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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矿产资源政策参与调控初见成效
2010-01-15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5月,部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继续对我国的钨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第一次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各地在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并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暂停部分矿种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
保护性特定矿种控制。对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经部批准计划后设置钨矿、锑矿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矿、锑矿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以配合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暂停受理钨矿、锑矿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至2010年6月30日。
煤炭探矿权控制。为了保持煤炭勘查稳定,避免出现产能过剩现象,强化煤炭行业调控力度,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直至2011年3月31日。
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1月24日,为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合理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主要内容为:一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制度。二是国土资源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分年度下达分省(区、市)控制指标。三是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四是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如何界定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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