:“村民从入股的那一天起,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已经转让了,就已经和公司一道承担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农民想退股怎么办?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不能退只能转让。如果公司倒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必须用现行所有财产清偿所有债务。这也就意味着,作为股东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永远地失去了”。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其实并不自由,而且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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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2

 农地股份合作制运作条件

 当前,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在许多地区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基于各种客观因素,部分地区土地股份合作发展仍不成熟,单凭行政力量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发展是不可取的。以下是对江苏省经济发展不同梯次地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运作情况的简要分析,说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适用条件性。
  (一)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诱致农地经营制度创新的根本

  江苏省昆山市地理位置优越,近邻上海,深受上海经济圈辐射影响,非农产业发展迅猛,开放型经济占据重要地位。

  1、昆山富民合作社发展进程。1996年,苏州市政府提出了允许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转让、出租。2002年,昆山市政府为整合、规范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将农地股份合作社统一命名为昆山富民合作社,对此昆山市提出了富民政策28条,明确要求由富民合作社进行原创型企业基地建设。原创型企业基地经政府统一规划后,由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共同参股投资,统一修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和道路、食堂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成长型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地载体。由此,农地非农化有了政策支撑。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相对于国家农地征用需先征用为国家所有再上市的政策而言,不仅大大节省了行政成本,也为灵活处置土地用途留下了政策空间,有效实现了农民土地使用权者的基本权益,而交易费用的降低及生产成本的减少诱致了企业主体争相租用土地,这一隐性互惠制度为企业、农民主体双方带来了利益共享和合作剩余。当双方主体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产生的后果不一致,而且合作的效用要远远大于不合作的效用,通过合作能使双方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此时就产生了一个“合作剩余”。该如何共同分享到“合作剩余”,而不是彼此都得不到应得到的最大收益,则只有通过共同合作,达成共同意志,充分享有合作剩余。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基于合作后能够给多方主体共同产生效益最大化,从而共同分享合作剩余,也为政府引导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制度范式。

  2、昆山富民合作社的制度效应。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利益主体有农民(土地使用权属者)、集体组织、企业(用地主体)及地方政府。作为农民,通过农地非农化,除直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外,既可以在当地充分实现就业、创业,又可以毫无牵挂的在外务工,增加工资收入;作为企业,不仅节省了征用土地成本,而且有廉价、充足的当地劳力资源,为提高经营效益提供了人力、物力基础;作为政府,减少了与分散的农户进行谈判成本,缩短了征地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不断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基于三个主体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一致需求,达成了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发展,共同推动着昆山富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二)纯农业种植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化--寻求改变种植方式的有效选择

  1、江苏苏北部分地区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困惑。宿迁市是农业大市,农民比例在江苏地区最高,一产产值在社会经济总量中的比例也最高,农民以地为本、以农为业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农民收入偏低,农业种植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基础。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2006年,盐城市分别在阜宁县施庄镇红心村和建湖县恒济镇建河村开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红心村有5个组,其中1个组有87亩土地,离村庄较远,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不高,其余四个组共108亩,连接在一起,长期由集体统一对外发包。红心村根据实际,对已经承包到户的1个组,以各承包户为股东单独组建了1个股份合作社,另外4个组以各村民小组为股东,成立了1个合作社。两个合作社将土地集中对外发包,给镇农技人员种植水稻制种,发包收入全部返还给农户。建河村因处于水网地区,地势低洼,该村将分散在各个小组的516亩地势较低、种粮效益较低的荒滩进行分组按人落实股权,另将一直由村经营的500亩滩地作为集体股,建立了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竞价发包种植水产品,收益分配上原属各小组的滩地发包收入全部返还农户,原属村经营的滩地,其发包收入的30%用于农户分配,20%用于合作社积累,50%用于村委会补贴办公费。从这两个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和实践进程看,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搁荒、农民外出务工等,而通过土地外部利润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发展的因素并不明显,而且土地股份经营项目不具有明显的特色和效益。

  2、从分散种植到规模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效益。在苏北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占据着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农民依靠农业种植这一渠道实现增收依然重要。宿迁市2004年三次产业结构比为28.7:42.2:29.1,虽然较上年的30.2:40.1:29.7有所调整,但是农业产值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对于一个农业大市,由于外出务工的竞争激烈,部分农民仍然要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一些工业带动力不强的地区。农村土地收益不明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将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种植经营,如果市场行情好、没有遭遇自然灾害的能实现较好效益,如果受某些因素影响,导致种植情况、市场行情都不好,则农业规模经营可能会有所损失,农民利益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则农地股份合作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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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3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运行质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经营机制,具有一般制度功能,其产生、运作、效用等各环节都受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农地股份合作经营机制也日臻完善,但由于制度发展局限性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性,农地股份合作制同时体现出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的困境。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合作化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机制,主要构成要素有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公共服务、劳动力贡献等。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灵活利用制度边际处置土地使用权,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

  (二)农地股份合作经营收益分配主要方式

  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营利润,如何在合作社内部合理分配收益,是衡量合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也是进一步激励股权更好地发挥经营效益的基本动力。当前,农地股份合作收益主要是根据入股要素的数量及贡献的多少,以及按照既定的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参股要素主要有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劳动力、公共服务等。部分地区考虑到要确保农民的股权不受损失,吸引更多的农民以土地参加合作经营,采取了保底分红的办法,即无论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农民都能从合作社中获得基本的收入保障,减轻农民在合作社中经营的风险,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不受损。在保底分红的基础上,实行弹性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合作经营绩效和盈余程度,除留出一部分作为公益公积金和来年必要投入之外,全部在合作社内部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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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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