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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运作是商业性地质工作最主要的内容。《矿产资源法》及三个配套法规,为开展商业性地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矿业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为矿业权交易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程。
在两权交易中,取得、流转、获利是地勘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宝。
矿业权市场的载体是矿业权产品。有产品,有需求,市场才能建立。矿业权是地勘单位最宝贵、得天独厚的资源,矿业权有偿流转,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必然选择,也是地勘单位维护自身权益、发展地勘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矿业权交易成为推动地勘经济发展最强劲的力量。然而,矿业权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流转收益分配不明晰。长期以来,矿业权收益分配,一直是矛盾的焦点和难点。由于处置方式不一样,一些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对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给了明确说法,收益分配符合规定并经批准,部分或者全部转增为国有资本。但在实际操作中,谁代表国家利益出现争议。某外资公司拟参与一金矿的开发,但该与谁打交道却成了问题——某地质队声称自己作为金矿的勘探者,应该拥有矿业权;该金矿是原国家黄金局实行金矿储量承包时勘查的,黄金局认为自己作为金矿的投资者,拥有矿业权;地方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声称代表国家拥有矿业权;当地民众又以“地主”身份,要求拥有矿业权。在这些争利的单位中,国家又没有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地勘队伍处于弱势,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二是行政违规,损害矿权人利益。某地质队利用自有资金评价的地热项目,当地政府没有征得探矿权人同意,就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地热开发协议,强行转让并压低探矿权价格,造成地勘单位矿业权自然灭失。类似情况在不少地方都有发生,大大挫伤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
三是优质矿业权产品少,矿业权经营投资短缺。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勘单位找到的大中型矿床已移交国有企业开采。改革开放后,由于地勘费锐减,地质勘查投入不足,找矿成果不明显,尽管有大量的地质资料,但优质矿业权产品不多。矿业权经营资金短缺,难以形成优质的矿业权产品,妨碍了商业性地勘工作的开展。
矿业权经营是地勘单位重振雄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为矿业权交易提供了交易平台和市场准则。地勘单位在矿业权经营中,主要是矿业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只有制造优质矿业权产品进行销售,地勘单位才能获利。
——国家及有关部门要拿出具体办法,明确地勘单位收益分配,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出资项目时,如发现或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依法申请应可自然获得采矿权;对已灭失的矿业权,地勘单位可重新登记,经过批准后,矿权价款转增为资本金;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权价款,国家有效投入部分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国家资本金,增值部分作为地勘单位的有效投入收益处置。这样做,有利于调动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积极性,激活矿业权市场。
——明确产权关系,界定投资性质。矿业权经营是企业行为,但地勘单位目前仍为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认为,地勘单位勘查资金是国家的,不是企业的,地方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处置矿业权。为了避免地勘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勘查损失,矿业权经营要企、事分开,不能汤水不分,这样才能保护地勘单位合法权益。
——加大资金投入,拓展资金渠道,加快矿业权流转。目前,各地勘单位矿业权经营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财政补贴。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拓展资金渠道,才能制造更多的矿业权产品。各地勘单位拥有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较多,应加快有偿出让工作,对已灭失的矿业权要申请保护或重新登记。
——理顺关系,调动各方积极性,参与矿业权经营活动。目前,各地矿业权产品大都在野外队,是省局统筹经营,还是各野外队自主经营,省局要制定方案,明确收益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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