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按照全国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和自然资源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研究,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对相关调查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调查和标注的要求 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原规定调查为耕地,并标注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坑塘”“观赏园艺”“速生林木”和“绿化草地”的地块,不再按耕地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具体调整为:对原标注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和“临时坑塘”,分别细化调查为果园、茶园、其他园地、乔木林、灌木林、其他林地、坑塘水面等地类,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即清理后即可直接恢复耕种。对其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而实地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地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即清理后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 二、补充细化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规定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调整为“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粮与非粮轮作”“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三种属性是通过实地调查对原“耕种”属性的细分,“种植粮食作物”指种植谷类、豆类和薯类作物,“种植非粮作物”指种植蔬菜、棉花、油料、糖类、饲草、烟叶等作物,“粮与非粮轮作”指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情况;“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未作调整;取消原“临时种植牧草”属性标注,将其纳入“种植非粮作物”进行标注。初始调查成果按2018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按2019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 全部耕地图斑均应标注种植属性。对细化调查为“河道耕地”“湖区耕地”“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荒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的耕地,应同步标注“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属性。 三、调整临时用地调查要求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临时用地的调查要求调整为,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不再按原地类调查,并将实际占地范围以及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按《关于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要求,同步提交批准文件扫描件。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用地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及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临时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实地已建设,并且临时用地合同(协议)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未经批准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不得在单独图层表示。 四、调整拆除未尽地块调查要求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未拆除到位和拆除未复耕或复绿等地块的调查要求调整为,依据原建构筑物认定地类,并将“拆除未尽”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其中,属于建设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构筑物对应的二级地类调查,属于设施农用地拆除未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同步在“临时用地”和“拆除未尽”单独图层表示。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现状调查。 五、补充对废弃地块进行标注 对于废弃的公路、铁路和尾矿,在分别按公路用地、铁路用地和采矿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增加标注“废弃”属性。 六、调整线状地物交叉情况的调查要求 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线状地物交叉的调查要求,调整为地面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但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因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十分复杂,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开展细化调查,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成果。 七、补充填报举证材料与图斑关联信息 对所有举证的图斑,应填写举证图斑信息表(见附表),信息表由县级调查单位按三调图斑逐一填写。信息表包括举证系统中的举证图斑预编号和三调数据库中对应图斑的标识码等信息。提交县级调查成果时,举证图斑信息表应一并提交。 本通知印发后,《实施方案》《技术规程》涉及上述调整的内容和要求不再执行,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为准。《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另行下发,数据库建设及其质量检查,依据最新数据库标准执行。请各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调整要求,尽快通知到各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担三调任务的作业队伍,并开展补充培训,确保调整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个人。已按照《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完成或正在开展调查的地区,请按本通知,尽快组织对调查成果予以调整和补充。 引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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