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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农民物权意识逐步觉醒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再对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规范,是不对的。建设部为此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公布施行了《房屋登记办法》,将城市房屋登记办法变房屋登记办法,将登记范围覆盖到全国城乡。该办法对如何登记如何测绘进行了详细安排。在该规章已经公布的情况下,由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部门,如村委会、乡镇街道等来确认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是不妥当的。
在政府职能部门未对农村房屋的容积率和建筑层高等进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均应依法确认。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确认,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部门,如村委会、乡镇街道等无权确认,可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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