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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地勘单位与矿业权是不可分割的。
●矿业权资产是经过国有地勘单位的“劳动的物化”和地质工作者
运用了“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矿业权资产不等于矿产资源资产。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
使用权能,是经营权。经营权不属于国家所有,而属于投资者和国有地
勘单位所有。
●按照国家有关扶持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政策,矿业权应属于国有
地勘单位经营开发。
●国家在矿业权市场建设中需处理好矿业权权益归属问题和矿业权
收益的分配问题。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
土地、劳动和资本市场一样同属于物质要素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
矿业权市场起步晚,发展慢。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更大程度上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矿
业权市场正在引起国家和地方地质矿产勘查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
勘单位更是备加关注,其目的是使我国矿业权市场统一、健康、有序地
发展。通过矿业权市场的建设,推进目前地质矿产勘查业两个主要课题
的解决,即吸引投资主体加大地质矿产勘查投入力度和使地勘单位有利
可图,体现自身价值,调动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积极性。这既是加
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目前要通过矿业权市场培育,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需要解决而不可回避的两大紧迫问题。现根
据多方面反映和我个人的粗浅认识,谈谈对矿业权的认识和意见,以有
益于矿业权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实施矿产勘查“走出去”和“引进来”
战略,为加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
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
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157种探
明了储量,发现矿产地20余万处。经过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证实,具有
一定价值的矿产地有2万处之多,探明储量的矿产潜在价值占全球矿产
潜在价值的12%,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三矿业大国,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社
会主义建设。一提到矿业权,岂能忘记奉献青春与终身的地质工作者,
他们献出了智慧、汗水和心血。国有地勘单位正是聚集着这一光荣崇高
的群体。正如江泽民同志“献身地质事业无尚光荣”的题词,国家不会
忘记,人民不会忘记,历史不会忘记这些“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开路先
锋”和“经济建设尖兵”。由于地质工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工作,可以
说国有地勘单位与矿业权是不可分割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按照
对立统一的哲学观点,国有地勘单位与矿业权二者共处于矿产资源资产
这个统一体中。
(二)
矿产资源是客观存在,是“上帝”赋予的。马克思《资本论》中有
这样的论述,商品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
造。”“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就运用了体力和智力的总和”,用这
一思想来回答矿产资源资产所能转化为有使用价值的矿业权资产时,就
深刻地体会到矿业权资产确实是经过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劳动的物化”
和地质工作者运用了“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在这其中,国有地勘单位
经过了两个过程,即对客观存在的,埋在地下的和尚未被认识的矿产资
源资产的发现过程和探明过程,这可视为发现权和探明权。而对某一矿
产地的发现权,在某种程度上与科技产品和工业品的发明权与专利权则
相类似,前者是地质工作者对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的认识的结果,而后
者是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的结果。有了对
矿产资源的发现,方可在其基础上进一步探明它,才能将矿产资源资产
转化为矿业权资产。所以能够发现和探明矿产资源,能够寻找更好和更
多的矿产资源,能够产生高的地质经济效益,完全包含着国有地勘单位、
地质勘查工作者的智慧、经验和创造力。
事实证明,因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不仅具有流动性、分散性和艰苦
性,而且它本身还具有探索性、创造性、风险性和复杂性的自身属性,
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是一项包含着多种矛盾的复杂事务,如地质调查研究
与客观地质体实际情况的矛盾、地质观察研究与勘探手段和方法的矛盾、
各种勘探手段和技术方法之间的矛盾等等。因此地质工作过程是实地勘
查和科学研究融为一体的统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事物的性质,主
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在上述诸矛盾中,
占支配地位的矛盾是地质调查研究与客观地质体实际情况的矛盾。由于
它们的存在与发展,规定与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与发展,而占支配地
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则是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的调查研究。由此可见,
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同研究部门承担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工作一样,都
具有调查研究性质。地质勘查队伍所从事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正像温
家宝总理指出的,“地质工作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深
化过程。它的特点是科学与技术一体化,调查与研究一体化,野外工作
与室内工作一体化,宏观思维与微观认识一体化,多学科综合,多工种
集合。”这说明能用较少的资本投入,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富矿和大
矿,决定因素在于地勘单位的技术素质、找矿经验和对客观地质体的研
究和认知程度。如甲、乙两个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由于技术素质、找矿
经验和研究能力的差异,尽管在同一找矿靶区,投入相同的资金,而地
质找矿效果却明显不同。通过无数个地质勘查实践说明,地勘单位的综
合素质高,地质找矿经验丰富,对客观地质体的研究程度相对充分,尽
管投入资金较少,可能会发现和找到大矿;反之,尽管投入更多的资金,
花费更长的时间,完全可能发现不了矿,也找不到矿。
马克思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理论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原料和
劳动资料属于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相反劳
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生产自身的等价
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即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
身是可以改变的,可大可小,是由可变资本决定的。“资本这两个组成
部分,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看,是作为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作为生产资
料和劳动力相区别的,从价值增值过程的角度看,则是作为不变资本和
可变资本相区别。”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矿业权资产的形成的确是凝
结着地勘单位“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是在国家资金的支持下,经过地
质工作者、技术人员运用地质科学理论,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按照严
密的程序与步骤对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进行反复调查,深入研究和正确
认识,将国家投入的地勘资金转化为矿业权资产,这一转化正是有力体
现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存在价值。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矿业权资产不等于矿产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
产是大自然形成的,是在地下固有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从
属国家所有权。而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是经过国
有地质勘查单位“劳动的物化”,地质工作者经过“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依附国有的矿产资源资产而获得的资产。因此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
中的使用权能,是经营权。经营权不再是属于国家所有,而属于投资者
和国有地勘单位所有。又鉴于过去的地勘单位基本上是国有的,而且目
前国有地勘单位又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因此国家规定,凡是国
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国家委托国有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的申请人,
