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13日,山西临汾市召开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会议安排,从即日起到明年2月15日,该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
$ o& o0 y% S6 a$ q, w 近段时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在临汾市有死灰复燃迹象,盗挖浅层煤、露头煤现象时有发生,给该市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威胁。为了维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稳定,临汾市成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
- G, @1 B+ l+ a5 F& g% V 本次行动共分为宣传发动、排查摸底、关闭取缔、查处公审、检查验收、巩固成果6个阶段,重点打击对象为私开矿井(含非煤矿山),盗采国家浅层煤和表层煤行为,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中未取得复工复产许可、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企业(含非煤矿山),以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3 Z8 B8 B7 b" S3 v
按照该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工作要求,该市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委、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企业办要将辖区内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非法违法矿主、矿点及非法违法生产开采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同时按照“风暴”行动打击重点,列出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对象,登记填表,上报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对上报的名单审核无误后,对重点打击对象分别通知公安、煤炭、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源量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 Z/ e# Z( }# n" G4 y7 s+ B* `5 [ 此次行动,重点强调部门协同配合,具体要求为;公安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力量对非法违法涉及人员采取措施;煤炭部门对擅自生产的煤矿企业立即实施关闭,对已复工复产的矿井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嫌疑的立即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死灰复燃的私开矿点和存在死灰复燃迹象的私开矿点,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新开井口和擅自打开原封闭的私开井口进行重新炸毁填埋;供电部门要严格煤矿(含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不得向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电力,对非法违法采矿已供电的立即拆除供电设施;煤炭运销部门和煤炭稽查部门负责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杜绝非法违法矿产品流入市场;经委负责清理取缔关闭非法设立的储煤场和储存、购买非法违法矿产品的加工企业;公安机关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制造、运输、购买、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外来民工和当地农民在非法违法矿井点务工,凡不听劝阻继续进行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d" q/ w* i: b+ L6 t) T5 l
会议要求,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列入重点打击范围的案件作为今年执法监察督办的重点,逐件进行落实。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党政干部、国家工职人员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对此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中的重点案件要限期结案、及时移送起诉;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对移送的案件依法从快审理。% `' }& J, ~( n9 P! K1 p5 z5 N
此次行动,对未取得复工复产手续擅自生产的企业实施关闭;对超层越界生产的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对于非法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予以劳动教养,即:组织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无法签定,但多次组织非法违法开采的;故意炸毁、封堵私开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量无法鉴定的;明知是非法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知情包庇或者窝藏犯罪分子的;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隐藏证据的;打击报复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证人的。
q; m, ~ s* {8 s 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罗清宇介绍:“近年来,我市安全事故频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由于私采滥挖引起。初步估算,从撤地设市以来到现在,全市因非法违法开采导致的大大小小事故超过了100起,占整个矿山事故的70%以上。2008年1月20日,我市汾西县因私采滥挖造成了一次死亡25人的重大事故,这就是个明显的例证。可以说,非法违法开采是安全生产的大敌。要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必须重拳出击,铁腕整治,坚决铲除私采滥挖滋生的土壤。此次打击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非法违法开采反复回潮的原因,主要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矿主的经济制裁不到位,第二是对‘黑后台’和‘保护伞’的查处不到位,第三是对失职的基层县乡村站(所)干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此次对于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不利的干部,该免职的坚决免职,该记过的一定要记过,该开除的必须开除,决不姑息迁就。一旦发现私开矿,要追究当地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基层乡镇负责人责任;对于参与非法开采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除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以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该开除的开除,该处罚的处罚,坚决筑牢基层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对充当私采滥挖‘黑后台’和‘保护伞’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于非法违法开采者,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严罚重判,给以身试法者以震摄。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民工,也要追究责任,劳动部门要使其明确,他们进行的不是合法劳动,而是盗采国家资源的非法行为,公安、劳动等职能部门要及时遣散非法采矿人员,遣返外地员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