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高手,在哪个官方网站能找到下面的《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草案)》文件???这个是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目前自然资源部官网只能找到《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草案)》的文件!具体的分级标准有了吗?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草案)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令第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变更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分类分级]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乙级测绘资质作业限额详见附件1。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 [总体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测绘资质。 第五条 [人员、装备条件] 测绘资质各等级业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职在岗,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职称;申请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级退休但未超过6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1人。 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安全、质量、档案条件]申请单位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分别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甲级条件] 测绘单位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的,应当取得相应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甲级测绘资质增加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线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三)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部分相关材料,不提交材料的提交承诺书; (四)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不受本标准第七条限制,向相应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条 [省级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可适当调增(不得调减)乙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调增后的乙级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相应业务范围的甲级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监理]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乙级测绘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单位施测的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数量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为最低要求。申请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的,应当符合所有申请业务范围的条件,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不累加计算。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人员] 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限额要求 2.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3.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要求 4.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序号 | 业务范围类别 | 甲级 | 专业技术人员 | 技术装备 | 作业限额 | 总数 | 测绘专业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1 | 大地测量 | 60 | 4 | 7 | 13 | GNSS接收机(扼流圈天线)、全站仪、水准仪、重力仪合计30台 | 无 | 2 | 测绘航空摄影 | 30 | 2 | 4 | 6 |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4台(套) | 无 | 3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40 | 4 | 7 | 13 | 1.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2台或者三维激光扫描仪2台;
2.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合计8套 | 无 | 4 | 工程测量 | 40 | 4 | 7 | 13 |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20台 | 无 | 5 | 海洋测绘 | 40 | 4 | 7 | 13 | 1. 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台;
2.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海洋磁力仪、测深仪、声速仪、水位计、验流计合计14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2套 | 无 | 6 |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 40 | 4 | 7 | 13 | 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台 | 无 | 7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40 | 4 | 7 | 13 | 1.GNSS接收机、三维激光扫描仪合计6台;
2.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合计12套 | 无 | 8 | 地图编制 | 40 | 4 | 7 | 13 | 1.数据服务器2台
2. 图形输出设备(A0幅面)1台 | 无 | 9 | 导航电子地图 | 100 | 4 | 8 | 28 | 1.外业数据采集设备30台(套)(定位精度≤10m)
2.具备导航电子地图编辑系统 | 无 | 10 | 互联网地图服务 | 20 | | 2 | | 有独立地图引擎 | 无
|
序号 | 业务范围类别 | 乙级 | 专业技术人员 | 技术装备 | 作业限额 | 总数 | 测绘专业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1 | 大地测量 | 25 | 1 | 4 | 5 |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合计15台 | 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水准、三角、天文测量;不得从事B级以上卫星定位测量;不得从事专业重力测量;不得承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建设和坐标参考框架服务 | 2 | 测绘航空摄影 | 15 | 1 | 2 | 3 |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2台(套) | 不得承揽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 3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8 | | 2 | 3 | 1.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3台或者三维激光扫描仪1台;
2.摄影测量系统、遥感图像处理系统合计2套 | 不得承揽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线状项目除外) | 4 | 工程测量 | 4 | | 1 | 2 |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4台 | 不得从事二等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以上隧道工程测量 | 5 | 海洋测绘 | 4 | | 1 | 2 | 1.全站仪1台;
2.测深仪1台 | 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不得从事连片区域100km2以上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和扫海测量
| 6 |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 4 | | 1 | 2 | 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2台 | 不得从事国界线测绘、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测绘 | 7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8 | | 2 | 3 | 1.GNSS接收机、三维激光扫描仪合计2台;
2.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合计2套 | 不得承揽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 8 | 地图编制 | 25 | | 4 | 5 | 数据服务器1台 | 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编制 | 9 | 导航电子地图 | 15 | | 2 | 3 | 外业数据采集设备5台(套)(定位精度≤10m) | 不得在相关部门批准的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公开道路外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 10 | 互联网地图服务 | 15 | | 1 | | | 不得从事地图数据库开发 |
备注: 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达到5mm+1X10-6D精度以上、2"级以上、S1级以上。 外业数据采集设备:每台(套)至少包含1台GNSS(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LILEO),1台数据获取设备(激光雷达、三维扫描仪、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 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点云等数据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或智能化等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可见光、多光谱、全景、激光、雷达,也包括倾斜模式。 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及其他传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