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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要求 | 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权益管理 | 【2011-01-14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王少勇】 | | 日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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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开。各项目承担单位隐瞒不报或擅自向社会泄漏信息的,自发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承担国家出资的各类勘查、调查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并与矿业权管理衔接;应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对已经实施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情况以及相应地质资料,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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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p+ m5 i5 ~8 ~ 《通知》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进行配置,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项目一律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 6 Q! m6 A2 m5 V& r8 G
" `' l& L- {7 U$ D7 X 《通知》明确了矿业权有偿取得相关政策界限,要求各地抓紧对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矿业权价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地方所得矿业权价款向资源所在地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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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还包含了对地勘单位的支持政策:国家将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承担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奖励;国家出资安排的矿产调查评价中探明矿产地的项目承担单位,除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外,在参与以协议方式或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 1 {7 M( K4 |* p9 {8 B& V-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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