由国有勘查单位经营管理。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矿
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
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转增国家资本金,
其余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这也有力说明矿业权是经营权,而不是
所有权,理所当然应属于国有地勘单位经营开发。
(三)
毛主席曾说过:“地质工作搞不好,一马挡路,万马不能前行。”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能取得巨大成就,中国能摘掉贫油国的帽子,中国人
造卫星能够上天,中国成为世界核大国,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六位,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
性跨越,这些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的支撑。建国以来,由于矿产勘查工作
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中国矿业的大发展提供了充裕的矿业原料基地,使
我国成为世界矿业大国,不仅促进了采矿业和原材料工业的大发展,为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95%的能源,80%的工业原料和70%的
农业生产资料,而且由于一大批大型矿产地的发现和勘查开发的成功,
在一些原来荒凉偏僻,人烟稀少的地区,有390座矿业城市(镇)拔地
而起,有力地加速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对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对
于大批劳动力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稳定都起了主要的促
进作用。所有这些都与国有地勘单位广大地质工作者头顶青天,脚踏荒
原的艰苦劳动和无私奉献是分不开的,这些都是国有地勘单位依附国家
矿产资源而形成的矿业权,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不可磨灭
的贡献。
历史证明,国有地勘单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
出了重大贡献,但地勘单位如同蜡烛一样,照亮别人,燃烧自己,自己
得到甚少。20世纪80年代改革初期有这样的说法:社会有两个大锅饭,
即国有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国有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而地勘单位却
有三个大锅饭,除上述两个大锅饭外,国有矿山吃地勘单位寻找出的矿
产资源的大锅饭,即指国有地勘单位披星戴月找到的矿产地无偿交给了
国有矿山开采,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经过了“地质项目管理”
“三化”和“两个有偿”等探索,到1999年国办发37号文件印发后,地
质工作和地勘队伍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37号文件指出:中央和省级保
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
勘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温家宝总理指
出:“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质工作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
质工作。地质工作体制的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到1999年开始由国家统
揽地质工作转向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商业性地质工作由
市场调节,实行事业管理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有条件的也要引进市场机制。”
但是,国有地勘单位在转企工作遇到的突出困难是用于经营性净资产少,
队伍老化,历史欠账多。国家为支持国有地勘队伍转企,国办发【1999
】37号文件和【2001】2号文件都指出: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
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文件还明确规定:在
转企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的勘查费转为
国家资本金;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
分或全部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
2001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实施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部分明确指出:“在地质勘查转制的过渡时期,国家采取积极的措
施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工作。对以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
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地勘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
矿权,探矿权的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地勘
单位之所以能够转企,其一是国家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包括国家出资勘查
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原承担勘查施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经营矿产
地的探矿权等在内的政策扶持;其二是有自己的“产品”——探矿权、
采矿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变为商品,如同国有研究部门
对自己所承担的应用性科研项目一样,对该项研究成果进行自行开发经
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经依法评估后,转为
原施工地勘单位的资本金,这就是国家投入而由地勘单位经营的相对独
立的企业财产,已属于法人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企业对自己已
经占有的资产具有一种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这是国家对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有力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只有拥有独立
和相对独立的企业财产才能够转企,这也是在法律上能够被承认为是企
业的首要条件。只有国有地勘单位有了自己必要的企业财产进行经营开
发,再按照“把握市场需求,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地质
矿产勘查工作,寻找新的矿产地,将新形成的矿产地流转,而流转的利
益留给地勘单位,国有地勘单位生存与发展才能走上良性循环,国家地
质勘查单位才能走出困境,才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国家在矿业权市场建设中需要把握好如下几点:一是务必把握国家
与国有地勘单位的关系是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
雇佣的关系,既然是国有地勘单位,而且改革的方向是从事商业性地质
工作的地勘单位要转企,国家就要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对国有地勘单位注入必要的国家资本金;二是务必处理好矿业权权益的
归属问题和矿业权收益的分配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形成该矿业权的国有
地勘单位的利益问题。这既是实际问题,也是有效调动国有地勘单位从
事地质工作积极性的迫切问题。假若把国家以往出资的由国有地勘单位
施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收走,这必将极大地挫伤国有地勘单位
从事地质工作的积极性,这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把国有地勘单位找到的
矿产地无偿地交给国有矿山,对国有地勘单位而言,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三是务必要坚持在制订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时,要与国家已
经出台的矿业法规,国家有关文件和有关规定相一致,为国有地勘单位
加快改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创造条件。
(四)
综上所述,国有地勘单位与矿业权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问题的两
个方面共同存在于矿产资源资产中,二者相互依存,均以对方为存在条
件。以往的矿业权是国有地勘单位经过长时间乃至多年的“劳动的物化”
与“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使客观存在的地下矿产资源和国家货币资金
转化为矿业权。国有地勘单位转企就是要按照G-W-G在流通领域内表
现出来的资本的总公式,将矿产资源资产转化的矿业权,再通过矿业权
市场将矿业权进行流转获得收益。如果没有矿业权的形成和流转,国有
地勘单位就失去转企的基本条件。
现在正处于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过程中,
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要为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营造宽松的外部环
境。正如前述通过矿业权市场建设要有利于或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在地质
矿产勘查工作中两大主要课题,一是吸引投资主体投资于矿产勘查的积
极性,二是使国有地勘单位有利可图,体现自身在地质矿产勘查中的价
值,调动从事商业地质工作的积极性,以遏制商业性地质工作下滑和在
我国45种主要矿种中的30多种矿产储量呈现负增长的趋势,为我国在新
型工业化道路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充分的资
源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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